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安和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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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億安和和」(以下簡稱本案)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
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間及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本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下同)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於簽訂前已由甲方充份閱讀五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
有關契約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
二、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
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甲、乙雙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契約買賣之詳細內容,並同意完全
按本書面契約及其附件約定所載內容為依據。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
中,甲、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列入本契約或另以書面
訂明,經甲、乙雙方簽章確認後,始生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新北市永和區國光段345、346、347、350、351 地號等 5筆土地,
面積共計:773.87 平方公尺(234.10 坪)(以下簡稱本基地),使用
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
本基地內「億安和和」編號 樓 戶房屋,本案興建地下三層/
地上十四層(共計 58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3 年04 月24 日
113 永建字第 00138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如附件一,暨核准之該
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甲方購買之停車位確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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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位 詳 細 內 容
停車位性質
□法定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 □自設車位
停車位位置
□地下一層 □地下二層 □地下三層
停車位形式
□平面車位 □機械車位
停車位編號
號
停車位規格
單位:cm
□平面車位(大) W250 * L600 * H210
□平面車位(大) W250 * L550 * H210
□平面車位(小) W230 * L550 * H210
□無障礙車位 W350 * L600 * H210
(寬度W350,包含斜線下車區寬度W150在內)
□機械車位 W250 * L550 * H190(含設備空間)
(容車空間尺寸 W210 * L500 * H190)
(容納車輛尺寸 W190 * L480 * H185)
停車位面積
車位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
(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
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
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 %。
(三)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或無障礙停車位者,
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
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甲方購買本案編號 樓 戶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
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
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
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
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
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停車位依法令無土地持分。)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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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01 月01 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
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第
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
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
■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
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
之項目。
二、本「億安和和」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
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億安
和和」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五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
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
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
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
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
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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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
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
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
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
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
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
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
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
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
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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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
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七條:付款條件
一、甲方同意付款辦法按附件四「付款期別明細表」繳付,除訂金、簽
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
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甲方並於
乙方通知繳款期限內,自行向乙方指定之繳款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按期如數繳付。
二、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
支付之。
第八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未依期限繳付各期價款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
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
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
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
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共有部分之分管約定(依建照圖面標示)
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
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
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平方
公尺(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
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皆經明確揭露並告知該停車位座
落於地下層第壹至叁層,為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位及無障礙
停車位,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依其登記之編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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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用部分使用。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不持分本項產權,
亦無使用權。
(三)如遇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
之規定時,地下壹至叁層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停車
空間」應開放使用。
(四)機車停車位統一交由管委會管理並約定使用方式。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用。但約定專用部份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露台
(一)壹拾參樓:壹拾參樓 A戶連接之露台、壹拾參樓 B戶連接之露
台、壹拾參樓 D戶連接之露台,甲乙雙方同意由連接之該戶無
償約定專用。
(二)壹拾肆樓:壹拾肆樓 B戶連接之露台,甲乙雙方同意由連接之
該戶無償約定專用。
五、法定空地、露台、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
規約草約訂定之。
六、其他共有部分之使用管理約定:
(一)地下一至三層:含地下室排風、電信機房、工具間、垃圾暫存
空間、防空避難室兼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機車停車位、
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一般昇降機、梯間、管道間、安全梯、
消防幫浦室、水箱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二)壹樓:含管委會使用空間、門廳、花台、緊急升降機排煙室、
緊急升降機、無障礙一般昇降機、管道間、梯廳、無障礙戶外
安全梯、戶外安全梯、廁所、電錶空間、受電箱、台電配電場
所、通風管道、設備空間、電器設備,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三)貳樓至壹拾肆樓:各層緊急升降機排煙室、無障礙一般昇降機、
緊急升降機、管道間、梯廳、無障礙戶外安全梯、戶外安全梯
由各層住戶管理使用。
(四)壹拾參樓:壹拾參樓 A戶連接之露台、壹拾參樓 B戶連接之露
台、壹拾參樓 D戶連接之露台,由買賣雙方同意為該戶無償約
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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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壹拾肆樓:壹拾肆樓 B戶連接之露台、由買賣雙方同意為該戶
無償約定專用。
(六)屋突一至三層:含屋頂平台、水錶區、機房、直通樓梯、無障
一般昇降機、管道間、梯間、緊急發電機室、燃油槽、殘油坑、
水箱、消防水箱等,依規劃設置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七)為提昇本大樓之居住品質並使各戶能有效運用其室內空間,甲
方同意各戶空調之室外機及熱水器統一按乙方規劃之位置予
以裝置,不可放置其他地方,並同意日後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變更使用方式及設置之位置。
(八)本大樓之外觀立面、樓梯間、屋頂平台、防空避難室、公共設
施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社區全部之區分所有權人應依
建造執照及乙方之規劃永久管理維護使用,不得有變更構造、
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自行增建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七、甲方同意本條約定之分管內容並簽立分管協議書(詳附件五),以茲
為憑。
第十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契約建物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
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施工(詳附件六),除經甲方
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
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
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
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
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
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
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之前開工,
民國 118 年 09 月 27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
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順延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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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
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
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
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廚房、廁所、消防設施、公
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之
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
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
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
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
加帳,甲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
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
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
時一次結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甲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
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室內客戶變更
設計追加減帳計算原則:依本工程施工圖說尺寸及工料分析計算,
辦理變更後之加帳及減帳金額分別加計百分之六作為乙方變更
作業工本費(減帳之廚具及全套衛浴設備除外)。
四、本大樓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空間、一樓出入口之舖面、與外觀相
關之地坪鋪面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
五、本大樓之建造執照設計圖說,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
需變更部分設計,乙方得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自行變更
設計,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
第十三條: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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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一樓店鋪不予配設天
然瓦斯),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
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甲方應依乙方通知期限內到場驗收,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
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
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
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交屋保留款。
三、第一款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
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
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
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
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
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
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
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
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
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
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
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
部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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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全權統一辦理,
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
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
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
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
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
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辦理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產權之移
轉登記名義應以與本契約中立契約書人甲方同一名義登記之。
七、甲方同意簽立「代刻印章授權書」乙份(詳附件七),且同意委
託乙方代刻印章乙枚並負責保管,以供辦理有關本條第一款及第
二款所定產權移轉之申報、登記、水電申請及本契約所定事項之
用。
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
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
屋手續。經乙方通知交屋後,甲方仍未依約定繳付款項者,乙
方得拒絕甲方辦理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
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
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
固書、使用維護手冊、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
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
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點交門禁磁卡及鑰匙交付甲方完成
交屋,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
交屋手續,逾時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
限。若未經雙方協議改期或逾期(自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甲方仍
未出面辦理者,乙方不負保管及水電費、瓦斯基本費、本大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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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費等費用之代繳責任。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及清潔費、本大樓公共管理費、公共設施
維護費、電梯保養維護費,另瓦斯裝錶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五、如屬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共有部分,其公共水電費用之分擔自房屋
交屋日起,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計收。
六、甲方同意如乙方提前完工並通知甲方交屋時,甲方應將應繳之期款
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一次繳付乙方,並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否則依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約定辦理。
七、甲方同意於完成交屋手續前不得使用本戶房地、停車位或進行裝修,
甲方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裝潢或搬運物品時,
視為乙方已依現狀交付甲方,甲方除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七日內將
尚未繳清之各期款項及本契約約定甲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一次以
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予乙方外,如因甲方之使用行為造成乙方或第
三人之損害概由甲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八、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或各項稅費及完
成交屋手續之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本條第二款所列各
項相關產權憑證、文件、門禁磁卡及鑰匙等有留置之權。
九、乙方應於本大樓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並自完工之日起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
擔任本社區共用部份管理負責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
責人後移交之。
十、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甲方辦理
交屋手續時,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基於本社區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
向甲方預收六個月管理費,並以房屋每月每坪新台幣壹佰參拾元計
算之(此費用不含公共水電費,公共水電費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
按各戶實際分攤)。若另有購置停車位之住戶應預繳六個月之停車
位管理費,按(1)平面汽車停車位,其費用暫定為每部停車位每
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整;(2)機械汽車停車位,其費用暫定為每部
停車位每月計收新台幣壹仟元整。本條款所定金額僅為預定收費標
準,確定之收費標準將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訂定或授權管理
委員會訂定之。乙方並將於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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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後,移交各項公共設施予管理委員會,並將乙方代管期間管理費
之結算餘額移交之。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期日辦理公共設施
點交手續,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
十一、裝潢(修)施工規範:
1.甲方應遵守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詳附件八)及住戶管理規
約草約(詳附件九)之各項規定。
2.甲方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如就裝修施工事項致
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甲方應與其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
負連帶賠償責任。
3.甲方於裝修完成後且合於附件八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規定
之條件者,得向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並經其
查驗無誤後,無息領回施工保證金。
4.未繳交施工保證金者,不得進入本大樓裝修施工,以維護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第十六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
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
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
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
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為維護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甲方應
遵守本大樓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之規定,並由乙方依法召集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執行管理,管理委
員會未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未推選以前,甲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
託專業管理公司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其管理期間暫定為第壹戶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得
視實際情況延長之),代為管理期間,甲方同意在未點交公設前
所需之公共水電、公共維護費用、安全、警衛管理薪資、清潔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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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費用、電梯保養與設備維護及耗材費用等一切公共費用,由交
屋時預收之管理費由全體住戶分攤繳付之(不含公共水電費,公
共水電費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按各戶實際分攤)。
四、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乙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
提繳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應於點交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
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之。
五、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期日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且無正
當理由,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
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
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
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
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
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壁磚、裝飾面材、
電器、管線配件等等)負責保固一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
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保固期間如有施工不良,乙方負責無
償修護或更換,但如因甲方使用不當、人為破壞、耗損品及未定
期養護、保養設備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壞,
則不在此限。
二、不涉及結構之防水部份負責保固五年。
三、本社區公共設施機電設備,例如電梯、緊急發電機等設備自移交管
理委員會之日起,保固壹年。惟管理委員會須對前述設備進行例行
性保養工作,該費用由管理委員會支出。
四、前款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元整,由甲方與乙方
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
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
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
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
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前款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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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
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
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
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第十九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
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
條貸款予乙方。
第二十條: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甲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
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甲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
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甲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
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
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三、本房地轉讓限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辦理,並以
壹次為限。
第廿一條: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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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
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
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廿二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
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四條規
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
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廿三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
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
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廿四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
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
計算退還甲方。
第廿五條: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
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
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
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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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
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
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
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
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
償。
第廿六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乙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
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第廿七條: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廿八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九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
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第卅一條: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所載各項面積,由平方公尺換算為坪時,計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二、建造執照加註內容:
1.本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寓大管理委員
會負起維護管理責任,且相關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並列入管委會點交項目及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2.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應於屋頂平台出入口加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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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攝影裝置,並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寓大管理委員會負起
維護管理責任,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及買賣契約中載列明確及
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3.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不得
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
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列入產權移
轉交代事項。
4.本案保證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
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
築標章。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購買房屋、停車位平面圖影本。
三、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說明及簽約證明
四、付款期別明細表。
五、分管協議書
六、建材設備說明。
七、代刻印章授權書
八、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九、住戶管理規約。
十、代辦貸款委託書
十一、自洽貸款協議書
十二、面積計算、公共設施分配及產權登記特約條款。
十三、室內工程變更特約條款。
十四、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與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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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 分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E-mail/Line ID:
乙 方: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凱龍
統 一 編 號:28736734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平等街 8號1樓
連 絡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4 號5樓之 3
連 絡 電 話:(02)2918-1190
不動產經紀業:
名 稱:儷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尉詮
統 一 編 號:8069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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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絡 電 話:(02)2728-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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