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龍淳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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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頁
劉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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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 鋒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為樺龍淳藝預售屋(房屋、停車)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預售
賣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
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對其內容均已充分瞭解,並經雙方合
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鋒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
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 土地座落:
桃園市中壢區青芝 939495 地號等 3土地(如因行政區域變動
、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
),面積共計 4617.79 平方公尺(1396.88 ),使用分區為:都市
計畫內住宅區。
二、 房屋座落:(如附件 1屋平面圖)
同前述基地內「樺龍淳藝」(下稱本社區或本建物)編號第
房屋 (下稱本房屋或本預售屋)本社區共計 221 戶,為主管建築
機關 11305 01 日核准之桃園市政府之(111)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
00801-02 號建造執照(如附件 1-1核准變更建造執照影本)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數量、規格(如附件 2停車空間
平面圖)
()
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
1. 性質法定 自行增設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2. 位置地上 地下 層。
3. 型式平面式 機械式 其他 停車位。
4. 編號、數量
2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
5.
□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 210 公分,另含車道及其他必
要空間,面積43.10 平方公尺(約為 13.04 )
□長 550 公分,230 公分,210 公分,另含車道及其他必
要空間,面積39.40 平方公尺(約為 11.92 )
停車位規格之認定,計算至格線外緣,相鄰之停車位格線
以格線的中心為界。
6. 以上停車位空間無獨立權狀 獨立權狀。如停車位空間
位於有部且無獨立者,面積按車()數量
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
因素,依第二款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2-1停車空間
面積計算方式所)
7. 上述停車位設有電動車充電樁,買方應自行負擔電費及充電設
備之保養維護責任。
() 前款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
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
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
一、
土地面積
()
本基地土地總面積 4617.79 平方公尺(1396.88 );買方購買本
房屋土地持分 X ( X )應有權利範圍壹拾
分之 X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X 平方公尺( X )占區
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15581.88 方公尺(4713.52 )比例計
割、合併
理所有權登記。
()
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權利持分
二、
房屋面積
本社區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15581.88 平方公尺( 4713.52 )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包含
()
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
1.
平方公尺( )
2.
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3
□中華民國 107 11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
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
共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 )
()
主建物面積佔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 面積誤差之找捕
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
條規定互為找補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外,其餘共有部
分說明如下
() 地上一樓: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1)、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2)、管
理委員會使用空(3)、大廳、廁所、安全梯、電梯間、梯廳、排
煙室、宅配室、機械室、車道。
() 地上二樓:理委會使用空(5)梯間、安全梯梯廳、排
煙室。
() 地上三樓十樓露臺、梯間、安全梯、梯廳、排煙室
() 地上四樓至地上十九樓之各層電梯間、安全梯、梯廳、排煙室。
() 屋頂突出物一層、二層、三層。
() 地下一層訪客停車位共 3(編號 243-1245248 )機車停
車位共 227 位、電梯間、安全梯、梯排煙室、垃圾冷藏集
中處理(電器設備室)
()電機室、進風管道、排風管
道、受電箱室、車道、廁所。
() 地下二層訪客停車位共 2(編號 189209 )電梯間、安全
排煙室、電信室、機械室、進風管道、排風管道、A
梯蓄水池(2)、車道、廁所。
() 地下三層訪客停車位共 2(編號 117137 )電梯間、安全
梯、梯廳、排煙室、機械室、進風管道、排風管道、B梯蓄水池
(2)、車道、廁所。
() 地下四層訪客停車位共 2(編號 4969 )、電梯
、梯廳、排煙室、機械室、風管道、排風管道、A梯蓄水池(1)
B梯蓄水池(1)污水/廢水池、雨水回收池、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機械室、機械室、消防機械室等機房、車道、廁所。
() 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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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共有部分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18495.92 方公尺(5595.01 )專有
部分總面積計 15581.88 平方公尺(4713.52 )
() 共有部分面積計算係以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
為計算。
() 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
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
政機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
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 依第條計之土面積建物房屋如有其不
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其超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
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之單價(應扣除
)
三、 款之建物或房屋登記面積如有超過百分之三
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 三款有關土地或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面積之找補,
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二位。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含車位)合計新台幣 萬元整。
一、 房屋價款:新台幣 萬元整。
()專有部分:新台幣 萬元整。
1 主建物部分:新台幣 萬元整
2 附屬建物部分:新台幣 元整。
(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共有部分:新 萬元整。
二、 車位價款:新台幣 元整。
三、 本契約總價款買方同意分為
()備款部分計新台幣 萬元整
()行貸款部分計新台 萬元整
條之一 約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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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
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
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
本預售屋由(金融機)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
並由受託機構於信續存期間按信契約約定程款交付、繳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
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
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
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
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前開事項已由賣方於簽約時充分說明,買方確認並同意。
買方簽名 (簽章)
付款條件
一、本契約總價款買方同意按付款明細表(附件 3)所載金額、期款、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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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如期給付。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
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
。但簽訂本契約時,如各該期已屆期,買方同意一次給付。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制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次支付之。
二、付款時間
買方同意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款地
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次給付。
條之一 款約定
一、 辦理貸款
()第六條契約總價部分價款(行貸款部份),由買方與賣方洽定
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
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
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買方同意另行簽立自辦貸款確認書,
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
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
額撥付賣方。
()方辦理貸款手續時(自辦貸款亦同),應與承貸金融機構共同簽立
賣方所提供之撥款委託書予賣方,於貸款核准且辦妥抵押權設定、
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將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交付承貸金
融機構後,由賣方直接向承貸金融機構領取或撥入賣方指定之銀行
帳戶。
()買方應簽立與銀行貸款金額同額之擔保本票予賣方,賣方保證該本
票除執行買方未繳款項之取得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賣方應於買
方繳清本契約所載一切應付款項後,將擔保本票返還買方。
二、 未如期辦理貸款
買方中途不辦理貸款或買方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者,視同不需辦理
銀行貸款。
三、 買方自願減少貸款或不貸款金額
其少貸或不貸之金額應於本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後所有權移轉過戶予買
方前,於賣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次付清銀行貸款
金額予賣方,逾期未給付或票據未兌現時,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 貸款不足額
第一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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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處理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
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
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
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
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
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
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
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不得少於三十天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五、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
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利息以賣方代為洽定辦理之貸款銀行利率
或買方自行辦理貸款實際利率孰低為準。
六、 辦理銀行貸款手續所需之規費、手續費、保險費、代書費等各項費用,
由買方自行負擔。上述費用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由賣方先行預
,並於交屋時按實際單據多退少補
條之二 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辦理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
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
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
予賣方。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
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
繳付賣方。
二、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延遲利息,經賣方
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
罰則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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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下層停車位
() 本契約地下層共四層,總面積 12928.80 平方公尺(3910.96 )
,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
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0273.93 平方公尺(
3107.86 )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定專用使用
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 地下層四層停車空間,共規劃設置汽車停車位 239 位供購買停車位
者使用,購買者已充分了解確認能符合需求而購買。
() 本契約地下層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其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權
,屬於購買停車位者停車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買方並同意以
本契約(條項)分管之意思表示,不另立協議
() 與房地所有權併同出售
本社區之停車位僅得隨同本社區之房地所有權一併出售。
() 本契約地下一層(附件 3:地下一層平面圖)
1.設置機車停車位共計 227 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
用,其中編號 115116 號為行動不便者機車位。
2.地下一層設置裝卸汽車停車位共 1位,及編號 243-1245248
號規劃為訪客汽車停車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用。
() 本契約地下二層(附件 3-1:地下二層平面圖)
地下二層車位編號 189209 號規劃為訪客汽車停車位,由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用。
() 本契約地下三層(如附件 3-2:地下三層平面圖)
地下三層車位編號 117137 號規劃為訪客汽車停車位,由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用。
() 本契約地下四層(如附件 3-3:地下四層平面圖)
地下四層車位編號 4969 號規劃為訪客汽車停車位,由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用。
() 上述()()項之使用、管理、維護及收費辦法,由管理委員會
統籌辦理。
() 社區汽車充電停車位之充電設備,依賣方建置之設備為買方
應自行負擔電費及充電設備之保養維護責任。
(十一)
地下室汽車停車空間,係由購買車位者共同持分此部分面積,並
得依相關法令分別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未經車位所有權人之
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或妨礙購買車位者之使用,但遇緊急避難
時地下室停車空間應開放供全體住戶避難使用。
(十二) 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所承購之房屋總價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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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停車位之價款,且其房屋面積亦未包含停車位面積。除公共設
施維修及防空避難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
並同意對本大樓之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含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
權等。
二、 法定空地
()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用,其使用方式依本契約及「樺龍淳藝規約(草約)
之約定。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要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 本建物法定空地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
理維護事宜。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
木綠籬、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
他用,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三、 屋頂平台及突出
()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 本社()
影響視覺,但
償於本社區建物之外牆或週邊設置相關標示及廣告物。買方同意本
社區命名為樺龍淳藝」,並同意賣方在本社區建物之外牆、屋突(
外牆及其上)、地面等部分設置表彰「樺龍淳藝」及賣方所屬之公
司名稱、標誌。
() 地上一樓店舖招牌由賣方依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統一設計、提供
標準規格,其位置、尺寸、材質由賣方指定。內容由買方按照賣方
上述原則之範圍製作,並申請廣告招牌使用許可,其費用由買方自
行負擔,買方不得擅為超出此範圍之設計。其他樓層之住戶均不得
設置招牌或廣告物。
四、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台,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
草約訂定之。
五、 共有部分
本社區之共有部分買方同意由「樺龍淳藝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
)統一點收、管理、維護,其所有權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持分共有,
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有使用或增建。買方並同意遵守樺龍淳藝規約
(草約)(附件 10:社區規約草約)之約定,如有違反規約者,賣方或
管理委員會得逕為拆除,回復原狀費用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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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 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如附 8
:建材設備說明)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
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
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
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 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
射鋼筋棉、電弧爐煉鋼爐()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或其他類
三、 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
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
責。
四、 賣方如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五、 雙方同建材設備說(附件 7)內所載明使用建材、設備之品牌有二種
以上時,由賣方於本契約所列之品牌逕行擇一或合併使用。
十一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
一、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於民國 11310 31 日以前開工,民國 120
12 12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
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
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
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之處
罰規定處理。
三、 有關外水、外電、電信、瓦斯、衛生下水道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
日期悉依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及程序而定,不受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第十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 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
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
二、 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
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
11
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
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
之。
三、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
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
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
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
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
驗收
一、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
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
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
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
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買方不
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否則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辦理。
三、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
、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
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
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
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
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 賣方違反前兩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緩(納金)時,方應
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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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
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
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
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
票予賣方。
()前二款之款項及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移轉登記及實價登錄申報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
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
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收到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
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
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
)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六、
買方同意由賣方代刻買方印章壹枚保管及使用,賣方應於交屋時返還;
買方同意以本契約(條項)為授權之意思表示,不另立授權書。上述印章
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否則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本契約房地移轉使用用途及
或變更。
()
相關稅捐申報。
()
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之申請或變更。
()
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之申報。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
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
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 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
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
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俾
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 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並簽立有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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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之各項文件予賣方,否則賣方不負遲延、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
時,不在此限。上述交屋手續係指本房屋專有部分,其餘本房屋共有部
分之點交,則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二項約定,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進行設備檢測後點收移交之,買方不得以公共設施尚未點交為由拒絕
辦理交屋。
四、 前項不列入交屋範圍之共有部分,買方同意全權授權賣方在移交管理委
員會前就該部分代管及維護。
五、 買方未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前,除賣方通知之驗屋日時,買方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進建物遷入、裝修、施工,如有違反時,
買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 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
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
費。
二、 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
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
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
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
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
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
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 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
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
(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
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
(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
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 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 特別約定事項
一、 連帶關係之約定:
買方為二人以上者,就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給付責
,且雙方就履行本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義務或行使本預售屋買賣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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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買方均以一人為代表人,其效力及於買方
餘各人。
二、 通知送達
()
雙方所為之徵詢或通知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地址付郵為之,地址如
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更正;如遭拒收或無法送達致使函
件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
賣方除本條第一款外,得以手機 Line 或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為之
;通知事項均以本契約所載之買方行動電話或電子信箱為準,如有
變更或無法收受之情形時,買方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如有無法送
達、收受時,均以賣方第一次通知送達日期視為買方已受送達並審
閱完畢。
三、 繼受效力約定
本契約(包括附件)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繼承人、
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與占有人;於房屋有出租、出售等轉讓情形時
,買方負有告知義務,如因買方未履行告知義務致賣方或第三人受有
害,買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 本社區必要設備、公共設施
() 本社區之瓦斯管線設置於大樓外牆面,地上各樓外牆、露臺及工作
陽台依當地瓦斯公司設置需求配置瓦斯管線,其實際管線位置依瓦
斯公司竣工為準
() 依建築技術規則79條規定,本社區建築物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
(即廚房爐具之瓦斯內管線)應以明管方式設置。
() 本社區A2A6B2B6棟各戶規劃為開放式廚房,依建築技術規
則第243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配置瓦斯管線,爐具搭配IH爐及電熱
水器。
() 依消防法規設置之避難器具標示及緊急廣播喇叭,住戶不得拆除。
() 地下四層部分停車位及車道設有人孔蓋。
五、 管委會之成立及物管選任:
為維持良好秩序及全體用戶之共同權益,買方同意遵守「樺龍淳藝規約
(草約)」之約定,由賣方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
負責人,執行管理本社區及點收、保管本社區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分與各項附屬設施設備,管理委員會未成立或未選任管理負責人前由
方代管。買方同意,自使用執照取得至管理委員會成立或選任管理負
人前,由賣方全權選任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本社區之安全警衛及物業管
工作。
六、 相關法規作業與建照執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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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方願遵守本契約有關管
理約定及社區規約草約(詳如附件 10)之約束。上述約定效力及於
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或承租人等,買方應明確告知。
() 本社區有關約定專用或分管約定之部分,非經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
意,不得以修改規約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予以變更。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需進入社區進行相關檢查事項時,管理委
員會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 本社區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
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
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備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
維護並開放使用
() 使用執照核發時,如其附表有要求加註於本社區規約之事項,或因
配合向主管機關作組織報備而有調整之需求時,賣方得逕行予以修
訂,並直接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或管理委員會追認。
十九 約定專用事項
約定專用事項買方同意如下事項並另行簽訂約定專用同意書(如附件 9
定專用同意書)
本社區地上三樓及地上二十樓各戶之戶外露台(附件 9-19-2:約定專用
面圖),依法不得辦理產權登記,買方同意由購買地上(A1A2A3
A5A6A7B1B2B3B5B6B7 )及地上二十樓(A1A3A5A7
B1B3B5B7 )之住戶永久專用,並負管理維護之責,但該住戶不得於戶
外露台上搭蓋違建或其它有礙避難逃生之行為。
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 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
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
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
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
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
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四、 自本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若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
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
任。嗣後買方成年,該法定代理人之責任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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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買方依本契約所取得或負擔之權利義務,非經賣方之同意不得轉讓第三
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否則其讓與或供作擔保之行為對於賣方不
生效力。
二十一 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
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
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
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
方自行繳納。
二、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
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
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
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
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四、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含實價登)、貸款
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五、 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 倘政府機關另有其他臨時稅捐或費用係屬買方權責時,則應由買方依法
依約負擔。
七、 以上各項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
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二 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用負擔之約定
一、 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
電費(含當棟公),另申請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二、 公共水電費用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買方已否遷入,應與全
所有同分
三、 買方同意自交屋日起,負擔共有部分管理費;如可歸責於買方而延遲交
屋時,上述管理費用自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起算
四、 維持本社之公安寧及清衛生買方管理作,
屋日為管管理司或
五、 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管理費用(按房屋所有權狀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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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85 元、汽車位以每位每月 500 元、機車停車位以每位每月 100
分擔)予賣方;待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賣方扣除代管必要費用後轉入
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取之標準,於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起造人
訂定,成立後由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辦法訂定之;社管理費自交屋
日起開始計算繳交。
二十三 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
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
,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 _日前負責排、塗銷之
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
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 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
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十五 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
法解除契約。
三、
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屋價款退
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_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
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
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總價款
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
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及與本
約有連帶關係之契約、協議書或意思表示。
五、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六、
倘賣方已將房屋土地產權辦妥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買方應依賣方通知
之時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賣方,且其因而增加之稅捐均由買方負擔
二十六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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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二、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
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
用買方個人資料
二十七 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
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二十八 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管轄法院。
二十九 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 附件效力: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契約分存: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預售屋
雙方同意不加蓋騎縫章仍不影響本契約效力,並瞭解一切權利及
義務皆以本契約約定為依據,任何口頭承諾或約定概不生效,恐
口說無憑,特立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三十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
平解決之,雙方並得另訂書面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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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1 ) 本戶平面位置圖
(附件 1-1) 核准變更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 2 ) 停車空間平面圖
(附件 2-1) 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附件 3 ) 付款明細表
(附件 3-1) 信託證明書暨特別約定事項影本
(附件 4 ) 地上一樓平面圖
(附件 4-1) 地上二樓平面圖
(附件 5 ) 地下一層平面圖
(附件 5-1) 地下二層平面圖
(附件 5-2) 地下三層平面圖
(附件 5-3) 地下四層平面圖
(附件 6 ) 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 7 ) 自辦貸款協議書
(附件 8 ) 建材設備說明
(附件 9 ) 約定專用同意書
(附件 9-1) 地上三樓約定專用平面圖
(附件 9-2) 地上二十樓約定專用平面圖
(附件 10 ) 社區規約草約
(附件 11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前述契約本文及附件,業經買方仔細審閱並無疑義,爰簽名(或蓋章)於後及各附
件,謹予確認。
20
立契約書人
方:
身分證字號:
址:
址:
話:
方:鋒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人:楊淑
號:27586075
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六街 47 1
聯絡 話:(03)453-4135
業:樸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忠恕
號:90543856
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 218 3
聯絡 話:(02)7735-0888
不動產經紀
碼:
21
附件 1 本戶平面位置圖
(依照購買戶別張貼用印)
購買戶別: 方確認簽章:
22
附件 1-1 核准變更建造執照影
23
24
附件 2 停車空間平面圖
(依照購買戶別張貼用印)
購買車號:地下 買方確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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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編號 數量 編號
地下一層 0 位 30 位 216~243
246、247
地下二層 2 位 169、201 68 位
143-1~168
170~188、190~200
202~208、210~215
地下三層 2 位 97、129 68 位
72~96、98~116
118~128、130~136
138~143
地下四層 3 位 26、61、68 66 位
1~25、27~48
50~60、62~67
70、71
車位合計
車位規格
車位型式
總公設面積(A)
每位車位占總
公設面積比例(B)
213/100000
233/100000
39.4
43.1
232 位
7 位
平面車位
平面車位
每位車位
持分面積
(約11.92坪)
(約13.04坪)
小車位
大車位
位置/數量
550*230cm
550*250cm
附件 2-1 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本附件係依據 : 內政部中華民國 103 428 內授中辦第字第 1036650687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
本案建築物(樺龍淳藝)車位屬共有部分、無獨立權狀,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
說明:車位持分面積計算方式=(A)*(B)
26
附件 3 付款明細表
27
附件 3-1 信託證明書暨特別約定事項影本
28
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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