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安和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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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億安和和」(以下簡稱本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
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間及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土地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於國(
下同 日經方攜回審閱 閱期
日)五天細審
約內款及之權義務
二、保廣告內之真,本預售之廣宣傳品及所記
備表房屋置示一部
瞭解契約內容
按本書面契約附件約定所載內容為依據。有關本案在售過程
其他入本約或
經甲方簽認後始生
甲方: 簽章 乙方:限公
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新北市永和國光345346347350351 地號等 5筆土地
面積共計773.87 平方公尺234.10 坪)使用
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
本基地內「億安和和」編號 戶房屋,本案興建地下三層/
地上十四層(共計 58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3 04 24
113 永建字第 00138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如附件一,暨核准之該
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確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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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性質
□法定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 □自設車位
停車位位置
□地下一層 □地下二層 □地下三層
停車位形式
□平面車位 □機械車位
停車位編號
停車位規格
單位:cm
□平面車位() W250 * L600 * H210
□平面車位() W250 * L550 * H210
□平面車位() W230 * L550 * H210
□無障礙車位 W350 * L600 * H210
(寬度W350,包含斜線下車區寬度W150在內)
□機械車位 W250 * L550 * H190(含設備空間)
(容車空間尺 W210 * L500 * H190)
(容納車輛尺寸 W190 * L480 * H185)
停車位面積
車位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
()數量型式種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
車空間有關之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
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 %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或無障礙停車位者
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
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甲方購買本案編號 戶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
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
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
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
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
新地新面辦理有權記。(停車無土地持。)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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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
□中華民國 107 01 01 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
平方公尺( )雨遮 平方公尺( )
()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乙雙方應依第
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
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
■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
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
之項目。
二、本「億安和和」共有部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
專有部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
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億安
和和」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五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
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
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
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
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算。
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
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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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契約總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元整。
()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 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
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
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__(金融機構)負責承設立專款
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
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方,受
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
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
)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
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
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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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
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七條:付款條
一、甲方同意付款辦法按附件四「付款期別明細表繳付,除訂金
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
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甲方並於
乙方通知繳款期限內自行向乙方指定之繳款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按期如數繳付。
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支付之。
第八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未依期限繳付各期價款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
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
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
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
達七日內仍未繳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五違約處罰規定處
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共有部分之分管約定(依建照圖面標示)
一、地下層停車
()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
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
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平方
公尺(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
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皆經明確揭露並告知該停車位座
落於地下層第壹至叁層為法定停車自設停車位及無障礙
停車位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依其登記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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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用部分使用。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不持分本項產權,
亦無使用權。
()如遇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
之規定時地下壹至叁層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停車
空間」應開放使用。
()機車停車位統一交由管委會管理並約定使用方式。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用。但約定專用部份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露台
()壹拾參樓壹拾參樓 A戶連接之露台壹拾參樓 B戶連接之
壹拾參樓 D戶連接之露甲乙雙方同意由連接之該戶無
償約定專用。
()壹拾肆樓壹拾肆樓 B戶連接之露台甲乙雙方同意由連接之
該戶無償約定專用。
五、法定空地露台、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
規約草約訂定之
六、其他共有部分使用管理約定:
()地下一至三:含地下室排風電信機房、工具間垃圾暫存
空間、防空避難室兼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機車停車位、
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一般昇降機、梯間、管道間、安全梯
消防幫浦室、水箱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壹樓:含管委會使用空間、門廳、花台、緊急升降機排煙室、
緊急升降機、無障礙一般昇降機管道間、梯廳、無障礙戶外
安全梯、戶外安全梯、廁所、電錶空間、受電箱、台電配電場
所、通風管道、設備空間、電器設備,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貳樓至壹拾肆樓各層緊急升降機排煙室無障礙一般昇降機
緊急升降機、管道、梯廳、無障礙戶外安全梯、戶外安全梯
由各層住戶管理使用。
()壹拾參樓壹拾參樓 A戶連接之露台壹拾參樓 B戶連接之
壹拾參樓 D戶連接之露,由買賣雙方同意為該戶無償約
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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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肆樓:壹拾肆樓 B戶連接之露台、由買賣雙方同意為該戶
無償約定專用。
()屋突一至三層:含屋頂平台、水錶區、機房、直通樓梯、無
一般昇降機管道間梯間緊急發電機室燃油槽殘油坑
水箱、消防水箱等,依規劃設置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為提昇本大樓之居住品質並使各戶能有效運用其室內空間
方同意各戶空調之室外機及熱水器統一按乙方規劃之位置予
以裝置不可放置其他地方並同意日後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變更使用方式及設置之位置。
()本大樓之外觀立面、樓梯間屋頂平台防空避難室公共設
施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社區全部之區分所有權人應依
建造執照及乙方之規劃永久管理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
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自行增建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七、甲方同定之管內分管議書
為憑。
第十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契約建物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
圖樣說明書及約之建材備表(附件),除
同意得以同級之名變更建材備或附件所列牌以
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
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
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未經處理之海砂等
料或其他類似物
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
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
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3 10 23 日之前開工,
民國 118 09 27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
照所定之必要設,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順延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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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
期間。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
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
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所、消防設施、公
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之
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
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
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
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
加帳甲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
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
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
時一次結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甲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
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室內客戶變更
設計追加減帳計算原則依本工程施工圖說尺寸及工料分析計算
辦理變更後之加帳及減帳金額分別加計百分之六作為乙方變更
作業工本費(減帳之廚具及全套衛浴設備除外)
四、本屋頂物空與外觀相
坪鋪他共使用部
大樓執照後因變更主管
部分乙方關法之要
甲方提出主張
第十三條: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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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一樓店鋪不予配設天
然瓦斯)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廣告圖
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甲方應依乙方通知期限內到場驗收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
如發現房屋有瑕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
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
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交屋保留款。
三、第一款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如安裝配置
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由乙
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
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
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
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
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
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
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
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並應開
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
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
部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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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全權統一辦理
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
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
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
計算遲延利息予乙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致各項稅費
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
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辦理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產權之移
轉登記名義應以與本契約中立契約書人甲方同一名義登記之。
七、甲方同意簽立「代刻印章授權書」乙份(詳附件七),且同意委
託乙方代刻印章乙枚並負責保管以供辦理有關本條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移轉之申報、登記、水電申請及契約所定項之
用。
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
繕。
()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
屋手續經乙方通知交屋後甲方仍未依約定繳付款項者
絕甲交屋
()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
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
固書使用維護手冊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
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
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點交門禁磁卡及鑰匙交付甲方完成
交屋,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
交屋手續逾時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在此
限。若未經雙方協議改期或逾期(自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甲方
未出面辦理者乙方不負保管及水電費瓦斯基本費本大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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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費等費用之代繳責任。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及清潔費本大樓公共管理費公共設施
維護費、電梯保養維護費,另瓦斯裝錶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共同使之共部分公共水電分擔
交屋日起,依
同意工並方交將應
通知以現次繳乙方知日
日內配合交屋條第及第款約
同意續前使用本
未經屋手自進裝修
方已交付方通日內
尚未繳清之各期款項及本契約約定甲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一次
即期付予使行為方或
損害方應部法責任
金或項稅
手續乙方指定地政於本所列
產權文件禁磁及鑰
、乙方應於本大樓建築物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
所有合計以上個月區分
至成
社區份管責人立管管理
移交
屋日繳付
續時社區管理作之
預收管理房屋台幣壹佰元計
公共費用
各戶購置戶應繳六月之
管理1平面車停用暫停車
新台伍佰2費用定為
每月台幣壹仟本條額僅收費
準將時訂或授
委員會本大管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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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管理員會間管
餘額期日共設
續,負保護之
裝潢()工規
1.()附件
約草約(詳附件)之各項規定。
2.甲方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如就裝修施工事項
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甲方應與其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
賠償
3.甲方於裝修完成後且合於附件八裝潢()工管理辦規定
之條件者,得向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並經其
誤後領回保證
4.保證樓裝全體
有權益。
第十六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
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
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
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負責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
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為維護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甲方應
遵守本大樓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之規並由乙方依法召集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執行管管理委
員會未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未推選以前甲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
託專業管理公司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其管理期間暫定為第壹戶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
視實際情況延長之),代為管理期間,甲方同意在未點交公設前
所需之公共水電公共維護費用安全警衛管理薪資清潔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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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費用電梯保養與設備維護及耗材費用等一切公共費由交
屋時預收之管理費由全體住戶分攤繳付之(不含公共水電費
共水電費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按各戶實際分攤)
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乙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
提繳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應於點交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
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之。
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期日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且無正
當理由,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
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
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
素外結構部分(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
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
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壁磚裝飾面材
電器管線配件等等)負責保固一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
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保固期間如有施工不良乙方負責無
償修護或更換但如因甲方使用不當人為破壞耗損品及未定
期養護保養設備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壞,
則不在此限。
二、不涉及結構之防水部份負責保固五年。
三、公共機等
會之保固理委行例
工作用由委員支出
四、前款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貸款約定
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 元整由甲方與乙方
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
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
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
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
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前款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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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
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
有權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不得少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
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第十九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
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
條貸款予乙方。
第二十條: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甲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
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甲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
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甲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
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
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三、本房地轉讓限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辦理,並
壹次為限。
第廿一條: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日期前由乙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甲方負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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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
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
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日期前由乙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甲方負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廿二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
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四條規
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
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廿三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
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
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廿四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
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
計算退還甲方。
第廿五條: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
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
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
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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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
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
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但該
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
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
償。
第廿六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乙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
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第廿七條: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廿八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九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
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第卅一條:特別約定事項
本契約所各項面積由平方公尺換算為坪時計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二、建造執照加註內容:
1.本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寓大管理委員
會負起維護管理責任且相關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規
並列入管委會點交項目及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2.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應於屋頂平台出入口加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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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攝影裝置,並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寓大管理委員會負起
維護管理責任,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及買賣契約中載列明確及
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3.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不得
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
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列入產權移
轉交代事項。
4.本案保證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
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
築標章。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購買房屋、停車位平面圖影本。
三、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說明及簽約證明
四、付款期別明細表。
五、分管協議書
六、建材設備說明
七、代刻印章授權書
八、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九、住戶管理規約。
十、代辦貸款委託書
十一、自洽貸款協議書
面積公共分配產權
室內更特款。
個人護法書與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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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方:
分證字號:
址:
址:
話:
E-mail/Line ID
方: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凱龍
號:28736734
址:新北市新店區平等街 81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4 5樓之 3
話:(02)2918-1190
不動產經紀業:
稱:儷園廣告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吳尉
號:80698752
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421 15 樓之 3
話:(02)2728-5757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證編號:
經紀人證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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