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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  賣方應於買方辦理交屋手續時,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 
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 
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點交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
還。 
三、  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依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通知
日)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賣方時,不
在此限。買方充分了解以「附件十二:建材設備表」所列之樓層別建
材規劃方式交屋。 
四、  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
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  買方有裝潢需求時應預繳裝潢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整,每戶並酌收清
除費新臺幣伍仟元整,(係買方房屋裝潢後應清除廢棄物或有損害公設
等之保證金,若買方未清除裝潢廢棄物或有損害須賠償時,由管委會
或賣方代為僱工清除或修繕)。買方完成裝潢後,預申請退還裝潢保證
金時,應經管委會或賣方,查核確認無損公設及無廢棄物等之事項後
,無息退還買方。 
六、  買方未辦妥交屋手續不得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如有違反前述
情形,本公司將依本合約、民法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共有部分之點交及分管約定 
一、  為維護本社區之公共安全及清潔衛生,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份
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
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份之管理費。 
二、  賣方應於第一批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內(依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通
知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三、  買方同意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並逐步接收公
共設施,應由賣方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