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局公用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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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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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契約(範本)11211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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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局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等○筆部分土地(國道○號○k+
)(土地標的名稱)
公用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契約(範本)
(本案符合財政部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款規定)
契約編號:
財產管理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分局
使用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
聯絡人及電話: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2 11 16 路字第 1120029675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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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主文
財產管理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分局(以下簡稱甲方)
使用機關(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財政部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等法令
規定,訂定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使用土地標示及位置
縣市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號
全筆面
(m2)
使用面
積約(m2)
合計:共○筆,全筆面積○平方公尺,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位置
國道
編號
里程/交流道
方向
土地位置
0k+000 0k+000
出口/入口
其他:
RT
LT
路旁空地
高架橋下空地
第二條、使用計畫用途
土地使用用途使用計畫書(標明相關設施與橋梁及擋土等設施
之間距)所示(詳附件 1)。因符合財政部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
使用之原則」第○款規定,在甲方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及乙方不得收
益之前提下無償提供從事使用計畫書所列之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
第三條、使用期
本契約為定期契約,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計○年。期限屆滿時,契約關係即消滅,甲方不另通
知。
乙方如有意續約,應於上揭期限屆滿 3個月前提出申請。除獲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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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外,未續約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返還土地。
第四條、使用條件與限制
()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契約第二條使用計畫用途與附
1使用計畫書、圖(含從事其他違反使用目的、違反公路法第
30 條規定經甲方上級機關核准「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
共設施」之內容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附表所載經該管直轄市()政府申請核准使用項目違反「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之交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可使
用細目與附帶條件及報經交通部或交通及建設部核准等規定
其他違反法令使用之行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契約。
()乙方不得增設建築物,或將使用土地及地上之建築物、設施或構
造物,全部或部分轉租、轉讓出借、其他變相方法由第三者使
用、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
()乙方增設設施或構造物原則以頂點離橋梁梁底大於 2.5 公尺,其
基礎離橋墩基礎外緣大於 3公尺且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
經核准設置之建築物及設施由甲方轄管工務段依「國道高速公
路路權內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辦理限期改善及強制拆除等,
並終止契約,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不得妨礙行車、橋梁結構、路基邊坡穩定等安全,及橋梁檢
測與維修環境景觀衛生道路養護既有柵欄及原有排水設
功能等作業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其他可能影響
橋梁安全之物品與行為。
()乙方不得有堆置雜物、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破壞水土保持、
妨礙排水污染用地、製造噪音、影響或危害環境衛生、有礙觀
瞻及違反使用物效能等之行為。如違反時,甲方有權終止租約,
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並負一切責任
()乙方應有完善之消防及安全等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防範天然災
害、橋上掉落物、橋梁間隙及雨水管線滲漏…等),其所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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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責任與費用與衍生之一切損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對於增設之設施及構造物應定期不定期(地震後颱風豪雨
期間或甲方通知)檢、養護,以確保其安全。乙方使用期間如
發現甲方設施受,應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辦理修復如其可
歸責乙方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為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一款規定認養
綠美化:
1.乙方無條件負責垃圾雜物清除割草植栽養護(含澆水施肥
修剪、病蟲害防治、中耕除草、蔓藤清除、缺株補植、倒伏植
株扶正等)及設施維修等各項養護工作。
2.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修建遷移破壞與挖掘任何
植栽及設施,亦不能以定著、可移動或其他方式在認養範圍之
地上或地下增設廣告招牌、停放車輛及從事任何違反交通安全
之行為。
3.乙方得於認養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牌面內容及形狀
由認養者自行設計,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但不得有廣告
文字,並須先經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
4.認養範圍內未與高速公路路面隔絕之邊坡交流道與高架橋下區
域,乙方不得開放供民眾進出或作為休憩及各種活動場所。
5.認養期間乙方應遵守本契約約定及其他與高速公路養護及行
車安全等有關規定,如因乙方人為疏忽或過失或不可歸責於雙
方之事由,致發生交通事故或損害他人權利,所造成之國賠案
件及其他民事案件,乙方同意負擔一切責任並予賠償,概與甲
方無關。
()乙方於施工前應先與甲方會勘管線位置,必要時應辦理探測及試
挖,以確認管線位置。特殊地形以機械施工可能損及管線區間,
應改以人工操作倘挖(損)壞本局交控、通信管線時應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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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速公路局交、通信管線防護須知」辦理其他如有損壞本
局相關設施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違約使用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派員抽查土地使用情形倘乙方違反約定使經甲方書
面催告乙方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第六條、改良費用負擔
乙方對土地所施設之改良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不得
向甲方請求償還
第七條、侵占排
乙方使用土地倘遭第三者侵占情事乙方應負責排除若經甲方催告
且逾期未處理甲方得逕行代為排除其所需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意定終止契約
甲方如需自用或為配合其他計畫需使用本契約內之全部或部分土
應於 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無條件配合騰空
新增設施,並將土地交還甲方。
乙方在契約期間欲終止使用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日前騰空回復原狀,將土地交還甲方。
因前條或前二項契約終止乙方所遺留之物同意由甲方視同廢棄物
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契約終止後土地歸還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契約時除已於期限屆滿前簽訂新契約或經甲
方同意未及簽訂新契約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除甲方同意保留設施外,乙方應即將其於使用期間設置設施或
構造物()除,騰空回復原狀歸還,於期限屆滿前點交還甲
方。
() 乙方所遺留之物同意由甲方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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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逾期違
倘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於期限屆滿或終止契約時騰空回復原狀交還土
地,甲方得不再同意無償提供使用。
第十一條、衍生稅捐、其他費用負擔
本契約如衍生稅捐、費用、罰鍰等,概由乙方負擔。
乙方未依規定使用土地或管理不當,遭科處罰鍰或追究民、刑事
任,或衍生國家賠償時,乙方應全額負擔罰鍰及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準據法及管轄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對本契約爭議涉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契約協議修正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其他法令增修衍生契約未明定權利義務時,
得由甲、乙雙方協議修正或補充,經換文後生效。
第十四條、訂條款
() 建築使用事項:
1. 無償使用範圍不得設置建築物。
2. 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不得出具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屬處分行為)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
用。
3. 如有建築物需求應另以租賃方式辦理以租賃契約書申請
取得建築執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財政部89921日台財產接字第8900025574號函、
內政部511210日台內地字第000373號函,及67721
日台內營字第796229號函參照)
() 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2829路字第1120022009號函
訂「高速公路橋下土地提供使用案計畫書圖製作及限制建
築原則」:
1. 使用計畫書、圖規劃:
(1) 使用計畫書:不需封面、文字敘述2頁以內為原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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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內容簡要使用單位面積、用途配套消防安全計
畫與管理單位為主軸。
(2) 使用計畫圖1/1500以上大比例尺繪製以放大至 A4
配置圖為原則搭配說明(過大者得採 A3),不超過6頁為
原則。
(3) 甲方應事前提供竣工圖供乙方套繪橋墩橋台邊坡
基礎之正確位置俾利乙方規劃構造物離橋墩及基礎外
緣達3公尺以上乙方如無法達到上揭3公尺以上者,對
於因此增加載重者應提出技師簽證橋梁安全評估報告
供甲方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審核。
(4) 使用計畫圖應搭配使用計畫書所述明用途標明區塊及
用途。
(5) 乙方應標明構造物與橋梁(含帽梁)橋墩柱外緣與
其橋墩基礎外緣之間距,(為利橋梁檢測,乙方使用時
置固定物距墩柱應3m 以上車輛停放等立即可移動者
應距墩柱達1m 以上),並於使用區內標明橋梁檢測及搶
救災出輛進出所需動線通道(可以利用周遭既有地方道
路,不限於使用區域內)
(6) 除非比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鍊式鐵絲網圍設之交通設
施物外如有其他圍(不管密閉或網格)圍牆(鐵皮、
磚造混凝土造)等構造物應標明高度(俾利釐清後續是
否需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7) 設置臨時活動廁所以3個以內為原則,面積大者多處設
置最多不超過5個,並須有汙水儲存定期抽離配套說
不准設置化糞池或直接外排造成鄰近排水汙染(
置化糞池另須涉及申請建築執照需依建築法令規定辦
)
2. 地籍套繪圖:1~2頁為原則,依地政事務所發給地籍圖上
接標繪使用區域及範圍註明長、面積,均以 m㎡,
小數2位,第3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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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登記資料:以至當期公告地價欄即可(後面歷年地價捨
)並縮印製1/41/2(1A44個登記資料)頁數必
須精簡得判別為本局經管土地即可。
4. 依照生態敏感路段及藍綠優先串聯路須研提生態保育
畫者請以5頁以內為原則。
() 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2829路字第1120022009號函
釋,高速公路橋下土地提供使用不得有下列「危險易燃物品列
舉類型」:
1.「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之爆竹、煙火。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15條規定之危險物
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34條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
4.置放危險易燃之鋰電池、床墊、紙板、木材等,屬回收暫
,堆置超過5日未清運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可能影響高架道路及橋梁或用路人行
車安全等物品。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附件 1土地使用計畫書(標明相關設施與橋梁及擋土等設施
之間距)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附件 2:地籍套繪圖(於地籍圖中標明使用範圍尺寸、面積)、土
地登記資料等
□契約附件 3:國道高速公路交流道、邊坡及高架橋下景觀維護認養注
意事項及高速公路交流道、邊坡及高架橋下景觀維護認
養說明書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互為補,如有相互牴觸,其效力及優先順
序以契約主文及其變更或補充,再依上述附件順序。
以上條件均經雙方確認,立契約正本 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份,另副
本○份由雙方分別陳報備用。副本如有誤繕缺頁,以正本為準。下列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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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業經充分授權分別代表該財產管理機關(單位)與使用機關(單位)在本
約上簽署、蓋印,以為證明。
甲方: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分局
法定代理人分局
址: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公私法人統一編號:
址:
國○○年○○月○○日
甲方
關防
乙方
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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