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東海大學衍生事業合約書
立合約人︰東海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推動成立衍生新創事業,雙方特立東海大學衍生事業合約書(下稱本合約書),並同意履行下列條款:
定義
本合約書所稱衍生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生、畢業校友,運用本校資源而產出之研發或其他形式智慧成果衍生之新創事業,校方及技術發明團隊得以技術或勞務作價出資入股該衍生事業。其後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本校所取得之股權不得超過該公司50%。
本校衍生事業主要有以下模式:
(一)進行商品化開發或提供專業服務之衍生事業。
(二)與政府機構、學術研究機構或企業聯盟,以該研發或智慧成果為商品、專業服務之核心技術之衍生事業。
公司成立狀況
乙方已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萬元。(乙方已於
年月日前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須於三個月內簽訂本合約書。)
盈餘回饋
乙方同意依據東海大學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至少應採下列回饋方式之一:
以股權回饋者:
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者,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董事應贈與其實收資本額%股權回饋甲方。乙方之股東應簽訂股權捐贈同意書,將股權移轉予甲方並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完成股權移轉手續,並提供股東名簿影本予甲方為證。
以現金回饋者:
每年度就前一年度之企業稅後盈餘部分,提列稅後盈餘之 %現金回饋金予甲方,且須明訂於公司章程中。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繳交,匯款至甲方接收帳戶:東海大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代碼0170837)083-10-283799。本回饋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進駐條件
甲方同意依照「東海大學衍生事業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乙方進駐甲方之產學與育成中心,進駐條件依照甲方之產學與育成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具體進駐條件,甲乙雙方另以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企業進駐申請書約定之。
進駐產學與育成中心之衍生事業,如未依規定繳交回饋金,甲方可追討該衍生事業於進駐期間所利用本校資源之相關費用。
交付資料與審核
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提交營運會計報表,並每年向甲方「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報告營運狀況。
甲方得依乙方營運狀況之審議決定是否續約。
合約終止之處理
(一)乙方之商業行為,不得有任何違反法律以及企業道德之情事,倘有上述情事,甲方得終止本合約書,乙方不得異議。本合約中除另有約定者外,乙方若不履行本合約書或不依本合約書履行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甲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書,甲方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方若使用甲方或甲方所屬單位所有之商標、名稱等從事商業行為,須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若有違反,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甲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書,甲方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甲乙雙方任一方,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及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合作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或有情事變更等因素,雙方得合意終止合約,且任一方均不得另向他方請求賠償損害。
(四)合約終止後,甲方不得再對外宣稱乙方為甲方之衍生事業,乙方亦不得以甲方衍生事業為由進行業務推廣。如有任一方違反,他方得向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合約修改方式
(一)本合約書得經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甲乙雙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書之後,作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並取代原條文。
(二)本合約書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管理
本合約書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
聯絡電話 :
傳真號碼 :
地址 :
乙方聯絡人 姓名 :
職稱 :
聯絡電話 :
地址 :
合約生效
本合約書簽署之日期起即為成立、生效。
合約存續期間
(一)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七年內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乙方得書面徵求甲方同意延展本合約書之期限。
(二)若甲方同意乙方展延,每次延展期限為 年,延展之條件另以合約約定之。甲方收受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書面回覆,視為本合約失其效力。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以協商方式尋求解決。若因本合約書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正本壹式二份,由甲、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東海大學
統一編號:52004800
代 表 人:
地 址:40704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727號
聯絡電話:(04)2350-8340
乙 方: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