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公告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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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009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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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7 211 日台(87)內地字第 8780610 號公告頒行
內政部 95 12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4728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第 129 次委員會議通過)
內政部 101 1 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6248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第 192 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 1011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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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
茲為停車位所有權之買賣事
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停車位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
記載之建材設備表、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買賣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停車位基地座落
(市) (鎮區) 小段 地號等__筆土地使
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用地
二、停車位面積之權利範圍
停車位面積__平方公尺買賣權利範圍__(全部車位加總之面積
應等於全部停車場部分主建物面積。
三、基地持分
土地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_持分計算方式
係以非停車位之專有部分面__平方公尺__坪)及停車(格)
面積(機械車位則以其垂直投影面積為準)之總和為分母,個別
車位(格)面積為分子計算應分攤之基地持分比例(註:或以其
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
四、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規格、編號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停車塔□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
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其規格為長__
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
五、停車位平面圖及建造執
本停車位以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影本如附
件一),建造執照為主管建築機關________字第___號。
第三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台幣_千 萬元整。
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_位,個別價款如下:
土地價款
(新臺幣/元)
建物價款
(新臺幣/元)
合計價款
(新臺幣/元)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萬元整
第四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條件
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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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
第五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
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
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
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
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
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
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
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
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停車位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
全健康之輻射鋼石綿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前款建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之使用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
康之損害者買方除依第二十條解除契約外並得請求賠償不受
第二十條第五款限制。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七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賣方應提供預售停車位種類及所有權登記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五
予買方並就說明書內各項詳實填如有虛偽不實由賣方負法
律責任。
本預售停車位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__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
____日之前完成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
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其影
響期間。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
停車位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預售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買方
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停車位有瑕應載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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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停車
位總價百分之五作為點交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
付。
第九條 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除另有約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
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
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建物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
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
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除約定之點交停車位保留款外
繳清停車位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
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並應開
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
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
部兌現。
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
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具證件或繳納各稅費
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停車位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
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
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條 通知點交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通知買方進行點交。於點交時雙
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停車位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點交前完成
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點交保留款)及完成一切點
交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點交每逾
一日應按已繳停車位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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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點交停車位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固服務紀錄卡規約草約停車場管理規章使用執照(若數戶同
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
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點交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點交停車位手續賣方
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點交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使用即應負本停
車位水電及管理費等。
第十一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本契約停車位自買方完成點交停車位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
原因時自賣方通知點交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
抗力因素外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雜項工
等)負責保固十五年機械設備及固定建材部分負責保固三年
方並應於點交停車位時出具停車位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
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二條 貸款約
停車位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
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買方可
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
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
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
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差額依下列
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
承諾貸款之利率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
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
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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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停車位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三條 貸款撥
買賣契約如訂有點交停車位保留款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
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
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四條 停車位轉讓條件
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
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
方收取本契約停車位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
手續費。
第十五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點交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
日期後由買方負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
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
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
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點交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
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十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
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
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買方未依第九條規定備妥申
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
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點交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十七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產生誤差買方得就減少部分請減少價金
雙方未達成前項協議者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十八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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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停車位點交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
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致本契約停車
位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
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
得依法解除契約
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停車位
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停車位
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
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停車位總價款
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
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得另請求其他損害賠
第二十一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二條土地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消費者依其他法律所得主張
管轄。
第二十三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
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停車空間該樓層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建材設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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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位種類及所有權登記說明書。
六、規約草約及停車場管理規章各乙份。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公司或商號)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經紀人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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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停車位種類及所有權登記說明書
項次
內容
種類
□停車塔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編號第
編號第
編號第
位置
□室內:□地上__層□地面□地下__
□室外:□地上□地面
型式
□平面式 立體式
□機械式:□垂直循環式□平面往復式□升
滑動式□塔臺式
規格
5.5 5.75 公尺□6.0 公尺□
12.15 公尺□12.4 公尺□其他__公尺
寬:□ 2.2公尺□2.25公尺□2.5公尺□3.75
公尺□4.0 公尺□其他__公尺
淨高1.6 公尺□1.8 公尺□2.1 公尺□其
__公尺
登記方式
□以主建物持分編號登記
□以主建物持分登記
其他
使用性質
□標準型車停車位□小型車停車位□機械設
備停車位□大型客車停車位□小貨車裝卸位
□大貨車裝卸位□機車停車位□其他
使用方式
□須供公眾使用
須簽立分管協議書□租用□其他____
□所有權人自用(約定專用
車道寬度
3.5 公尺□5.5 公尺□10.0 公尺□其他__
公尺
出入口高度
1.6 公尺□1.8 公尺□2.0 公尺□2.2 公尺
□其他__公尺
賣方保證以上記載屬實,如有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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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
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一)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無獨
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或設定負擔,但經約定專用或依分管協議,得交由某一戶或某
些住戶使用。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
設之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
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
要點」或當地縣(市)政府訂定之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有
關法令規定增設之停車位。
(二)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得以獨立產權單獨移轉。
(三)前揭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
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自行增
設或獎勵增設。為避免糾紛,消費大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
計圖說,以瞭解所購買停車位之類別
(四)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或停車
塔等其他可做為獨立產權登記之停車位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
賣雙方參考本範本訂立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
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五)至有關法定停車位,請參考適用內政部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函
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第
三款及第九條地下層共有部分權屬。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
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
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定。
三、停車位基地權利範圍之計算
關於第二條第二停車位於公寓大廈中應分攤之基地權利比例
係以全部主建物及停車位面積之總和為分母,個別之停車位面積為分
子,計算其應分攤之基地比例;其停車位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六十條規定之規格計算之。
四、買方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
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土地、
建物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求償。
五、轉讓條件
按預售停車位賣方會同買方辦理轉讓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
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似得准收手
續費。本契約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總價款千分之一,
以供參考。
六、違約罰則
按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係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停車位產景氣
狀況而定是以買賣雙方簽約時就違約金數額之約定仍應考量上開
狀況磋商而定。
七、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
十四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停車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市)政府消費者保
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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