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商自地自建預售屋信託契約適用範本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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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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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賣(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適用本會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
信託」契約範本(自地自建架構)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03 47日銀局()字第 1030007192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091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會員辦理非建商自地自建之預售屋買(例如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信託
契約應適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自地自建架構下之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不動產開發信託」信託契約範本(以
下稱預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惟就委託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市場秩序之
維持以及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項於不違反或低於相關主管法令及預
售屋信託契約範本所定規範或範圍之前提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以下稱
「應適用」,而可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者為「可調整」,經就預售屋信託契
約範本逐條檢視結果如下:
信託契約書(範本)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機制之價金信託
且自地自建者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11 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7587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 1091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非建商自地自建之
用原則
備註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 」)
(應適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如為預售屋買賣
契約之賣方(以下稱地主)
時,
應適用本範本,並適用甲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
相關主管
法令
緣甲方就座落於○
/
市○段○地號等筆土地
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案」)
以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售,並與預售
屋承購戶(下稱「買方」簽訂買賣契約為符合內
政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履約擔保機制
(應適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應適用甲方之權利
義務關係交付信託。
相關主管
法令
2
價金信託」相關規定甲方茲委託乙方為本契約
「買方所繳價金」之受託人由乙方進行資金控管
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為此立契約書人特訂立本信
託契約(下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約定條款
如下:
第一條 信託目的及信託事務內容
為使本專案買方所繳價金(依第三條第二項第
一款定義)於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之約定專
款專用,甲方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信託財產信
託予乙方由乙方擔任受託人辦理工程款交付
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甲方同意委託
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一)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款專
用;
(二)信託專戶收支之帳務管理;
(三)受理買方價金交付信託事宜。
(應適用)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事項,係依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及對消費者權
益之保障等約定事項,應予適
用。
相關主管
法令及
費者權益
保障
第二條 信託當事人
一、 委託人:甲方。
二、 受託人:乙方。
三、
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
託人甲方惟於特定事由
發生時除有應
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
甲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
受益權,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約定歸屬於買方。
四、 前項特定事由係指甲方散、破 產、
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
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致客觀
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
(應適用)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事項第7點之1 定,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
(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
買方,並規定賣方無法依
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
權歸屬於買方,故應適用
本條。
二、「特定事由」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中辦地字
1000724653
號函「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
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
信託』『價金信託』補
說明」壹、二規定
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一、 為利乙方處理本信託事務之現金收支及
資金控管,甲方同意乙方於其營業處所
開立價金信託專戶
(下稱「信託專戶」
二、 本契約之信託財產
(下稱「信託財產」
係指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依本契約之
約定存入信託專戶之資金,其資金來源
包含:
(一)買方所繳價金,即買方依預售屋
買賣契約,於所有權登記前所給
付賣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括
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
程款等自備款,及買方所繳價金
存放於信託專戶之利息所得。
不包含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
(應適用)
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事項第 7點之 1規定,應予
適用。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二(一)規定,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3
(二)其他依約定存入或撥入之款項及
其利息。
三、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
所支付工程相關所需費用,視為甲方交
付信託資本之返還。
四、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因信託財產
之管理運用所取得之孳息、收益及其他
財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等其他
事由所取得之各項財產、權利及利益,
均屬信託財產。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
定外於信託存續期間甲方不得要求乙
方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
不得要求將信託財產移轉予任何他人。
六、 買方如係直接將價金交付予甲方者,甲
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
將該筆價金存入信託專戶。甲方未存入
信託專戶之買方所繳價金,非屬信託財
產,應由甲方自負其責。
七、 除甲方已預先提存同等之金額存入信託
專戶外,買方所交付之訂金亦需依本契
約之約定交付信託,惟其後買賣契約不
成立或解除時,甲方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乙方請求返還。
八、 信託財產應以______
信託財產專戶」
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名義登載。為管理
運用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訂
約、文件,應乙方以該等名義辦理
之。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可依約
定調整。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二(一)規定,應予適用。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可依約定調整。
(應適用)
屬於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
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二(二)規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4款規定
應予適用。
(應適用)
信託法第 1條規定
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消費者權
益保障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本契約簽約日(或民國○
年○月○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六條終止
止。
信託存續期間經甲、乙方之共同書面同意得予
延長非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不得任意提
前終止。
(應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
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應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4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
單獨管理運用乙方對信託財產之運用
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不具有運用決
定權,應依甲方合於法令規定及信託目
的範圍內指示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妥善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 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款項應依
本契約專款專用,除支付本契約約定之
工程款、各項稅費____________等費用
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得動用並以存放
新臺幣存款為限。
三、 甲方依前項專款專用範圍,擬申請動用
信託專戶資金時
甲方應提出書面申請
並檢附證明符合專款專用範圍之相關文
經乙方審核無誤後始得動用其中如
屬工程營建費用之請領,甲方另應檢附
工程相關契約及請款資料並出具工程執
行進度明細資料先經________查核無誤
再交由乙方複核後動用前述付款流
程並得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經乙方審核
後,由乙方直接撥付甲方指定之承攬人
帳戶。
四、 為利信託財產管理與信託關係之維持,
信託專戶餘額不足支付本契約各項應負
擔之費用或有不足之虞時甲方應於收
到乙方通知後○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
款項依乙方指示存入信託專戶。逾期未
存入信託專戶所致生之罰鍰金、利
息等費用或所衍生之相關損失概由甲
方自行負責。
五、 甲方對乙方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
(應適用)
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專款專用範圍應依內政部民國
100 11 30 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00726118 號函及民國
102 12 25 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26041252 號函理;
用範圍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
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辦理,應予適用。
(應適用)
審核流程涉及消費者權益保
障,應予適用。
(應適用)
負擔信託之各項費用為委託人
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消費者權
益保障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託人應
盡義務與
5
行使之指示乙方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
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乙方應告
知甲方,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六、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將
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
分別管理並不得
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
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改正
乙方未改正者,甲方得請求將乙方所獲
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乙方並應賠償信託
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予適用。
(應適用)
為信託法第 35
規定應予適
用。
職責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於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
關法令規定者外,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
(應適用)
保留收益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保
障,應予適用。
消費者權
益保障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
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 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
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乙方及代
表或代理乙方簽署或履行本契
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
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
與核准。
(三) 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
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乙方之
公司章程或乙方與第三人所簽
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
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
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
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他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
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應適用)
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
予適用。
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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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三、
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
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發生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信託財產因管理運用所生之損益依法悉
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
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
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
任。
五、 本契約僅於發生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
始有依本契約約定受益權歸屬於
買方之適用。如因買賣契約任何爭議或
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當事人有給付
遲延或買賣標的之瑕疵擔保責任等)
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因甲方與任何
第三人之任何約定,而對於該第三人負
任何責任。
六、 乙方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
處理部分信託事務方使第三人代為
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
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甲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甲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
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 甲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
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甲方及代
表或代理甲方簽署或履行本契
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
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
與核准。
(三) 甲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外,為委託人應盡義務
與職責,應予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外,為委託人應盡義務
與職責,應予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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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甲方之
公司章程或甲方與第三人所簽
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
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 甲方應提供本契約之影本予買方,並
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影本或以電子檔
案方式予乙方留底備查。
三、 信託存續期間甲方應就下列事項每○
個月提供經_______核及至少每年提
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其查核內
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甲方應交付信託之金額、日期與
實際交付信託是否相符。
(二) 甲方告知乙方已收取買方所繳
價金,是否有遲延未交付信託之
情形。
四、 甲方對於本專案預售屋買賣交易應有適
當之防制措施,並應以下列方式控管:
(一) 買賣契約應有編號,由甲方自行
登錄及控管,並提供契約編號簿
冊及載明買方資料予乙方。乙方
得派員或委託 定期或不定
期查核。
(二)影印、縮影照像或以電子檔案方
式留存買方之各項證件。
五、 甲方應將下列事項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
中訂明並告知買方(包括後續買賣契約
之受讓人)
(一)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將買方
所繳價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
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
「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公司章程外,為委託人
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第 4款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第 5款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9條規定,應予
適用。
(應適用)
(一)(五)為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
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第 6款規定,應予適用。
盡義務與
職責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8
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
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二) 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乙方建
置查詢網頁,甲方應告知且徵取
買方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
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乙方,並同
意乙方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
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
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
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
「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
露者外,乙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三)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入信
託專戶者外,甲方至遲應於收訖
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
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
託關係僅存在於乙方與甲方,
非存在於乙方與買方,買方所繳
價金於甲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
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
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價金信託
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
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
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每次繳款後
自行於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
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
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
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查
詢途徑為:[ ]。買方對該網頁之
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甲方
或乙方處理。
(四) 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
發生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
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
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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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
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甲方
請求。
(五) 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
發生,如受託人認為有需要
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
會議之情形,受益權人會議之召
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
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
項如本契約附件一所載,甲方應
將其訂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六、 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因處理信託事務之
需要,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
文件予乙方如因甲方提供之資料不實
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甲方應自負
一切法律上責任。
七、
買賣契約如有變更無效解除或終止之
情事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如因怠為通
知致生損害於乙方或第三人,或發生爭
議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八、 甲方有關出賣人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開立統一發票交由買方收執)及因買賣
所發生之一切稅捐規費及代書費等
由甲方自行負擔。
九、 甲方之承攬廠商如發生下列事由之一,
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承攬合約時,甲方應
另行委任新承攬廠商並立即通知乙方:
(一) 無故停工達○個月以上;
(二) 無法如期完工;
(三) 違反承攬合約約定;或
(四) _________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如受託人認為有需
要時召開。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
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7條第5款規定
應予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惟如地主非定作人時
質上當然不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第九條 買賣契約轉讓不成立解除及誤入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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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處理
一、 買賣契約如因買方辦理轉讓,甲方應於
受理轉讓手續完成後,儘速以書面通知
乙方。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轉讓文件影
受讓買方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價金付款明細
表等。
二、 甲方與買方雙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合
意解除買賣契
約者甲方應出具申請書
提供買賣契約及其與買方之買賣契約不
成立或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
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
原先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三、 甲方或買方如有將價金誤入信託專戶之
情形,應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乙
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
買方誤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
戶。
四、 甲方同意買賣契約如因買方違約而遭甲
方解除時,甲方應以書面向買方為解約
之通知並以副本知會乙方甲方應出具
申請書,提供買賣契約及其向買方解約
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
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之
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五、
前述各項所定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乙方
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甲方之書面指示辦
理,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書面通知及相關
證明文件僅就其形式為審查如因甲方
未及通知或提供之書面或相關證明文件
等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致乙方或
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一切法律
上責任。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11
第十條 信託財產之結算報表
一、 乙方應每○定期一次編製信託財產目錄
及收支計算表送交甲方。
二、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事務之
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甲方
之承認;惟倘此時甲方之受益權歸屬已
移轉予買方則應取得買方之承認甲方
或買方(如已移轉)如無具體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承認甲方或買方(如已移轉)
收受前開文書後○日內,未為拒絕承認
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應適用)
信託法第 31 條、信託法第 68
條規定及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
責,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與受
託人應盡
義務與職
第十一條 資料之提供與信託專戶查詢網頁
一、 甲方應整理買方所繳價金之明細,載明
買方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
住址契約編號及金額按月逐筆結
算造冊於次月○日前提供予乙方核對
同時另提供買賣契約之影本或範本供乙
方留底備查買賣契約若有異動時亦同
二、 乙方應架設本專案信託專戶之查詢網
頁,並將甲方提供關於買方所繳價金交
付信託之明細等資訊(包括契號、買
方姓名繳款明細等)公告於查詢網頁
以供買方查詢其所繳價金之明細及相關
資訊。乙方應將下列訊息公告於查詢網
頁,使買方知悉:
(一)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查核報告發
現有不符或遲延之情事而甲方未
補足或改善;
(二)
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
之發生;
(三)
甲方(即受益人)之受益權已遭其
債權人扣押、查封等;
(四)本契約第十七條信託財產之分配
結果及分配比例。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應
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應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12
三、
甲方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告知買方查
詢網頁之查詢方式,並提醒買方透過查
詢網頁暸解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
資訊。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應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十二條 受益權轉讓及質借之限制
本信託之受益權不得轉讓,且不得設定質權。
(應適用)
依金管會民國 102 719
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2450
函辦理,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十三條 受託人之報酬計算標準及支付時期
乙方辦理本契約信託事務之信託報酬之計算與
支付方法詳如附件二「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
方法」
(可調整)
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信託
契約約款及附件內容。
第十四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信託報酬及下列支出與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
並得自信託專戶扣取或以信託財產抵充之,不
足部分得請求甲方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
之擔保:
(一)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依本契約
所為之公告、對買方之通知及召開
受益權人會議之相關費用)及稅捐
(二)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
受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
及其他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
(三)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
負擔之債務。
(應適用)
信託法第 39 條、信託法第 40
條規定,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十五條 本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
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
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之情形下,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
以書面變更之相關法令或注意事項經修正
致有變更本契約條款之必要時,亦同。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在不違反主管法令
之情形下,得約定變更信託契
約約款及附件內容。
13
第十六條 本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 本契約因信託目的已完成(甲方就建案
已完工並達交屋狀態時)或信託目的無
法完成(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
由」發生時)而消滅並應依第十七條第
一項之約定辦理。
二、 本契約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提前
終止,並應依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出其對買方提供
其他替代履約擔保機制之證明
者;
(二) 本契約所定受託人義務已有新
受託人同意並承諾接續履行至
本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且經
甲方與該新受託人簽訂後續信
託契約者。
三、 本契約有前項所定之提前終止情事時,
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所稱甲方已向乙方提
出其對買方提供其他替代之履
約擔保機制之證明,應包含本契
約與後續其他替代履約擔保機
制之銜接與責任劃分,此時並應
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約定辦理;
(二)前項第二款所稱甲方與新受託人
簽訂之後續信託契約應包含其
與本契約之銜接與責任劃分,
時並應由乙方依約將信託財產
交付予新受託人。於甲方另與新
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由乙方
將信託財產結算移交新受託人
前,甲方不得提領或動用信託財
產。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3條規定,應予
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應
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應
適用。
(應適用)
為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
項,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消費者權
益之保障
14
第十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一、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情形
別將信託財產交付甲方或將受益權歸屬
予買方: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
滅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將信託
財產返還甲方。信託專戶內之款
項於完納稅捐並扣除本契約所
應支付之信託報酬及各項費用
後,如有剩餘,返還甲方,如有
不足,應由甲方負責償還。買方
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如發現工程
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
利之情形「物之瑕疵」「權
利瑕疵」應由甲方自行處理。如
尚存有甲方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管理費)
時,亦同。
(二)於發生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
定事由」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
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
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應
歸屬於買方,乙方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1. 甲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
權,係指甲方對信託專戶之
財產於專款專用後剩餘信託
財產之受益請求權。
2. 信託專戶之財產經結算,並
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
務之相關必要費用後,如已
無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予
買方時,乙方應即依甲方已
提供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
並於查詢網頁公告信託財產
(應適用)
一、本項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
金信託』補充說明」
(五)(六)及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
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
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
應予適用。
二、至地主與建商之權利義務
關係,係屬甲方內部權利
義務分配之問題,於不違
反主管法令之情形下,建
方與地主得視實際需要,
酌予調整信託契約約款內
容。
相關主管
法令
15
之結算資訊。
3. 經扣除前目信託報酬及相關
必要費用後,倘尚有剩餘信
託財產可供分配,乙方應即
依甲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
方,並由受通知之買方於乙
方所定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
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
件,供乙方確認買方身分及
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
益權比例。
4. 前目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
各買方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
買方交付信託金額比例計
算,其數額及相關資訊應以
乙方於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
(即自甲方所取得之契約編
買方繳款明細等資 )為
準;乙方應將可供分配之信
託財產依前述受益權比例分
配予買方,並得視需要依本
契約附件一所載受益權人會
議規則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
「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
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報告
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或可供
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比
例計算分配之結果。
二、 甲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支付相關稅費及清
償一切債務前,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
產,甲方不得異議。
(應適用)
信託法第41條規定,應 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十八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一、 乙方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查核或
查核簽證報告發現有金額、日期不符或
遲延交付之情形時,應即書面限期催告
甲方將不足金額補足或要求改善;倘甲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8條規定,應予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16
方仍未於期限內補足或改善,乙方應即
建案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
並公告於查詢網頁。
二、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且未於他方以
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時,應賠償他方所
受之損害。
三、
如因甲方之行為致生乙方受損害或第三
人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時,甲方應賠償
乙方之一切損害。
第十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 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於其營業登記項目
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並合於本契
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將甲方所提供
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如有提供買
甲方負責人或其他自然人之姓名
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電子郵件
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於本契約存續
期間內或於本契約終止後,為履行本契
約之權利義務所必須,提供予乙方依法
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及依法有調查權
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二、
甲方承諾其為履行本契約之約定而蒐
集、處理個人資料或向乙方提供個人資
料者,均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
關法令之規定。
(應適用)
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予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二十條 簽樣留存及通知
一、 甲方應將其基本資料及印鑑式樣留存於
乙方處以作為往來書面指示之依據
基本資料與印鑑式樣有變更時,應儘速
通知乙方辦理變更事宜,倘未完成變更
手續致受損害時,概由甲方自負其責。
二、 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甲方發生公司合
併或更名等事實時,甲方或承受公司應
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如因通知遲延所
發生之各項損失,應由甲方與承受公司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外,為委託人應盡義務
與職責,應予適用。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17
負責。
三、
除有特別約定外,立契約書人就本契約
有關事項之指示與通知,均按本契約所
載地址以___________
送達為之如一方
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他
方按原址送達或遭退回或拒收時,均以
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第二十一條 行銷、廣告之限制
一、
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買方簽
訂本專案買賣契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
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買方明確告知,
本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其買方,甲
方並不得使其買方誤認乙方係為該買方
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甲方並應將前述事
項於買賣契約中明定或於其附件中載明
之。
二、 經買方請求時,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項
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
三、
甲方如欲將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
務及其結果或報告,刊載或揭示於任何
書面文宣廣告等各式媒體時應事先
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對未取得乙方同
刊載之文義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造成乙方之損害,甲方並應賠償之。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應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依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涉訟時立契
約書人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二、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信託法信託
業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
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
託」補充說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應適用)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涉及市場
秩序之維持,應予適用。
市場秩序
之維持
18
與「 價金信託
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相關規定如有新
增或修訂時,立契約書人同意適用新規
相關法令及本契約均未規定時由立
契約書人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各方當事人之受讓
繼受人被授權人具有同等效力
得因受讓繼受授權行為而有損其他當
事人之權益,否則視為違約。
二、
乙方之身分及信託財產交易往來之
相關資料除本契約法令或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外他方應保守祕密乙方經營信
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祕密對乙方其他部門之人員
同。
三、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處理信託事
務,應由甲方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事先
約定之方式指示乙方為之,並以送達於
本契約所載地址時始生送達之效力,應
受送達地址變更時亦同。
四、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就本專案相關
事宜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其他交
涉之必要時縱以乙方名義為之其所發
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及其他處理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 本契約條款之標題係為便利閱讀而設
不得作為條款解釋之唯一依據。
(應適用)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
責,應予適用。
(應適用)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4 條及銀
行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適用。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約定之方式得視實
際需要調整。
(可調整)
費用分擔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應適用)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
責解釋之方式,應予適用。
委託人與
受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相關主管
法令
委託人與
受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第二十四條 附件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除另有約定
外,與本契約之條款具有同一效力。
(可調整)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19
第二十五條 信託契約作成與收執
立契約書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暸解本
契約之內容本契約共製作正本壹式○份甲方
執○份,乙方執○份為憑。
(可調整)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附件一: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可調整)
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
附件二: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可調整)
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
20
信託契約書(範本)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機制之不動產開
發信託並由建商擔任起造人且自地自建者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11 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7587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1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非建商自地自建之
用原則
備註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 」)
(應適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第 7點之 1賣方指建方或
合建雙方,故合建分屋或合建
分售之地主,如為預售屋買賣
契約之賣方(以下稱地主)
應適用本範本,並適用甲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
相關主管
法令
緣甲方就座落於○縣/市○段○、○、○地號等○○
筆土地之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
」),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
並與預售屋承購戶(下稱「買方
簽訂買賣契
約。
甲方茲委託乙方為本專案興建資金土地及建物
(包含在建工程)之受託人由乙方執行信託管理
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土地並進行
資金控管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以利本專案順利興
建完工及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符合內政
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履約擔保機制之
不動產開發信託」相關規定為此立契約書人特
訂立本信託契約(下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約定條款如下:
(應適用)
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
款規定
賣方指建方或合建雙方,故合
建分屋或合建分售之地主應適
用甲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交付信
託。
關主管
法令
第一條 信託目的及信託事務內容
一、 本契約之信託目的係為確保興建資金於
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
以確保受益人權益甲方將本契約第三
條第二項所定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
方擔任受託人執行信託管理以使本專案
順利興建完工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契約履約擔保機制有關不動產開發信託
(應適用)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事項,屬於
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
項,應予適用。
消費者權
益保障及
法令
21
之規定。
二、 為使本專案興建資金(依第三條第二項第
二款定義)於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之約
定專款專用甲方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
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方擔任受託人
執行履約管理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本專
案土地及辦理有關與本專案興建開發所
需之一切必要支出並進行資金控管
工程進度專款專用方同意委託乙方辦
理下列事項:
() 本專案興建基地產權之管理處分
() 信託存續期間對興建資金進行專款
專用;
() 信託專戶收支之帳務管理;
()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擔任
本專案建物完工後第一次登記之信
託所有權人;
() 依本契約所載有關本專案不動產之
地籍整理(包括但不限於合併分割
及鑑界)信託登記及塗銷等與本專
案相關之其他登記事宜。
(應適用)
依內政部民國107 312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04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
充規定,為相關主管法令及消
費者權益保障等約定事項,應
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及消
費者權益
保障
第二條 信託當事人
一、 委託人:甲方。
二、 受託人:乙方。
三、
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
託人甲方。惟於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
執行續建而有引進資金之必要時,續建
之出資人得於其出資範圍內取得甲方受
權;另
特定事由發生時除有應依法
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
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
權,應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約定歸屬於買方。
(應適用)
一、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
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
項第 2條第 3款規定,賣
方指建方或合建雙方,故
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之地
主應適用甲方之權利義務
關係交付信託。
二、「歸屬於買方」
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中辦地字
1000724653
號函「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
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
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
明」(五)規定,應
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22
四、 前項特定事由係指甲方散、破 產、
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
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致客觀
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
、「
特定事由」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中辦地字
1000724653
號函「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
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
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
明」(四)規定,應
予適用。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一、 為利乙方處理本信託事務之現金收支及
資金控管,甲方同意乙方於其營業處所
開立信託專戶(下稱「信託專戶」用以
存放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興建資金
及本條第二項第(四)款取得之款項。
二、 本契約之信託財產
(下稱「信託財產」
係指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依本契約之
約定交付信託之下列財產:
(一)本專案土地:甲方所提供○縣/
○段○○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總計______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_____
實際面積
及權利範圍以地政機關複丈登記
為準。
(二)興建資金係指買方所繳價金(
買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所有
權登記前所給付賣方之預售屋買
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
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但不
包含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
專案銀行融資款項及甲方自有資
金(下合稱「興建資金」)
(三)本專案興建中建物及興建完工並
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
包括但不限於本專案之在建工程
及其他變更原專案內容或增建之
部分,及乙方以受託人身分依本
(應適用)
依內政部民國107 312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04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
充規定,為相關主管法令及消
費者權益保障等約定事項,應
予適用。
(應適用)
依內政部民國107 312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04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
充規定
建案土地應交付信託
故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一(一)規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內政部
102 13日內授中
辦地字第1016652591號函及消
費者權益之保障等約定事項
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及消
費者權益
保障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及消
費者權益
之保障
23
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及內政
102 13日內授中辦地字
1016652591號函辦理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之建物。
(四)乙方因前三款信託財產之管理
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而取得
之財產權。
三、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
定外於信託存續期間甲方不得要求乙
方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
不得要求將信託財產移轉予任何他人
四、 買方如係直接將價金交付予甲方者,甲
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
將該筆價金存入信託專戶。甲方未存入
信託專戶之買方所繳價金,非屬信託財
產,應由甲方自負其責。
五、 除甲方已預先提存同等之金額存入信託
專戶外,買方所交付之訂金亦需依本契
約之約定交付信託,惟其後買賣契約不
成立或解除時,甲方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乙方請求返還。
六、
信託財產應以______
信託財產專戶」
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名義登載。管理
運用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訂
之合約文件應由乙方以該等名義辦理
之。
(應適用)
信託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應
予適用。
(應適用)
屬於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
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一(一)規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4款規定
應予適用。
(應適用)
信託法第 1條規定
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消費者權
益保障事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約日(或民國○年○月
○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八條終止時止信託存
續期間經甲、乙方之共同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應予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24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
單獨管理運用乙方對信託財產之運用
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不具有運用決
定權,而應依甲方合於法令規定及信託
目的範圍內指示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妥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 信託專戶之款項應依本契約專款專用,
除支付本契約約定完成興建開發、管理
銷售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支出以及購
買本專案之土地款、貸款本息
____________等費用外,於信託存續期
間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並以存放新臺幣
存款為限。
三、 甲方依前項專款專用範圍,擬申請動用
信託專戶資金時甲方應提出書面申請
並檢附證明符合專款專用範圍之相關文
件,經____
審核無誤後始得動用其中
如屬工程營建費用之動用,甲方另應檢
_________先經________
查核無誤後,
再交由乙方複核後動用。前述付款流程
並得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經乙方審核後
由乙方直接撥付甲方指定之承攬人帳
戶。
四、 為利信託財產管理與信託關係之維持,
信託專戶餘額不足支付本契約各項應負
擔之費用或有不足之虞時甲方應於收
到乙方通知後○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
款項依乙方指示存入信託專戶。逾期未
存入信託專戶所致生之罰鍰滯納金
息等費用或所衍生之相關損失概由甲
方自行負責。
五、 甲方對乙方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
行使之指示乙方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
(應適用)
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專款專用範圍應依內政部民國
100 11 30 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00726118 號函及民國
102 12 25 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26041252
號函辦理
用範圍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
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辦理,應予適用。
(應適用)
審核流程涉及消費者權益保
障,應予適用。
(應適用)
負擔信託之各項費用為委託人
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
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消費者權
益保障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受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25
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乙方應告
知甲方,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六、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將
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
分別管理並不得
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
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改正
乙方未改正者,甲方得請求將乙方所獲
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乙方並應賠償信託
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應適用)
為信託法第 35
條規定應予適
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於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
關法令限制者外,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
(應適用)
保留收益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保
障,應予適用。
消費者權
益保障
第七條 受託人義務與責任
一、 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
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 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
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乙方及代
表或代理乙方簽署或履行本契
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
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
與核准。
(三) 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
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乙方之
公司章程或乙方與第三人所簽
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
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
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
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他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
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應適用)
為受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
予適用。
受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26
三、
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
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發生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信託財產因管理運用所生之損益依法悉
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
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
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
任。
五、
乙方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
處理部分信託事務方使第三人代為
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
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甲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甲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
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 甲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
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甲方及代
表或代理甲方簽署或履行本契
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
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
與核准。
(三) 甲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
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甲方之
公司章程或甲方與第三人所簽
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
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四) 因買賣契約個別糾紛(包括但不
限於契約當事人有給付遲延或
買賣標的之瑕疵擔保責任等)
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因甲方
與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約定,而對
於該第三人負任何責任。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外,為委託人應盡義務
與職責,應予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外,為委託人應盡義務
與職責,應予適用。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應
予適用。)
除地主非法人時,性質上當然
不適用公司章程外,為委託人
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內政部 100 6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
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
一(四)規定,應予適用。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相關
主管
法令
27
二、 甲方應提供本契約之影本或證明文件予
買方,並應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或影本
予乙方留底備查。
三、
於信託存續期間甲方應就下列事項
○個月提供經_______查核及至少每年
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其查核
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甲方應交付信託之金額、日期與
實際交付信託是否相符。
(二)甲方告知乙方已收取買方所繳價
金,是否有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
形。
四、 甲方對於本專案預售屋買賣交易應有適
當之防制措施,並應以下列方式控管:
(一) 買賣契約應有編號,由甲方自行
登錄及控管,並提供契約編號簿
冊及載明買方資料予乙方。乙方
得派員或委託 定期或不定
期查核。
(二)影印、縮影照像或以電子檔案方
式留存買方之各項證件。
五、 甲方應將下列事項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
中訂明並告知買方(包括後續買賣契約
之受讓人)
(一) 建案之起造人及受託機構之名
稱及連絡方式,並明確載明該建
案是否有約定提供續建協助或
未完工程續建承諾,若有並應明
確載明未來協助續建建案之起
造人、受託機構及承諾或協助續
建機構之名稱及連絡方式。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第 5款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第 6款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9條規定,應予
適用。
(應適用)
(一)(五)為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
「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
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第 7款規定,應予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相關主管
法令
28
(二) 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信託目的係
在確保興建資金依信託契約之
約定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
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
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
求,應由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三) 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乙方建
置查詢網頁,甲方應告知且徵取
買方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
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乙方,並同
意乙方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
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
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
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
「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
露者外,乙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四)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入信
託專戶者外,甲方至遲應於收訖
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
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
託關係僅存在於乙方與甲方,
非存在於乙方與買方,買方所繳
價金於甲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
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
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不動產開
發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
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
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於每
次繳款後自行於乙方之查詢網
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
明細,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
確實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
查詢途徑為:[ ]。買方對該網頁
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甲
方或乙方處理。
29
(五)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
發生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
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
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
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
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甲方請
求。
(六) 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
發生,如受託人認為有需要
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
會議之情形,其受益權人會議之
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
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
項如本契約附件一所載,甲方應
將其訂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六、 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因處理信託事務之
需要,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
文件予乙方如因甲方提
供之資料不實
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甲方應自負
一切法律上責任。
七、 甲方保證就信託財產之土地享有合法之
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及建築之權利
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第三人無法對
該土地或興建中建物主張任何權利。信
託存續期間或信託關係消滅後,因信託
財產本身之瑕疵所造成之損害,由甲方
自行負擔。
八、
買賣契約如有變更無效解除或終止之
情事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如因怠為通
知致生損害於乙方或第三人,或發生爭
議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九、 甲方有關出賣人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開立統一發票交由買方收執)及因買賣
所發生之一切稅捐
費及代書費等
(可調整)
已明文規定如受託人認為有需
要時召開。
(應適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
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應
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第 7款規
定,應予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相關主管
法令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30
由甲方自行負擔。
十、 甲方之承攬廠商如發生下列事由之一,
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承攬合約時,甲方應
另行委任新承攬廠商並立即通知乙方:
(一)無故停工達○個月以上;
(二)無法如期完工;
(三)違反承攬合約約定;或
(四)_________
(除性質不符者外原則上
予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惟如地主非定作人時
質上當然不適用。
第九條 買賣契約轉讓、不成立、解除及誤入款項
等情形之處理
一、 買賣契約如因買方辦理轉讓,甲方應於
受理轉讓手續完成後,儘速以書面通知
乙方。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轉讓文件影
本、受買方
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價金付款明細
表等。
二、 甲方與買方雙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合
意解除買賣契約者甲方應出具申請書
提供買賣契約及其與買方之買賣契約不
成立或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
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
原先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三、 甲方或買方如有將價金誤入信託專戶之
情形,應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乙
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
買方誤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
戶。
四、 甲方同買賣契約如因買方違約而遭甲
方解除時,甲方應以書面向買方為解約
之通知並以副本知會乙方甲方應出具
申請書,提供買賣契約及其向買方解約
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
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之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應適用)
委託人應盡義務與職責,應予
適用。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委託人應
盡義務與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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