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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用地、製造噪音或其他影響或危害環境衛生、有礙觀瞻等違反
租賃物效能之使用行為。 
(八)應有完善之消防及安全等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防範天然災害、橋上
掉落物、橋梁間隙及雨水管線滲漏…等),其所增設之設施責任與費
用,與衍生之一切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乙方自立桅桿、設置機櫃、纜線槽或附掛行動通訊天線等相關設施作
行動通訊中繼臺(基地臺)者,須符合下列各目: 
1.新設桅桿、機櫃及纜線槽等設施之設置地點,應避開經濟部中央地
質調查所公布之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及管線,且原則離橋梁梁底
大於 2.5 公尺及離橋墩基礎外緣大於 3公尺。並以不影響既有標
誌、植栽等各項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先與甲方會勘確認。且須提供
基礎穩定分析(含基礎地質、基礎結構埋置深度及其 RC 結構設計
等,如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區,其下構基礎穩定分析需重新檢核耐
震分析)及其結構設計。 
2.相關設計須先依個案特性洽甲方了解邊坡、橋梁、擋土設施及管線
及附掛標誌門架等設施之竣工圖及現地基礎狀況,依據美國
AASHTO「公路標誌照明及交通號誌結構支架標準規範」,及交通
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最新版辦理結構分析計算(應考量材料
自重、既有與新設備重量,設計風速 55.6m/s,如有增設維修走道
應考量人員自重採 100kgf/㎡),相關結構設計、邊坡穩定安全評估
(必須考量常時、地震、高地下水位)、邊坡保護工程等圖說須經專
業技師之簽證。 
3.於標誌門架附掛行動通訊天線者,位置儘量避免設於主線內側車
道上方。其施工須不具破壞性,如有鑽孔、電焊等,須以原門架
結構材料之防銹處理方式為之。另配合所增設之各項設施,不得
影響景觀及標誌牌面辨識與既有設施功能,且不得與電子收費及
路側終端之相關設備造成干擾(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干擾測
試),並如有增設標誌、與設備干擾或其他緊急措施時,乙方須配
合甲方協調調整、移位或拆除。 
4.桅桿、機櫃及纜線槽等增設各項設施需配合當地景觀,顏色不得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