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方願遵守本契約有關管
理約定及社區規約草約(詳如附件 10)之約束。上述約定效力及於
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或承租人等,買方應明確告知。 
(二) 本社區有關約定專用或分管約定之部分,非經權利人或受益人之同
意,不得以修改規約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予以變更。 
(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需進入社區進行相關檢查事項時,管理委
員會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四) 本社區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
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
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備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
維護並開放使用。 
(五) 使用執照核發時,如其附表有要求加註於本社區規約之事項,或因
配合向主管機關作組織報備而有調整之需求時,賣方得逕行予以修
訂,並直接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或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 十九 條 約定專用事項 
約定專用事項:買方同意如下事項並另行簽訂約定專用同意書(如附件 9:約
定專用同意書)。 
本社區地上三樓及地上二十樓各戶之戶外露台(如附件 9-1、9-2:約定專用平
面圖),依法不得辦理產權登記,買方同意由購買地上三樓(A1、A2、A3、
A5、A6、A7、B1、B2、B3、B5、B6、B7 戶)及地上二十樓(A1、A3、A5、A7、
B1、B3、B5、B7 戶)之住戶永久專用,並負管理維護之責,但該住戶不得於戶
外露台上搭蓋違建或其它有礙避難逃生之行為。 
 
第 二 十 條 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 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
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
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
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
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
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四、 自本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若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
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
任。嗣後買方成年,該法定代理人之責任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