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備忘錄
立書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為有效提昇臨床醫學研發水準,共同開發新智慧醫療、醫療器材等相關技術及服務項目,雙方特此簽訂本合作備忘錄(下稱本備忘錄),並同意下列條款,以為後續合作之基礎:
第一條合作方式
雙方應遵循相關法令,以誠信原則與互利基礎,共同協商議定合作方案。
第二條 合作內容
一、合作項目:(請自行填入)
二、前項合作內容由雙方協議後,另行簽訂契約實施。
第三條保密義務
一、任一方就他方以書面、口頭方式交付之相關機密資訊、文件資料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方式、合作內容或與其相關之技術、資料或資訊等),應善盡保密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私自複製另作他用。惟經他方以書面同意;因他方交付第三人而公開;已為公開資訊;他方舉證證明於簽訂本備忘錄前已知悉者;因主管機關、法院要求或依法令規定應行提供或揭露者,不在此限。
二、接受資訊之一方(接受方)因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揭露資訊之一方(揭露方)受有損害者,接受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KNOW-HOW等,仍為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
四、任一方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使用他方之名稱、商標、或任何標識於任何產品、包裝、型錄、廣告、平面或電子媒體。
五、本條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二年內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資料,不留存任何備份。
第四條無限制規定
一、本備忘錄之簽訂並未創設其他合作關係,亦不代表任一方有義務簽署任何契約,或授權任一方得代理他方,或限制任一方與任何第三人締結其他合作關係。
二、本備忘錄旨在明文敘述雙方全方位合作之意願與共識,並導引雙方進一步協商分項合作及簽訂正式契約為目標。
第五條 有效期間
一、本備忘錄自雙方完成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二年。雙方於本備忘錄屆期時仍未簽訂合作契約者,得以書面同意展延之。
二、本備忘錄自雙方簽訂合作契約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六條 終止及失效
一、任一方違反本備忘錄之約定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違約方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
二、任一方如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履約者,得事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備忘錄。
第七條 聯絡方式
雙方接洽合作事宜之聯絡人員:
(一)甲方:Email:
職稱:電話:
(二)乙方:Email:
職稱:電話: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備忘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諸誠信及商業習慣共同協商解決。如因本備忘錄涉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合作備忘錄份數
本備忘錄壹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書人
甲方: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代表人:林欣榮院長
統 一 編 號:94848325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7號
乙 方: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地址: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