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 本參考範本之內容僅係作為編劇、製作方協議終止契約之參考,並無法律
上之強制力,雙方可依據實際需求調整契約內容。 
2. 本參考範本列有多項空白□,係為協助編劇、製作方確認契約終止需求之
用,建議雙方協商後進行勾選,以明確履約之權利義務。 
3. 本參考範本未列之事項,雙方如認為有必要,亦得新增於契約條款或另以
附件補充之(包括但不限於分潤等)。 
 
緣甲乙雙方前於民國/西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電影編劇契約□戲劇編
劇契約□原創劇本開發契約(下稱「合作契約」),茲因故須終止合作,本協議書簽
訂前,於民國/西元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經雙方審閱(審閱期間須
三日以上)並誠信協商後,就契約終止事宜約定如下: 
 
一、 契約終止日: 
雙方確認合作契約自民國/西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稱「終止日」)起
合意終止,契約終止之權利義務,依本協議書之約定辦理。 
 
二、 給付金額: 
經雙方同意且確認,應給付之款項如下: 
(一) 甲方應給付乙方之金額,經雙方核算為新台幣______元,甲方應於□本協議
書簽署時□民國/西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第三條約定給付之。
(*雙方得依合作契約之約定,或另行協商確認,甲方有無應再給付乙方之
款項,如:依合作契約之約定於終止日前已發生、尚待甲方給付之報酬與費
用,或損害賠償、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二) 乙方應給付甲方之金額,經雙方核算為新台幣______元,乙方應於□本協議
書簽署時□民國/西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第三條約定給付之。
(*雙方得依合作契約之約定,或另行協商確認,乙方有無應另給付甲方之
款項,如:甲方溢付之報酬或費用、乙方向甲方買回著作財產權之費用、或
損害賠償、違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