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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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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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書

立書人__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目的,而互相揭露各自相關之機密資料(以下簡稱「揭露方」或「收受方」,須視實際情形決定何者為「揭露方」或「收受方」),針對揭露方交付或揭露予收受方之機密資料,收受方同意僅限於本計畫之目的範圍內始得使用,並應遵守下列條款:


  1. 「機密資料」之定義:

本協議書所稱之「機密資料」,其內容包括一切以物理方式表達,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晶片、模型或其他產品,經揭露方交付之一切有關揭露方或其股東未公開之技術性及非技術性資訊,包括揭露方股東間協議之相關資訊、有關於揭露方現在或將來之業務、產品或服務之專利權、技術、草圖、商標、設計、草稿、圖樣、譯文、圖表、模型、發明、技術知識、製程、儀器、設備、計數法、電腦軟體程式、軟體來源文件等智慧財產權以及營運方針、計劃、策略、投標文件、系統佈置表、廠址選擇規劃或配方等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研究、實驗工作紀錄或成果、製造、開發、設計內容或規範、工程、財務/業務資料、人事資料、採購、揭露方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營業預測、或銷售、行銷或批銷計劃之資料,以及一切與機密資訊有關連或由其衍生而產生之資訊,包括揭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律師、會計師及財務顧問)所製作之分析報告、資料彙編、研究報告及其他文件之正本或副本,其內容含有或反映該項機密資訊或對其有所評論者。惟前揭書面或有形之資料應清楚標示、說明或指示為「機密」或其他類似文義;口頭資料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料為「機密資料」並於揭露後十五日內以書面紀錄並向收受方通知,確認其為機密之資訊。



  1. 除外規定

下列情形收受方不負保密責任:

  1. 已公開為眾所週知之文件或資料,而此資料之公開非可歸責於收受方﹔

  2. 於揭露時已為收受方所知之文件或資料且有書面紀錄證明﹔

  3. 收受方以合法之方法從不負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得知者﹔

  4. 收受方證明非以揭露方提供之機密資料為基礎而獨立發展之文件或資料者;

  5. 揭露方書面同意公開者﹔

  6. 基於法律之規定、法院之命令或政府之命令而揭露者,但須即時告知揭露方。


  1. 使用限制

收受方同意僅限於雙方約定之目的範圍內使用機密資料,除於雙方約定之目的範圍內使用機密資料外,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機密資料。

  1. 保密義務

  1. 收受方同意其員工僅限於職務上必須知悉或使用之情況下,始得知悉或使用機密資料,收受方應與該員工簽訂與本協議書內容實質相同之保密合約,並以揭露方為該合約之利益第三人。不論收受方在職或離職員工違反保密合約之規定時,均視為收受方違約,收受方應依本協議書第九條之規定賠償揭露方。

  2. 收受方同意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維護機密資料之保密性,倘因執行約定之目的範圍內工作,而須將保密標的交付或告知第三人時,應取得揭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且應與該第三人簽訂與本協議書之內容實質相同之保密合約,並以揭露方為該合約之利益第三人。如該第三人違反保密約定時,視為收受方違約,收受方應依本協議書第九條之規定賠償揭露方。

  3. 任一方如發現機密資料遭受不合法使用、洩密等事由、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知他方,並配合另一方採取必要的防止措施。雙方應全力遵守中華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當於其他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並保障揭露方客戶資料之私密性。


  1. 所有權保留

揭露方交付收受方之機密資料上所載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技術密竅(Know How)、其他任何智慧財產上之權利或其他權利係揭露方或第三人所有。如含有任何可申請專利權、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收受方不得逕行申請,或提供第三人申請該專利權、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1. 資料返還或銷毀之義務

收受方應於本計畫終止或解除日,或接獲揭露方書面通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揭露方已交付收受方之資料以及其所有複製本,不論係由揭露方提供或是由收受方所自行製作者,均應返還揭露方。無法返還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已安裝於硬體設備之軟體程式等電磁紀錄,收受方應即清除銷毀,且應由負責執行人員代表收受方簽署切結書,證明已確實銷毀。


  1. 保密期間

雙方之保密義務自簽訂本協議書之日起,至本計畫終止或解除後____年內為止但揭露方之客戶基本資料,收受方需負永久保密責任,客戶基本資料之處理方式依本協議第六條規定處理。


  1. 非授權之意思表示

揭露方依本協議書而交付或告知收受方任何機密資料、其他文件或資料之行為,並非授權或讓與揭露方所有該機密資料或其他文件或資料上所記載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 How)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1. 違約罰則

雙方同意,若任一方違反或未履行本協議書之規定時,應賠償未違約之一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將違反本協議書所生之利益歸屬未違約之一方享有。本條請求權之行使,不受本協議書第七條保密義務期間之影響。


  1. 協議書修改

本協議書之各項規定,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1. 合意管轄

本協議書其餘未規定事項,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補充、解釋之。若本合約產生任何爭議,雙方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址: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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