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市有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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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市有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範本)
106124日高市府財公產字第10630261000號函修正
出租人:(出租機關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雙方同意訂定市有不動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產租賃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標示
一、土地:
小段
地號
持分
出租面積
使用分區
m2
二、建物:
樓層
出租面積
建號
m2
第二條 租賃期間
一、自 日起至 日止
二、乙方於租期屆滿後如需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
者,視為乙方無意續租。
三、乙方未經同意換約續租而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租賃物者,不
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應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予甲方;如造成甲方之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前項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甲方得自押租金中抵扣;押租金不
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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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租金
一、租金計算方式如下:(參照高雄市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手冊
錄一、四第46頁,10210月版)
(一)土地年租金:出租面積×當期公告地價×租金率( %)
物年租面物總積之比例×建物現值×租
金率( %)
二、前項公告地價、建物現值或租金率調整時,租金應隨同調整並
自次月起依調整後之金額給付,甲方不另行通知。
第四條 租金之給付
、租 給付,各期給付期限如下(由出租機關視
案情形決定)
(一)第一期: 日。
(二)第二期: 日。
(三)…
二、租金給付之方式:(由出租機關視個案需要指定方式 ex:現
金、票據、匯款…等)
三、租金給付之處所:(由出租機關視個案情形指定處所 ex
機關辦公處所、銀行、郵局…等)
四、乙方應依期限自行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或前往甲方指定處所給付
租金,甲方不另行通知。
第五條 逾期違約金
一、乙方未依期限給付租金者,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計收違約金(由
出租機關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1月者,依欠額2%計收。
(二)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依欠額4%計收。
(三)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依欠額8%計收。
(四)逾期3個月以上者,依欠額10%計收,甲方並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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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未依期限給付之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甲方得自押租金中抵
扣;押租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押租金
一、乙方應於本租約簽約時給付押租金新臺幣 元予甲方。
二、押租金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乙方無違約、損害賠償或其他
尚待解決事項後 日內,由甲方無息返還。
第七條 稅捐及其他費用
一、租賃物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 因出
生之稅捐,由 方繳納。
二、租賃物之水、電、瓦斯、電信等設施設備,應由乙方自行申請
裝設並負擔所有費用。
第八條 租賃物之使用
物除方承使的)使用外不得
其他目的之使用
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分租他
人或交付他人使用。
三、乙方因本租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四、租賃物如有損壞,乙方應予修繕並負擔其費用,並不得請求抵
之。
五、乙方不履行租賃物之修繕義務者,甲方得代為履行,其相關費
償。
【租工作條約租賃
地者,本條約款請擇(二
(一)乙方對於租賃物不得為擴建、整建或改建。
(二)乙方對於租賃物不得供建築或耕作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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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賃之土地因重劃、重測或分割,致登記面積有增減者,自變
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八、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
致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及其賃物使三人意或
賃物毀損、滅失時,對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失火而毀
損、滅失者,以乙方有重大過失者為限。
第九條 租約之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或補償:
(一)租賃物因政府執行公共政策而有收回之必要。
(二)因依法變更使用而不得出租。
(三)租賃物因政府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而有收回之必要。
(四)租賃物經政府核定出售或列入出售範圍而有收回之必要。
(五)乙方使用租賃物違反租約約定或法令規定。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
(七)乙方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分租或交付他人使用。
(八)乙方將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負
擔。
(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對於租賃物為擴建、整建或改建。
(十)乙方逾期給付租金逾 個月或積欠租金總額達 期之
租額。
(十一)其他依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得終止租約者。
二、前項情形,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
方應 個月通知乙方外,甲方得隨時終止
契約。
三、因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者,押租金不予返還;其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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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租賃物之返還
一、乙方應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後 日內返還租賃物。
二、乙方返還租賃物時,應回復租賃物原狀;其未依規定回復原狀
者,甲方得代為履行,其相關費用甲方得自押租金中抵扣;押
租金不足抵扣者,得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條 強制執行
一、乙方應給付之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應返還之租賃物未依期
行。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偕同甲方就前項所定事項辦理公證,公
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及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本3份由甲方、乙方及公證(公證)各執1;副
者,以正本為準
方:
人:
址:
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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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址: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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