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111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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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1 807 日金鄉社字 1010008684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3 815 日金鄉社字 103000942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0 427 日金鄉社字第 11000051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1 426 日金鄉社字第 1110004638 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民間團體、機關及學
校各項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理及考核以提升補(捐)
助業務效益,有效執行本所預算,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機關及學校,且
受補(捐)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其中一項者:
(一) 活動地點於本鄉轄區內。
(二) 主要參與對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本鄉鄉民。
(三) 本鄉學區及本鄉學子就讀之學校。
前項之民間團體,係為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
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三、 本所為優先部落經濟、深耕教育文化、爭取部落衛福、公益土地
管理及活效安全建設,得補(捐)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有關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
(二) 有關社會公益、產業發展之研習觀摩活動
(三) 有關傳統文化、祭典之活動
(四) 有關教育宣導之活動
(五) 有關社區營造推動之活動
(六) 其他經本所審查認定符合者之活動
四、 補助內容:
(一) 講師費、裁判費、表演費等(核銷時應檢附扣繳憑單
(二) 印刷費(核銷時應檢附成品)
(三) 場地租借或佈置費用每場次最高補助為五仟元。
(四) 器材租金每場次最高補助為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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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依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核給)
(六) 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
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七) 其他未列項目由本所審小組視活動需要核定。
五、 補助原則:
(一) 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累計補(捐)助最高總額度計新台幣二
萬元整,且每年申請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但配合本所
理、委辦及專案簽准者之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應列名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本要點以補(捐)助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
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資本門支出。
(四) 申請案件應於活動舉辦日之 15 日前送達本所(以本所總收
文登錄日期為準,但配合本所辦理、委辦及專案簽准者之
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五) 營利性活動及機關、學校支聯誼經費者不予補助。
(六)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小組不予核定:
1 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
2 同一活動本所已補(捐)助者。
3 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預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4 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經考核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
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形者。
5 申請單位同一年度之核銷補()助經費額度已達 2萬元
整;但配合本所辦理、委辦及專案簽准者之各項活動
在此限。
6 申請計畫內容與申請單位組織章程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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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設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分工
如下:
(一) (捐)助案件由本所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本所社會課課
、民政課課、農業課課長、財經課課主計室主任、
研考擔任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二)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
視業務量得聘約僱人員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執行秘書由該業
務承辦人擔任。召集人差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出席委員須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方得召開審查會
議。
(三) 各項補(捐)助案件由各權責單位收文後評估並簽註意見初
審,如認定有補助之必要,則會請本小組審議之。
(四) 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件作成擬補(捐)助額度明確之建議
及其他建議事項
(五) 執行秘書依審查小組之決議預算編列額度簽請鄉長核定
七、 申請及審查補(捐)助案件作業如下
(一) 申請補(捐)助案件應申請單位擬妥計畫書,內容包括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申請補(捐)助經費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 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 其他與申請補(捐)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 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補正不齊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 本所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捐)助文件並將審查結
果通知申請補(捐)助單位。
(四) 受補捐助者其活動計畫需依原訂日期項目內容執行如需
變更應函文本所核備,未依規定辦理將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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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 經本所同意補(捐)助案件該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
後一個月內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
活動檢查表成果報告表及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送本所核
並申請撥款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單位
有特殊理由經本所同意,原核定之補(捐)助失其效力
(二) 本所應就申請單位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捐)
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
算辦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 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
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
本所撥款入帳。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 申請單位以同一活動重複向本所申請補(捐)助經費者
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捐)經費於(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 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補正不齊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 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附件
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二)
(二) 有關補(捐)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三) 受補(捐)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四) 經本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
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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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 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 督導及考核:
(一) 本所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
辦理,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或考核發
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本所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之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 補(捐)助金額於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者,以書面審查
方式辦理。
(三) 補(捐)助金額逾二萬元至五萬元(含五萬元)者,以抽查
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 補(捐)助金額逾五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
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 受補(捐)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1. 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2. 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3. 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4. 依規劃預期效益達成率。
(六) 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本所衡酌補(捐)助事項性
質,就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作業: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
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
還受補(捐)助對象。
(七) 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前款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所應建立控管機並作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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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
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八)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依第六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十一、 本要點於本所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
包含「補(捐)助事項、對象、核准日期及金額」等資訊按季於
本所全球資訊網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
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為強化補捐(助)作業內部控制機制,各民間團體申請補()
資訊,本所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
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
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十二、 本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辦理審查工作,著有績效者,得予以
獎勵。
十三、 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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