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1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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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轉租契約書範
中華民國1082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中華民國113112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函修正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______承租人
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
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__鎮、、區__街(路)______
____樓之 (基地坐落__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
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__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____公尺共計
__平方公尺,用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6、□有□無查封登記。
()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
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2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面式車位□機式停車位,編
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
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
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
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金,金 元整(最高不得
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
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
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3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
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
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
□每期依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收
□每期每度______。但每度電費如有超過電費單之「當
期每度平均電價,應於結算時退還溢收電費。
(備註: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
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包租業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
約定計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備包租業所收取每期費總金,不得超該租
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4
□其他:
()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
負擔。
()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公證費 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
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
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
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5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
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
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
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
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
還□其他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
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
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
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
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
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
據。
()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6
()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
承租人配合辦理。
()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
相關證明。
()依第五條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
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
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
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
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
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外,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
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
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
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7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
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
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
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
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
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
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
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
要求任何賠償:
()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為支付。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
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
仍繼續為之。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
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
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8
()承租人毀損租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相當期限
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
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
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
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
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
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
求任何賠償:
()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
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
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
使用。
()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
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
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9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
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
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
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
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
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
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
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
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
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
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
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
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
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 □手機簡訊□
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
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10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
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
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
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11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公司或商號)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信箱:
不動產經紀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12
證書字號: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13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
填表日期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
違建部分:
□壹樓__平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
□頂樓__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____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加建之建物
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
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
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__
□有□無隔間。
建物出租型態:__________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無電梯)
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
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
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
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
舍、倉庫等型態。
現況格局(例如房間衛浴數,
有無隔間)
三、建物出租型態:
(一)整棟(戶)出租指將一個門牌或
建號之整棟(戶)住宅出租。
(二)分層出租:指一棟多層建物,以樓
層為單位分別出租例如三層樓之
透天厝住宅,將第二層樓出租。
(三)獨立套房指有獨立權狀一房(一
廳)一衛之整戶住宅出租。
(四)分租套房:指無獨立權狀,為建物
內具獨立衛浴之房間出租。
(五)分租雅房:指無獨立權狀,為建物
內未具獨立衛浴之房間出租。
14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
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__,□有□無獨立權
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
__號車位__個或其位置
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
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
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
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
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
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
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
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
日修訂公布之 CNS 3090 檢測標準
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
溶法)容許值為 0.6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
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
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
量為 0.3 /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
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
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
15
0.15 /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
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
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
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
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
□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
□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
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
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
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
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
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
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__組□茶
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
__組□燈飾__件□冰__臺□洗衣機__
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
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
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
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
□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
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___
16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17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
出租人 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將
住宅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
承租人之姓名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
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18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轉租之
範圍
租賃起
迄期間
有無提
前終止
租約之
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
市區
街路
□全部
□一部
民國
日起
至民國
日止
□有
□無(若
請註
明)
一部者
意圖
□全部
□一部
民國
日起
至民國
日止
□有
□無(若
請註
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
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19
附件三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包租業________將住宅出租予承租人________,並於民國____________
日簽訂住宅轉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依本契約第____條第____項約定出具
本租賃住宅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僅為例示,應由
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
此致
承租人
包租業 (簽章)
20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設備或設施及數量
點交狀態
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
備註
室外
大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鈴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對講機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房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口燈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其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客餐
廳及
臥室
落地門窗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紗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玻璃窗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天花板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內牆壁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室內地板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其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廚房
及衛
浴設
備等
洗臉台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流理台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排水孔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水龍頭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馬桶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浴缸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窗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天花板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地板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牆壁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其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21
附註:
1. 以上修繕項目及範圍請逐戶填載;如附屬設備有不及填載時,得於其
他欄填載。
2. 未經約定確認之設備或設施,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外,
由包租業負責修繕。
3. 如為現狀點交者,建議拍照存證。
4. 如為修繕後點交,亦應載明修繕方式
5. 修繕聯絡方式:
□同本契約第____點包租業基本資料。
□其他聯絡方式:(如有,請另行填載)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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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適用於包租業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予承租人之用
提供承租人(消費者)與包租業(企業經營者)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參
考使用;不適用一般租賃契約之轉租行為。
二、契約審閱權
包租業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
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包租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
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租賃及轉租之意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租金為同意時,
租賃契約即為成立。又稱轉租者,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
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
條例第三條九款使租當事人清楚了解自所處與權利
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之人為出租
人即為本契約書之包租業。
四、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係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非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租賃住宅範圍屬已登記者,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未登記者以房
屋稅籍證明或實際測繪結果為準。
(三)租賃住宅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出租
應由包租業出具「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
以確認實際住宅租賃位置或範圍。
(四)為避免租賃雙方對於租賃住宅是否包含未登記之改建、增建、
加建及違建部分或冷氣傢俱等其他附屬設備認知差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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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依本契約範本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由租賃雙方互
為確認,以杜糾紛。
(五)承租人遷入住處時可請包租業會同檢查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
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
復原狀之參考。
五、租賃期間及契約方式
為舉證方便並保障租賃當事人之權益租賃雙方應以書面簽訂租賃
契約書並明定租賃期間本契約書係建構於存在包租業與原出租人成
立之包租契約前提下,故所訂之租賃期間應不得逾越包租契約之租賃
期間且不得少於三十日(租賃住宅市發展及管條例第四條第
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六、租金約定及支
(一)租金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基準,並應約定每期(次)支付月租
金之月數、時間及方式,以杜爭議
(二)承租人應依約定時間支付租金,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
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七、押金約定及返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
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
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
租業。
(二)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
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三)承租人於支付押金或租金時包租業應簽寫收據或於承租人所
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若以轉帳方式支付應保留轉
帳收據同時包租業返還押金予承租人時應要求承租人簽
寫收據或於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
八、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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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使用住宅而連帶產生之相關費用(如水電、瓦斯、網路
及管理費等)實務上有不同類型部分契約係包含於租金中,
部分則約定由承租人另行支付亦有係由租賃雙方共同分擔等
情形,宜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以免日後
產生爭議。
(二)租賃住宅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出租)
相關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宜由租賃雙方依實際租賃情形事先於
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或短溢收處理方式等
(三)租屋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有關電費收取頻、每次收取
金額、屋內公共電費分攤方式等得由租賃雙方本契約自由原
則自行協議約定倘以房間用電度數計算電費者每度電得
約定依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費如預先約定每度
電以固定價格計費收取致收取費用有超過以電費單的「當期
每度平均電價」計費情形者,應於約定結算時退還溢收電費。
至於「每期」用電度數之計算週期亦參依每期電費單所載之
「計費期間」「下次抄表日」資訊避免因抄表與計費期間
不一致衍生爭議至於非以房間分度表數計算者於契約中
明訂各房間電費分攤方式但仍應以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
電費總金額為限
(四)租賃標的之電費單若未包含公共設施電費者租業欲收取該
部分電費應先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
攤至用戶電費後,始得據以向承租人收取該電費。
九、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住宅之使用,並應遵守公寓大廈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二)承租人不得將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將租賃權轉讓
於他人。
(三)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住宅,不得供營業使用,故包租業得不同
意承租人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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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繕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之修繕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
者外,由包租業負責;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
時,承租人不得拒絕。
(二)包租業之修繕義務在使承租人就租賃住宅能為約定之居住使
,如承租人就租賃住宅以外有所增設時增設物即不在包
租業修繕義務範(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九九號判例參
照)
(三)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如包租業未於承租
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
償還其費用或於本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租賃住宅有無滲漏水之情形租賃雙方宜於交屋前確認若有
滲漏水宜約定其處理方式(如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以現況
交屋、減租或由承租人自行修繕等
十一、室內裝修
承租人對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始得依相關
法令自行裝修,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租賃雙方並應約明返
還租賃住宅時,承租人應負責回復之狀況,以避免爭議
十二、提前終止租
(一)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故契約當
事人於簽訂契約應約定得否於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及違
約金之賠償額度,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租賃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按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三條約定先
期通知他方如租賃之一方未依約定期間先期通知他方而逕行
終止租約者,最高賠償他方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三)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終止租約但如有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
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或事實無法履
行契約仍得終止租約如無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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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則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違約金。
十三、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一)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發生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求並提出
具體事證得依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一項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
(二)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喪失權利能其繼承人
如無使用租賃住宅需求得按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三項
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三)前款情形,其繼承人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
面通知出租人。
十四、租賃住宅之返還
(一)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有附屬設備清單或拍照存證相片,
宜由租賃雙方會同逐一檢視點交返還。
(二)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未將原設籍之戶籍及其他法人或團
體等登記遷出經住宅所有權人授權之包租業得依戶籍法第十
六條等相關規定證明無租借住宅情事,向住宅所在地戶政事
務所或主管機關申請遷離或廢止。
十五、條款疑義處
(一)本契約書範本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承租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
定之權利。
(二)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惟承租人違反約定再轉租者,
因其所承租之住宅非屬最終消費如有契約條款之疑尚無
消費者保護法有利於承租人解釋之適用。
十六、包租業損害賠償責任
(一)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承租人受有損
,由包租業負賠償責任如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
失致承租人受損害者,包租業應與其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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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包租業或其受僱人於執業過程所造成之損害承租人得向全
國聯合會請求由業者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額度內代為賠償所
受損害。
十七、消費爭議處
(一)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得
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承租人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規定申請調處。
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調解。
4.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向法院
聲請調解。
5.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
6.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中華
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二)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
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相關網址: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調解系統: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十八、轉租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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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私權及避免爭議,簽訂住宅轉租契約時不宜輕率,宜請求公
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十九、契約分存
(一)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章或按手,寫明包租業
公司名稱代表人、統一編號業地址登記證字號及其指
派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姓名證書字號等及承租人姓名戶籍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契約應一式二份租賃雙方各自留
存一份契約正本如有保證人,契約應一式三由雙方及保
證人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
(二)若租約超過二頁以上租賃雙方最好加蓋騎縫,以避免被抽
換;若契約內容有任何塗改,亦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
保障自身權益受損。
二十、確定訂約者之身分
(一)簽約時,承租人應請包租業提示其公司名稱代表人、統一編
地址、登記證字號及其指派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姓、證書
字號等文件確認其為合法業者而包租業應先確定簽訂人之
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
提示。若非租賃雙方本人簽約時應請簽約人出具授權簽約同
意書。
(二)包租業是否有權轉租本租賃住,影響承租人權益甚大,承租
人可要求包租業提示原出租人(即包租契約之出租人)同意轉
租之書面文件,並於本契約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
圍、期間及得終止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包租業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時,應提供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並以該確認書及契約書向承租人解說。
二十一、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下列文件應由包
租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一)住宅轉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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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三)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
(四)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
(五)退還租金、押金證明。
二十二、租賃雙方不得簽訂下列契約條款。如有簽訂者,該條款無效:
(一)承租人拋棄審閱期間。
(二)廣告僅供參考。
(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應由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負擔之稅賦較出租前增加
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包租業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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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中華民國 108 223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80260690 號公告(108 61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3 11 21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30266382 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 6點、 11 點、
18 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0 點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____
經承租人攜回審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二、租賃標的
()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__(鎮、市 區)__(路)______
____樓之 (基地坐落__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
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__平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共計
__平方公尺,用__
2)附屬建物用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6、□有□無查封登記。
()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
)
2、車位(如無則免)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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