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適用本會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
信託」契約範本(自地自建架構)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03 年4月7日銀局(票)字第 1030007192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09年1月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會員辦理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信託
契約應適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自地自建架構下之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契約範本(以
下稱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惟就委託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市場秩序之
維持、以及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項,於不違反或低於相關主管法令及預
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所定規範或範圍之前提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以下稱
「應適用」),而可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者為「可調整」,經就預售屋信託契
約範本逐條檢視結果如下: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
且自地自建者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11 月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7587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年1月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方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如為預售屋買賣
契約之賣方(以下稱地主)
應適用本範本,並適用甲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
法令
緣甲方就座落於○縣
市○段○地號等○筆土地之
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案」)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售,並與預售
屋承購戶(下稱「買方」)簽訂買賣契約。為符合內
政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應適用甲方之權利
法令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
發信託並由建商擔任起造人且自地自建者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11 月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7587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年1月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方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如為預售屋買賣
應適用本範本,並適用甲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
法令
緣甲方就座落於○縣/市○段○、○、○地號等○○
筆土地之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
案」),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
售,並與預售屋承購戶(下稱「買方
約。
(包含在建工程)之受託人,由乙方執行信託管理
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土地並進行
建完工及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符合內政
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履約擔保機制之
「
不動產開發信託」相關規定。為此,立契約書人特
訂立本信託契約(下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約定條款如下:
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
賣方指建方或合建雙方,故合
建分屋或合建分售之地主應適
用甲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交付信
託。
相
法令
一、 本契約之信託目的係為確保興建資金於
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
以確保受益人權益,由甲方將本契約第三
條第二項所定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
方擔任受託人執行信託管理以使本專案
契約履約擔保機制有關不動產開發信託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事項,屬於
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
項,應予適用。
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