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民國111年08月修訂版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實習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為培訓專才,推展實習課程教學與實務實習訓練之互惠原則,雙方協議共同遵循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乙方為使(科系名稱)系(科)學生有臨床實習之機會,俾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特商請甲方同意乙方分發學生前往實習,實習學生名冊如【合約附件】。
第 二 條 實習學生在甲方實習期間應由乙方繳納甲方實習指導費,每人每月新台幣1000元,甲方無需負擔實習學生之實習津貼或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報到前三十天提供甲方實習相關資料(內容詳見本院教學部網頁),若未準時繳交者,則甲方得視情況安排延後實習。
乙方須於實習報到一個月前檢附實習學生於地區醫院等級以上機構之體檢報告,含身體理學檢查、胸部X光(1年內)、B肝抗原、抗體、水痘、MMR(5年內);或有曾經施打相關追加疫苗之證明(MMR為近15年內)。健康檢查報告經甲方審核為不合格者,甲方有權取消該生之實習,乙方及實習學生均不得異議。
乙方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涵蓋全部實習期間適當之保險(包括意外傷害保險等,最低保額每一事故最高理賠總額不得低於貳佰萬元),並提供保險單(證)影本予甲方存查。實習學生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門診或住院治療者,由乙方偕同保險公司人員處理意外保險理賠之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實習工作項目:由乙方提出實習之目標與實習內容等實習需求,甲方按乙方實習需求,提供各種實習課程及技能訓練,安排以不影響實習學生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為原則,且不得要求實習學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 五 條 實習期間,甲方需安排符合教學醫院評鑑條文規範之臨床教師負責指導,師生比亦須符合前述條文規範。
第 六 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涉醫事糾紛,甲方應先協助處理。倘因可歸責該實習學生之事由,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乙方及實習學生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第 七 條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益與安全:
(一)甲方人員為協助及督導實習學生實習及協助實習學生臨床實務演練。
(二)在實習期間醫療福利,依照甲方規定之就醫優待辦理。
(三)實習學生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事項,由實習學生自理,甲方得酌情給予協助。
(四)實習學生實習業務所用之各種器材物品均由甲方供應(醫院提供完善之防護設備,如紙口罩、手套)。但因實習學生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壞,除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外,應由乙方及實習學生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五)實習學生若於實習期間發生針扎意外事故時,依甲方「針扎意外事件處理流程」協助處理,乙方負責協助追蹤。
(六)為保護醫事放射類科之實習學生,乙方應於收取實習學生之熱發光劑量計(TLD)的劑量報告後,一週內將其影本或電子檔轉送甲方輻射防護委員會留存備查。
(七)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對甲方所安排之相關工作事宜,認為違法、不當或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以致損害其自身權利或利益時,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則依實習學生校外實習申訴機制辦理,若經處理而未獲改善,得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協助安排轉換合作機構。
(八) 如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災難或傳染病,乙方可基於安全考量通知甲方後召回實習學生;有關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課時,實習學生之放假標準依甲方當地政府機關規定實施。
(九)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甲方應對實習學生具有保護義務,確保性別友善安全之實習環境,若實習學生於實習場所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發生自我傷害事件時,甲方應立即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通知乙方,使乙方(學校)得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第 八 條 實習學生輔導:
(一)實習期間每位實習學生均由甲方實習單位主管擔任指導老師,督導實務實習工作內容及進行技能指導工作,乙方須安排輔導老師定期赴甲方訪視實習學生,負責專業實務實習輔導、溝通、聯繫與協調工作。
(二)實習學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事宜由甲方派員辦理,乙方並得指定學生代表自行約束。
(三)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則,並接受甲方人員指導,如有行為不端、違規或不聽從指導糾正者,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乙方則依實習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機制辦理,經輔導未改善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終止實習合約、取消實習資格或轉介其他實習單位等處分,乙方及實習學生絕無異議。
第 九 條 實習考核:
(一)甲方應於實習後一週內將實習學生成績考評表擲交乙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二)實習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乙方則依實習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機制辦理,若經輔導未改善且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實習資格並協助安排轉換合作機構。
(三)實習期間屆滿,甲方須核發實習成績證明或實習證書。
(四)雙方得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實習課程合作更臻完善。
第 十 條 雙方保密義務:
(一)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甲方所取得實習學生之個人資料,僅於實習學生實習及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之特定目的使用。
(二) 實習學生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本合約範圍和期間內為之,且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如有違反者時,應負法律相關責任。
(三)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實習學生應將前項個人資料之相關資訊返還甲方,並應將儲存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刪除。
第十一條 本合約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民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依中華民國法令或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訂。
第十二條 本合約之任何附件及規範,皆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十三條 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疑議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倘因本合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合約書乙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茲信守。
立合約書人:
甲方: 醫院名稱: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院長:賴寧生 地址:嘉義縣大林鎮民生路2號 電話:(05)2648000 | 乙方: 學校名稱: 校長: 地址: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合約附件、實習名冊
一、實習學校: (學校全銜)
二、實習學生人數:系年級實習學生,共人。
三、實習課程名稱/學分數:(請填寫實習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四、實習時間自年月至年月日,共一梯,每週40小時。
五、實習名冊(人員過多可自行增加列表)
梯次 | 姓名 | 性別 | 身分證字號 | 實習期間 | 週數 (或時數) | 連絡電話 | 通訊住址 | 備註 |
請蓋科系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