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光曜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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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 )
立預定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甲方向乙方預定「光曜」( 以下簡稱本預售屋 ) 土地買賣事宜,雙方
同意訂立本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 以下簡稱本契約 ),其約定條款如後,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及其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
回審閱   日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並業經甲方逐條審
閱並與乙方詳為研討,甲方瞭解本契約各條款之權利義務並同意
將其構成本買賣契約之內容。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且甲方已
確認乙方及乙方所委託之銷售人員所提出之各項廣告內容 ( 含模
型、書面、圖片及現場口語介紹等各項傳播內容 ) 確與本契約內
容相符。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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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 13161317 地號等 2
1552.72 (469.70 ),
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 )。上開土地如因分割、
合併、重測或基地地號增減等,應以地政機關登記之新地號
及新土地面積為準。
第三條:土地買賣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
甲方購買本戶房屋應有土地權利範圍為      /100000,
土地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   )。房屋應
有土地之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 主建物面積加專有陽台面
)   ˙  平方公尺 (  ˙   ) 占區分所有全部
專有部分總面積 ( 主建物總面積加全部專有陽台總面積 )5873.86
平方公尺 (1776.84 ) 之比例計算;汽車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
分。
第四條: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依本契約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
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
補百分之二為限 ( 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且雙方同意
面積誤差之找補,以土地價款,除以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
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前項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
約。
第五條:買賣價款
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元整。
第六條:履約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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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本預售屋之「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採內政部同意之履約
擔保方式,委由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由乙方將
本大樓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融機構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
( 含預售屋之價金 ) 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      ( 金融機構 ) 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臺灣土地銀行 ( 金融機構 )
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
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
資金控管事宜。前述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
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為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無法依
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其相關內容請參
「信託證明書」( 附件二 )「辦理「價金信託」預售
屋買賣契約中應記載事項」、「金融機構、乙方及其代銷
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為配合「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下之金融機構價金查
詢網頁建置、買賣契約資料查核等作業需要,以保障甲方
應有權益,甲方同意乙方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
供予金融機構,並同意其於「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
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
但除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金融機構
應負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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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保證之○○公司 ( 同業同級公司 )
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預售屋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
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預售屋後交屋。加
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
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
方。
第七條:付款條件
一、甲方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
款明細表」( 附件一 ) 按期如數於工程完工後依下列方式給
付價款予乙方,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甲方
應於接到乙方繳款通知單,於繳款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
逕向乙方指定之銀行專戶或至乙方或乙方授權處繳付土地價
款,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
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
延利息,於補繳該期款時一併繳付。但如逾期達二個月或使
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不繳清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
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付時,雙方同
意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但乙方書面同意緩
期支付者,不在此限。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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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甲方如需貸款以資抵付部分土地價款時,應於乙方通知時限
內辦理。甲方應提供本契約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貸
款,並同意由乙方代領或撥入乙方指定帳戶內,作為「付款
明細表」( 附件一 ) 銀行貸款之應繳土地價款。
三、如甲方不辦理貸款,應於乙方通知辦理銀行對保時以現金或
即期票據將「付款明細表」( 附件一 ) 銀行貸款之應繳土地
價款一次繳清予乙方,甲方不得以交屋與否抗辯。若甲方未
履行上述約定,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如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之款項以支票交付時,若有退票情事
者,視同甲方未依約繳款,甲方同意乙方得按本條第一項或
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第八條:貸款約定
、契約土地總價款內之部分價款   仟   佰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
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
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
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
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
由下列各款處理: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
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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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
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
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
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
得少於三十天 )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
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
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本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
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
第三項、第四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
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本條貸款予乙
方。
第九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乙方應於
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
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
項之約定辦理。
二、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 滯納金 ) 時,
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
責。
三、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登記地政士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供
有關證件、書類文件 ( 如需用印,並應於該書類文件上用印
完妥 ) 及交付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繳納稅費、代辦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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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地政士代辦費、規費等 ) 費用予乙方 ( 按乙方預估金額,
結算後多退少補 ),並到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所有權移轉等相
關事宜。
四、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以本契約所載之甲方為登記名義人,非
經乙方書面同意並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辦理,不得更換他
人。本契約之甲方如為未成年人,因而產生之贈與稅或其他
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本契約所負之一切義務,其法定代理
人應與甲方負連帶責任。
五、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甲方同意委由
乙方指定地政士統籌辦理,倘日後如需甲方出面、補蓋印章
與補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
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土
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甲方延誤
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 滯納金 ) ,甲方應全
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 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之付款條件,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
外,應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
利息。
2. 甲方提出完成辦理所有權登記及金融貸款之全部文件,辦
妥各項貸款對保及徵信手續,付清各項應預繳之稅費,預
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款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
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
本票予乙方。
3. 依本條甲方所繳之各項費用及款項如以票據支付,應在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全部兌現。
4. 甲方未履行前三款義務前,乙方得拒絕辦理本契約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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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土地之點交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點交
土地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2. 甲方繳清所有應付未付款 ( 含土地價款、交屋保留款、應
付稅費、遲延利息等 ) 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3. 甲方完成前款義務,始得要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甲方尚
未付清前款各項費用前,乙方對於產權憑證有留置之權。
4. 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
逾一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甲方。
二、本契約土地面積係屬甲方購買『光曜』本預售屋基地應有持
,甲乙雙方同意於辦理房屋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
狀,土地即視為已點交。
第十一條: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甲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
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
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甲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
項,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
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甲方之配偶、直系血
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
本契約土地總價款萬分之 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
手續費。
第十二條:稅費負擔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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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
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
甲方未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
稅,由甲方負擔。
二、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
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
,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
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
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
甲方自行繳納。
三、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貸款抵押設定登記費、地政士代辦
費、印花稅、保險費及其他有關附加稅捐等由甲方負擔,
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提供土地所有權移轉文件同時,將上
揭費用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
二分之一。
四、如乙方已將土地所有權辦妥移轉登記予甲方或甲方依本契
約第十一條轉讓之人名義者,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解除,因此所產生之土地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相
關之稅捐及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日起三
日內一次繳清。
五、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代辦手續費 ( 即地政士代辦費、規
費等 ) 及本土地依法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實際交易
之相關資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託之地政士申報,上列費
用由甲方負擔,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預繳該費
用,並由乙方轉交所指定之承辦地政士,於交屋時結清,
憑單據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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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
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交屋日或其他約
定之期日___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
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土地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土地繼受人等之約束
本契約及其附件對甲方之受讓人、繼承人、管理人、使用人及
承租人均具有同等之約束力,甲方應於轉讓、出借或出租時將
特別約定之事項列入契約並告知繼受人或承租人等,俾使繼受
人或承租人等亦完全知悉及遵守。如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
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應履行之一切義
務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處理及解約處理
一、乙方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材設備及廠牌、規格」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二、乙方違反「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
方得解除本契約。
三、甲方依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
已繳之土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
並應同時賠償土地總價款百分之____ ( 不得低於百分
之十五 ) 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
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如違反第七條「付款條件及方式」,乙方得沒收依土
地總價款百分之____ (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
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
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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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前三項所定情事,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
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相互通信之方式
甲、乙雙方相互間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
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名義人及其通訊地址以掛號或存證付郵
為之,一方如有變更通訊地址,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
正,如有未為通知更正,致他方之書函無法送達時,雙方同意
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日期,如他方拒收或因無人收受而
致退回者,亦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合法送達日期。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質押禁止: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同意不以基於本契
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其因此所
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如因甲方與第三人
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為
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甲方需
對乙方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契約含附件共計 19 頁。
第十九條: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以誠信、
公平為原則處理,如有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廿 條:契約效力及連立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土地上之建物由甲方另向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價購,且本契約與甲方與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所簽定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兩件契約為連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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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甲方同意如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時,甲方喪
失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權利,同時亦喪失本契約
之權利。
三、本契約與「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有不可分之併存關係,
兩契約任一方違約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皆視為兩契約
全部違約,對任一契約主張違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均及於兩
契約。
四、本契約與「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任一契約如有無效、得
撤銷、解除或終止事由致契約一部或全部無效時,效力相
同且應及於兩契約。
第廿一條:甲、乙雙方瞭解並同意本契約各項買賣條件和銷售人員承諾事
項,均已列明於本契約中,一切權利及義務,皆以本契約之約
定為準,其中部分條款,並經雙方個別磋商後合意訂定之,甲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履行本契約約定外之任何事項。
第廿二條:甲方知悉並同意乙方及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蒐集甲方
個人資料之目的為「營建業之行政管理」、「消費者、客戶管
理與服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
銷」,資料類別為「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政府
資料中之辨識者」「住家及設施」「財產」「財務交易」
「約定或契約」,甲方個人資料將運用於本契約土地買賣之相
關事宜及乙方及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訊息告知
及廣告,並可能因應本案主管機關或授信銀行之查核等需求提
供之。甲方得就乙方蒐集之甲方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
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刪
除,但甲方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有礙於本契
約相關業務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第廿三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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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
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乙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
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一、甲方同意乙方得基於不動產服務(包括款項收取、對保及
銀行貸款、驗屋作業、產權過戶、交屋作業、區權會召開、
管委會成立、大樓管理、保固修繕、售後服務)及客戶管
理之目的,經由甲方、辦理履約保證及銀行貸款作業之金
融機構(包括辦理相關 建築經理服務)、辦理產權移轉
登記、銀行貸款作業及實價登錄申報之地政士、辦理實價
登錄申報之代銷公司、驗屋、交屋及驗收作業之營造或代
驗公司、辦理自來水、電力、瓦斯名義變更之自來水公司、
電力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大樓管理事務之管理委員會或
物業管理公司、其他為履行本契約相關事項之單位或相關
主管機關取得甲方之個人資料,其類別包括辨識個人者、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財務交易、約定或契約
等。
二、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上開目的之必要範圍及其存續期間內,
在台灣、甲方所在地及所屬國、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以自
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
料,並將其個人資料及本契約影本提供予下述相關單位:
1. 辦理履約保證及銀行貸款作業之金融機構(包括辦理相
關建築經理服務機構)。
2. 辦理交屋及驗收作業之營造或代驗公司。
3.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銀行貸款作業之地政士。
4. 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之代銷公司或地政士。
5. 辦理自來水、電力、瓦斯名義變更之自來水公司、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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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瓦斯公司。
6. 執行大樓管理事務之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
7. 其他為履行本契約相關事項之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
三、甲方得透過客服專線向乙方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
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第廿四條:本契約書壹式貳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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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付款明細表
二:信託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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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立契約書人
方(甲方)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子郵件信箱: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人:郭 水 義
號:96979933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21 3
電    話:(02)2394-1845
不動產經紀業: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人:黃 希 文
號:22624873
地    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60 7
電    話:(02) 8712-8888
經紀人證號
不動產經紀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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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 ( )
立預定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甲方向乙方預定「光曜」( 以下簡稱本預售屋 ) 房屋買賣事宜,雙方
同意訂立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 以下簡稱本契約 ),其約定條款如後,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及其附件於中華民國売売売年売売売月売売売日經甲方攜
回審閱売売売日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並業經甲方逐條審
閱並與乙方詳為研討,甲方瞭解本契約各條款之權利義務並同意
將其構成本買賣契約之內容。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
部分。且甲方已確認乙方及乙方所委託之銷售人員所提出之各項
廣告內容 ( 含模型、書面、圖片及現場口語介紹等各項傳播內容 )
確與本契約內容相符。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房屋標示及汽車停車位規格
一、房屋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 1316、1317 地號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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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筆土地上興建地上壹拾伍樓、地下肆層,共計 84 ,為新
北市主管機關核准 110 11 05 日重建字第 00552 號建
造執照之『光曜』編號売売売売売売売売樓計壹戶 ( 建造
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詳如附圖一 )。
二、汽車停車位標示:
1. 甲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地下売売売売層依建照執照
圖說編號売売売売號平面式汽車停車位,共計売売売売
位,本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該停
車空間無獨立權狀,停車空間規格為長売売 ˙ 売売公尺,
売売 ˙売売公尺,高売売 ˙売売公尺所示。另含車
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売売売 ˙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坪 ),此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45%( 本案無另訂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汽車停車位平面圖
詳【附圖三】。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該
產權為持分產權而依地政法令規定登記。(坪數以地政機
關最後登記之坪數為準)。由甲方依所購買之汽車停車位
數量比例持有汽車停車位建物所有權,並依承購汽車停車
位編號分管、使用及收益汽車停車位,甲方並簽立「汽車
停車位分管同意書」( 詳如附件一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
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 ( ) 數量、型
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
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所
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圖
三)。
2.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
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約定為之。
3. 汽車停車位竣工規格尺寸測量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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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相鄰車位之車格線以相鄰車格線之中心點為測量依據。
(2) 其餘之車格線皆以車格線外緣為依據。
4. 地政機關登記權狀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換算為
坪,以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若有誤差以平方
公尺為準。
第三條:房屋面積
一、房屋面積:本戶房屋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坪)
包含:
1. 專有部分: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坪)
包含:
(1) 主建物面積: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坪 )。
(2)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坪 )。
2. 共有部分面積: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
( 売売売売売拾売売売點売売売坪 )。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1)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
■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
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
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
部分之項目(■緊急昇降機間兼排煙、■緊急昇降機、
■台電配電場所、■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使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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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房、■雨水機房、■消防管道、■垃圾儲藏室、■垃
圾車位、■機車停車空間、■車道、■進排風管道間■
無障礙昇降機、■梯廳、■甲梯戶外安全梯、■乙梯戶
外安全梯、■管道間、■管委會空間 ( )、■管委會
空間 ( )、■無障礙通路、■陽台、■水箱 -A、■水
-B、■緊急發電機室、■機坑、■停車空間、■電
信室、■機房)。
(2) 5617.55 (1699.34
), 5873.86 尺(1776.84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
( 主建物面積加專有陽台面積 ) 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
主建物總面積加全部專有陽台總面積 ) 之比例而為計
算,其面積係以本「光曜」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
範圍而為計算,其共有部分項目、範圍及持分方式詳如
附件二。
3. 主建物面積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占本房屋
得登記總面積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平方公尺之比例
売売売 ˙ 売売 %。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
依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
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
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
分之二為限 ( 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且雙方同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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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
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 ( 應扣除汽車停車位價款及面積 )
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
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五條:契約總價
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合計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
元整。( 內含汽車停車位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
上列房屋總價款區分為:
一、房屋價款:
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 含營業
),包含:
1. 專有部分:
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1) 主建物部分
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2) 附屬建物陽台部分 :
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 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2. 共有部分
新臺幣売売売仟売売売佰売売売拾売売売萬元整
二、車位價款:
新臺幣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萬元整
第六條: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本預售屋之「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採內政部同意之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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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委由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由乙方將
本大樓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融機構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
( 含預售屋之價金 ) 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 ( 金融機構 ) 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
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
方。
■價金信託
一、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臺灣土地銀行負責承作,設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
乙方而非為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
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其相關內容請參閱 「信託
證明書」( 附件六 )「辦理「價金信託」預售屋買賣契
約中應記載事項」「金融機構、乙方及其代銷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為配合「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下之金融機構價金查
詢網頁建置、買賣契約資料查核等作業需要,以保障甲方
應有權益,甲方同意乙方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
供予金融機構,並同意其於「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
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
但除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金融機構
應負保密之責任。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保證之○○公司 ( 同業同級公司 )
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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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
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
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預售屋後交屋。加
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
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
予甲方。
第七條:付款條件
一、甲方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
款明細表」( 附件三 ) 按期如數於工程完工後依下列方式給
付價款予乙方,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甲方
應於接到乙方繳款通知單,於繳款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
逕向乙方指定之銀行專戶或至乙方或乙方授權處繳付房屋價
款,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
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
延利息,於補繳該期款時一併繳付。但如逾期達二個月或使
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不繳清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
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付時,雙方同
意依本契約第廿一條第四項之約定處理。但經乙方書面同意
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
者,甲方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甲方如需貸款以資抵付部分房屋價款時,應於乙方通知時限
內依辦理。甲方應提供本契約房屋、汽車停車位為擔保向金
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同意由乙方代領或撥入乙方指定帳戶
內,作為「付款明細表」( 附件三 ) 銀行貸款之應繳房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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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甲方不辦理貸款,應於乙方通知辦理銀行對保時以現金或
即期票據將「付款明細表」( 附件三 ) 銀行貸款之應繳房屋
價款一次繳清予乙方,甲方不得以交屋與否抗辯。若甲方未
履行上述約定,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如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之款項以支票交付時,若有退票情事
者,視同甲方未依約繳款,甲方同意乙方得按本條第一項或
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五、有關貸款之部分,依本契約之約定處理。
六、簽訂本契約時,如各該期款已屆期,甲方同意一次給付。
第八條:貸款約定
一、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売
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
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
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
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
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
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
依下列各款處理: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
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売売売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
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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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
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売売売天(不
得少於三十天 )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
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
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
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其他縱
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
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九條:分管協議及使用權屬
一、地下層汽車停車位:
契約層,面積 3885.04 尺(1175.24
坪),扣除附件二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
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357.21 平方公尺 (410.57 ),由乙方依法令以汽車停車
位應有部分 ( 持分 ) 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大樓汽車停車位承
購戶。未購汽車停車位者不得主張權利或干涉。但遇空襲或
其他緊急危難時,應開放供做為公共避難使用。
二、本大樓地下壹層設有機車停車空間,建造執照上登記法定機
車位編號 1 84 ,共計 84 位機車位,為大樓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共有,於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交由其管理使用
之。
三、約定專用部分:本大樓貳樓露台,約定由鄰接之當層住戶貳
A1A2 戶合法管理維護使用。依現行法令不能辦理所
有權登記,考量該鄰接戶之私密性,甲方暨本大樓全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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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約定由各鄰接戶專用維護管理 ( 即共用部分約定專
,位置如附圖四所示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使用
不得增建、違建或其他違反建築法規之使用,亦不得危害全
體住戶之居住安全,否則應自行擔負相關法律責任。另約定
專用權人同意不得於露台增建、堆積物品或加設任何裝設
物。甲方購買時已有充分認知且同意,並不得對乙方就此再
主張權利。
四、為維護本大樓外觀,壹樓店鋪之廣告招牌,甲方同意依照乙
方規劃之位置及尺寸大小統一設置,並由壹樓店鋪所有權人
永久無償使用。
五、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
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六、本大樓之屋頂避難平台及突出物共有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
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各層住戶不
得擅自占用、增建,亦不得堆積物品。
七、法定空地、花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台,如有約定專
用部分,應另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契約所稱之建材即「建材設備表」( 附件四 ) 所示之建材。
二、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四之建
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
材設備或以附件四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
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
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
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
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 ( )、未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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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
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
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乙方如有違反本條第二、三、四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本契
約第廿一條第一項之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本大樓房屋外觀部分,為求本大樓整體之協調與配合,甲
方同意不要求變更。
二、本大樓房屋室內格局、配置、水電管道等均以建造執照圖
為準,無提供客變處理。
第十二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大樓房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 111 08 04 日開工,
應於民國 117 10 03 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
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
者,其停工期間。
2.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
其影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
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
約,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廿一條第一項之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達成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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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
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
費及其相關費用 ( 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
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 由乙方負擔。
、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
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外,其管線
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本預售屋基地內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2. 本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
管,由乙方負擔。
三、甲方同意以本戶主建物、附屬建物為驗收範圍,不包含共
有部分及停車位。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
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
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
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
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 滯納金 )
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
三、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登記地政士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
供有關證件、書類文件 ( 如需用印,並應於該書類文件上
用印完妥 ) 及交付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應繳納稅費、代辦
手續費 ( 即地政士代辦費、規費等 ) 費用予乙方 ( 按乙方
預估金額,結算後多退少補 ),並到乙方指定地點辦理所
有權移轉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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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以本契約所載之甲方為登記名義人,
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並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辦理,不得更
換他人。本契約之甲方如為未成年人,因而產生之贈與稅
或其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本契約所負之一切義務,其
法定代理人應與甲方負連帶責任。
五、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甲方同意委
由乙方指定地政士統籌辦理,倘日後如需甲方出面、補蓋
印章與補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
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
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
如甲方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 滯納金 )
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
六、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1. 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之付款條件,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
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
延利息。
2. 甲方提出能完成辦理所有權登記及金融貸款之全部文
件,辦妥各項貸款對保及徵信手續,付清各項應預繳之
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款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
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
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3. 依本條甲方所繳之各項費用及款項如以票據支付,應在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全部兌現。
4. 甲方未履行前三款義務前,乙方得拒絕辦理本契約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第十五條:房屋之點交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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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甲方。
二、點交房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2. 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
成修繕。
3. 甲方繳清所有應付未付款 ( 含交屋保留款 ) 及完成一切
交屋手續。
三、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
固書、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 ( 若數戶同一
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 ) 或使用執照影本及
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前條第六項第二款所示之本票交付
甲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
返。
四、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交屋通知日起売売売日內配合完成交屋
事宜,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
限。甲方同意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
遷入,甲方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
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五、若甲方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
等;若因此而發生之民、刑事責任,悉由甲方負擔。
六、共有部分之點交及管理
1. 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
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乙方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
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
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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