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
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
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
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
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
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
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
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
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
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__日內提出
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
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
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
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
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
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
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
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
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
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
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
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
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
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
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