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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費等費用之代繳責任。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及清潔費、本大樓公共管理費、公共設施
維護費、電梯保養維護費,另瓦斯裝錶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五、如屬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共有部分,其公共水電費用之分擔自房屋
交屋日起,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計收。 
六、甲方同意如乙方提前完工並通知甲方交屋時,甲方應將應繳之期款
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一次繳付乙方,並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否則依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約定辦理。 
七、甲方同意於完成交屋手續前不得使用本戶房地、停車位或進行裝修,
甲方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裝潢或搬運物品時,
視為乙方已依現狀交付甲方,甲方除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七日內將
尚未繳清之各期款項及本契約約定甲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一次以
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予乙方外,如因甲方之使用行為造成乙方或第
三人之損害概由甲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八、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或各項稅費及完
成交屋手續之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本條第二款所列各
項相關產權憑證、文件、門禁磁卡及鑰匙等有留置之權。 
九、乙方應於本大樓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並自完工之日起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
擔任本社區共用部份管理負責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
責人後移交之。 
十、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甲方辦理
交屋手續時,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基於本社區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
向甲方預收六個月管理費,並以房屋每月每坪新台幣壹佰參拾元計
算之(此費用不含公共水電費,公共水電費依每月實際發生費用,
按各戶實際分攤)。若另有購置停車位之住戶應預繳六個月之停車
位管理費,按(1)平面汽車停車位,其費用暫定為每部停車位每
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整;(2)機械汽車停車位,其費用暫定為每部
停車位每月計收新台幣壹仟元整。本條款所定金額僅為預定收費標
準,確定之收費標準將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訂定或授權管理
委員會訂定之。乙方並將於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