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書
【前言】
本契約範本之製作係提供本校校外租屋同學於訂定租賃契約時之參考,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員會所制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及中華民國住宅暨社區服務協進會【崔媽媽服務中心】之契約修訂而成。期望透過本範本之推行,能帶動租賃雙方公平合理之契約觀念,以保障雙方權益;並期許租賃雙方均能確實遵守契約內容,共同維持良好和諧之租賃關係;惟本範本中所編輯之內容系就普遍性事項提出規範建議,租賃雙方仍應就本身租賃環境與實際狀況多做考量,並自行修改或增加不足之部分。
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1.房屋座落: 縣(市) 區(鄉、市、鎮)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2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整層(房 廳 廚 衛)\□套房(間) \□雅房(間),使用坪數為 坪,屋齡 年。
3.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4.使用家具: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為□每月\□每學期新台幣 元整。
2.乙方應於□每學期 月 日\□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3.押租金為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乙方騰空並交還房屋時,扣除乙方使用所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
4.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房屋之不當使用應負賠償責任時,該積欠租金及損害額,甲方得由押租金優先扣抵之。
第四條:稅費
1.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其他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
乙方負擔。
3.前項費用採□按月收 元整\□每學期 元整\□含租金內\□樓室(友)自行分攤\□按電表計。
第五條:轉租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修繕之必要,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如修繕不能或修繕後不合使用目的時,乙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2.乙方如有裝潢或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後使得為之,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物結構之安全,並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3.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致房屋有任何損害時,由乙方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1.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
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
2.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
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除以押租金抵償外,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期限繳納仍
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給付甲方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約金。
3.甲乙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他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訟之訴訟費、律師費(一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1.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如有遺留家具雜物不搬出時,視為放棄,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或由押租金內優先扣除。
2.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
1.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擬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額。如甲方擬提前收回房屋,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並賠償乙方一個月租金之損害。
2.生活規範事項:
3.其他:
前述條款均為立約人所同意,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承租人(乙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考範例表一:房東提供之傢俱清單(自行影印雙方填寫存留)
如:單槽脫水機 | 如:書桌 | 傢俱名稱 | |||||
壹台 | 壹張 | 數量 | |||||
例:8年之舊品,尚堪用 | 例:良好完整 | 簽收前堪用狀況 | |||||
□房東 □房客 | □房東 □房客 | 維修責任權責 | |||||
無(壞掉舊淘汰) | 由房客負擔 | 修繕費用分擔 | |||||
淘汰後,房東不提供新品 | 壞掉要負責賠償 | 備 註 |
出租人簽收: 承租人簽收:
參考範例表二之一:房租收付款明細(一式二份,房東房客各執一份)
所屬月份 | 押 租 金 額 | 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租金金額 | |||||||
收付款日期 | 收付款金額 | ||||||
收款人簽收 | 收款人簽收 |
參考範例表二之二:訂金收款參考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租屋人簽章: | 出租人簽章: | 此 據 | 新台幣 元,並保留至 年 月 日止。 | 茲收到 (租屋人)租屋訂金 | 收 據 |
參考範例表三:「修繕義務通知|房客篇」之存證信函通知範例
按 弄 |
參考範例表四:「返還押租金通知|房客篇」之存證信函通知範例
按 台端與本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租賃位於 |



本人前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 市 路 段 巷

號 樓房屋,拒於本人遷入後未達月餘,即發覺浴室內之馬桶不通,且廚房天花板嚴重漏水,除整日滴水外,並因而導致油漆不斷剝落,影響廚房衛生甚劇。本人於 年 月 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廿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僱請水電工修復。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以稟知,企待見覆。




市 路 段 巷 弄 號之房屋,業已於 年 月 日屆滿,並經本人遷還房屋與 台端。查本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已交付 台端押租金新台幣( )元整,依約 台端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押租金於本人。惟屢經本人催告 台端返還前述押租金, 台端均置之不理,特此函告 台端請於函到七日內,返還前述押租金於本人,以免爭訟,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