東海大學校名、標誌暨商標授權合約書
授權人 東海大學
立合約書人
被授權人
茲就 東海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校名、標誌暨商標授權事宜,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授權標的
□甲方校名「東海大學」
□甲方標誌:路思義教堂立體圖
□甲方所有註冊商標第 號及第 號,如附件一。
第二條 授權商品/服務
乙方僅得將授權標的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指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所列第21類之「陶瓷製裝飾品、水晶製裝飾品」、第210類之「裝飾燭台」。
第三條 授權使用地區
本件授權標的之使用地區係指中華民國。
標示有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或服務如有於第一項所述地區以外進行製造、銷售、販賣或使用等行為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授權權利性質
本授權契約係非專屬授權,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授權標的再授權予第三人使用。惟,乙方得委託第三人代工製造標示有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或其包裝。
授權期間與續約相關規定
授權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屬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須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10天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可展延。
(一)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經甲方書面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二)本契約內容有重大變更,致乙方無法依契約履行者。
(三)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定者。
(四)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因前款事由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乙方應於甲方告知恢復履約時,立即恢復履約。
乙方如欲續約,應於契約期間屆滿30日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依據乙方提出之申請,經甲方之相關承辦單位審議評估是否同意續約。而評估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之配合情形、授權期間之銷售量、乙方是否積極行銷授權商品、甲乙雙方合作之加乘效果等。
使用方式
乙方應以符合商標法所定之使用方式,使用所受授權之商標標的,同時應以明顯易辨之方式表示授權標的之使用權源。
乙方不得變換授權標的之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亦不得附加註記,或有不當之使用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惟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對所受授權標的之使用,如有造成授權標的權利瑕疵之可能,或有致受第三人提起廢止之虞者,甲方得以書面規範乙方之使用,乙方不得拒絕。
權利金
乙方利用本授權所產生之相關產品銷售,應提撥實際銷售總額10%(以下簡稱權利金)予甲方。
(一)乙方應於合約終止次日起30日內將應付之權利金以即期支票或現金繳送甲方或將款項匯入甲方專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代碼0170837);帳號:083-10-283799;戶名:東海大學),並將結算報表一併繳交予甲方,每逾期1日,甲方得按日向乙方請求應繳權利金之1% 之滯納金。結算報表(或相關可茲證明之文件)中應載明涉及利潤分配及銷售回饋金之計算的相關項目、數據、製造數量、販賣數量等資料。該結算報表應經合法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關製作該報表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二)甲方對乙方所提結算報表如有疑問,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說明、補充或提供相關資料供甲方檢閱,乙方應予配合。
(三)乙方保證誠實結算權利金、按時提出報表並支付甲方應得之金額。
(四)乙方若發生未按時提出結算報表或雖提出報表但內容有嚴重闕漏或與甲方稽核之結果有差異時,乙方應立即依約繳納所有應繳之權利金,甲方並得從結算日起按日請求乙方按應繳之權利金之1%的滯納金。
乙方承諾其他與本授權契約相關之額外回饋計畫者,應依審查通過之條件繳交甲方。
除經變更契約外,甲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乙方支付除上述所列之權利金。
品質與稽核
乙方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之要求,就商品進行檢驗並依法為商品之標示,且確保商品之品質;如有任何檢驗、標示、品質問題或產品瑕疵等缺失,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關。
若於標示有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或服務有任何檢驗、標示、品質問題或任何瑕疵時,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說明,並以書面通知乙方於10日(含假日)內補正,並依據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為確保標示有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甲方得隨時指派代表至乙方監督、檢驗授權商品或服務之製造、生產、使用、販售。甲方之代表人有權於乙方之場所或該代表人認為適當之其他場所完成該項檢驗。
若授權商品為食品,乙方應先提出食品衛生安全管控企劃案,並就生產之下游工廠、食品保存期限之標示、衛生控管等事項詳加說明,經甲方確認通過後,始能進行量產或上市。
行銷與宣傳
對於授權商品或服務,甲方得提供乙方協助或相關宣傳。
乙方之行銷及宣傳文宣、方案應於媒體曝光1個月內提供甲方備查,若未及時提供,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將乙方列為不配合廠商,作為續約與否之判斷基準。
擔保條款
乙方應保證授權商品或服務上不得含有涉及政黨政治、損及善良風俗或損害甲方名譽等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若有違反,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法律責任,且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到之損害。
乙方使用甲方註冊商標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若有違反,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法律責任,且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到之損害。
乙方保證所製作、販賣或使用之授權產品及廣告製作物,無違反善良風俗、法令規定、損害甲方聲譽或涉及政治性等情事,並保證乙方有權為製作、販賣或使用。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概由乙方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所設計、製造或販售之授權商品或提供之授權服務,如涉及第三人之權利,應由乙方事先取得第三人之授權,方可將第三人之權利使用於授權商品或服務上。
乙方所設計、製造或販售之授權商品或提供之授權服務,若有仿冒、抄襲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授權商品或服務,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保密條款
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商業機密,應負保密義務。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契約目的外之使用或洩露予他人,接受機密資訊之一方並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該機密資訊被竊、洩露。
一方經他方請求或於本約終止時,應立即將其持有之他方機密資料全數返還予他方,或經他方通知後自行銷毀之,並應將銷毀之證明書提供予他方。
保密義務不因本約無效、解除、終止或期限屆滿而失效。
契約之終止與違約責任
履約期間有下列情事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一)於本契約書有效期間內,乙方有停業、破產、解散等情事發生。
(二)乙方與第三人合併;但乙方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後而與第三人合併之情形不在此限。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違反本契約各項義務時,甲方得限期以書面通知乙方補正,乙方若未於該期限內補正完成,甲方得要求乙方停止使用授權標的,且乙方不得要求延展履約期限或請求賠償。惟,若乙方逾該期限10日內仍未完成補正,或其違約顯然無從補正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授權。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終止授權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權利金,並且,乙方尚須就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
若因政府之商標授權政策改變或法令變更,甲方得隨時終止對乙方之授權,乙方應配合將授權標的自授權商品或服務上移除;乙方得請求甲方依比例退還第八條所定之權利金。
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授權時,乙方得請求甲方依比例退還第八條所定之權利金。
對於本契約終止或期滿前所製造標示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契約終止或授權期間屆滿30日內將庫存數量呈報甲方,甲方得同意延長乙方銷售期間1個月,1個月屆滿後,乙方應將未售出之商品全部回收銷毀或捐贈甲方,並應將延長期間之販賣所得列入權利金回饋計算比例。
前項所定銷售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給付期限、給付方式及滯納金之計算方式,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乙方應本契約終止或授權期間屆滿10日內將授權標的自授權商品或服務上移除。
契約之終止,得為一部終止或全部終止。
契約之變更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經雙方簽章者,無效。
申請文件
乙方於申請時,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授權申請表。
(二)使用計畫書乙份(含營業簡介及實績、應用目的及地區、商品設計圖及營運計畫、權利金及回饋金計算方式等)。
(三)申請授權之產品如為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含藥化妝品等,需檢具相關主管單位許可證書。
準據法及管轄
本契約履行所生之訴訟,以中華民國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其他事項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聯絡方式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或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
電話:04-23508340
地址:40704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號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
E-mail:[email protected]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地址:
E-mail:
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契約份數
契約正本2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東海大學 (簽章)
代表人:張國恩
地 址: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1727號
乙 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