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屆老人節模範老人及孝親楷模推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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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表揚全國

模範老人獎

敬老楷模獎孝親楷模獎

推薦辦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成立慶祝活動籌備委員會,辦理推薦表揚模範老人獎、敬老楷模獎暨孝親楷模獎甄選,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指導單位,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協進會為主辦單位,理事長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開會議與決議案之執行。

第二條、發揚暨實踐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與倫理道德為宗旨,推廣敬老陪伴孝親,每年重陽節表揚敬老活動,促進關心與幫助社會貧苦無依者,蔚為風氣。

第三條、甄選標準:

(一)模範老人獎:年滿65歲,於民國105年至110年,曾獲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能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者。

1、樂善好施、濟助貧病、關懷身心障礙或失智症患者,弘揚道德倫理與端正社會風氣,有啟導作用,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2、捐贈財物、土地、幫助孤苦老弱、關心老人福祉、獎勵孝親、愛心行善,推展敬老陪伴與傳承智慧,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3、親切和藹、德孚眾望、傳承中華文化、教導兒女勤儉、惜福、造福或宣揚節能環保愛地球,事蹟足為國人典範。

(二)敬老楷模獎:未滿65歲,於民國105年至110年,曾獲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能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者。

1、和善愛家、慈幼睦鄰、敬老陪伴、耐心樂觀與愛心行動,長期表現卓著,足為國人楷模。

2、定期探望並贈送生活財物、關懷老弱病殘、孤苦貧困或遭棄養的長者,有具體事證,足為國人楷模。

3、運用個人專才,擔任志工,長期幫助和保護社區受虐的年長者,防制家暴,有具體事證,足為國人楷模。

(三)孝親楷模獎:於民國105年至110年,曾獲學校、地方政府或社團表揚,有下列事蹟之一,能提供具體佐證資料者。

1、孝親尊長、參與學校或社區,關懷老弱、病殘,服務長者,具體愛心事證,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2、協助身心障礙同學或長期陪伴家人照顧老弱、病殘,服務態度親善,表現卓著,有具體事證,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3、擔任學校或公益團體志工,好態度與愛心、熱心服務長者,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證,足為全國學生楷模。

第四條、推薦資料甄選與當選名額:

(一)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惠轉各縣市政府社會、民政、教育等局處,轉發所屬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與立案社團暨各級學校,協助宣導與推薦。

(二)推薦參加甄選資料,請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截止前,將下列附件寄(送)交主辦單位收件憑辦。

1、推薦表(附件一)需要蓋大小章,寄交正本並請附加電子檔案;可用e-mail傳送,限用word之doc檔案,不受理掃描的pdf或jpg照片檔案。

2、同意具結書(附件二)需簽章後寄交正本

3、佐證資料(附件三)正本或電子檔案受推薦人參加公益活動照片二張或電子檔和佐證資料影印本,需不同活動或時間,當選與否,活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負責銷毀,不予退還。

(三)推薦甄選與當選名額:

請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暨全國或地方立案之社團推薦名額不限。
1
、模範老人獎、2、敬老楷模獎:依各單位推薦,擇優當選
2位為原則;
3
、孝親楷模獎:各級學校推薦名額不限,各年級學生當選
2位為原則。

(四)推薦事蹟優異,如因名額而未獲當選者,經評審決議得發給嘉勉狀。

(五)曾榮獲當選,接受全國性之表揚者,請勿再推薦參加同項目之甄選。

第五條、複審與決選公告:

全國各界慶祝老人節表揚推薦甄選活動籌備委員會,委由主辦單位,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院轄市與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單位,派員指導,並由主辦單位聘請全國相關社團負責人與學者賢達,組成複審決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之具體事蹟,詳加審核決選,預定於8月23日與8月30日完成複審與決選,並於8月31日公告於「中華民國老人福利協進會」網頁及專函通知榮獲當選人與推薦單位,請推薦單位長官和親友團,陪同得獎人,到場接受表揚,分享得獎之榮耀。

第六條、頒獎時間地點:

謹定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星期日)下午2點整,假臺北市國軍文藝活動中心(臺北市中華路一段69號),舉行頒獎典禮。如遇天候或其他因素,主辦單位保有變更活動時間與地點之權利。

第七條、表揚方式:

恭請中央部會首長,頒發榮獲當選者獎牌和禮品,並贈送得獎人優良事蹟長青特刊和頒獎典禮全程錄影和照片光碟等。

第八條、本實施辦法,經全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表揚推薦甄選活動籌備委員,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備。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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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紙本要蓋大小章郵寄(另附電腦word原始檔案,用光碟片或E-mail)

中華民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表揚全國

□模範老人獎

□敬老楷模獎

□孝親楷模獎

推薦表

姓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最近半年

二吋大頭照

浮貼或電子檔

地址

戶

籍

(郵遞區號) (市縣) (鄉鎮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1.□同上

2.其他請詳填:

電話

日:

夜:

行動:


具體事蹟

︵

105

年

︱

110

年

︶

請用電腦標楷體14大小,條列式或分段撰述字數至少300字以上~1000以內(附電子檔),如欄位不敷填寫,請另紙浮貼:

初

選

推

薦

單

位

由各縣市政府立案之社團或鄉鎮區公所及各學校單位,直接推薦

推薦單位名稱:(請蓋用圖記)

推薦單位地址:(郵遞區號)

負責人職稱姓名:電話:手機:

承辦人員姓名:電話:手機:

(11053)臺北市信安街78號2樓中華民國老人福利協進會收

附件二、同意具結書

受推薦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具結同意書之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受推薦人若未滿二十歲,得請家長(法定代理人)瞭解、同意本具結書,並遵守以下規定:

  1. 受推薦人同意報名參加中華民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表揚推薦甄選,提供事蹟與照片等佐證資料,均屬真實。

  2. 受推薦人個人資料,在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保護及規範下,於申請時提供之姓名、住址、電話、傳真、e-mail等個資保密,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期間自即日起至當年底止,所填具之申請表及同意書,屆時由主辦單位負責自動銷毀。

  3.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致

中華民國各界慶祝第56屆老人節表揚推薦甄選委員會


受推薦人已閱讀並接受上述同意書內容

當事人簽名(請親簽)

未滿20歲學生請家長簽名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附件三:自傳與其他佐證資料

1、自傳請以電腦打字標楷體字型14級,約300~600字。






2、其他佐證(曾受政府機構及民間社團表揚具體事蹟(電子檔),請以精簡方式列舉撰述,檢附獎狀或感謝狀影本)資料,黏貼郵寄或用e-mail寄到下列信箱[email protected]提供決選佐證與得獎人榮獲表揚事蹟發行特刊登載長青雜誌用。

佐證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浮貼1

(可用掃描照片檔案或相機檔案)

佐證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浮貼2

(可用掃描照片檔案或相機檔案)

佐證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浮貼3

(可用掃描照片檔案或相機檔案)

佐證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浮貼4

(可用掃描照片檔案或相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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