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方式: 
 (一)填妥申請計畫書 1式六份函送本局(如附件),並在信封上加註
「藝文暨民俗節慶活動補助申請書」,送達或掛號逕寄本局文化資
源科(臺中市臺灣大道 3段99 號惠中樓 8樓)收。 
 (二)申請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未
重複接受本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配合本局所訂期限,依核定額度,調整計畫
金額,並函送修正計畫書 1式2份報本局核備。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邀請相關公部門人士或專家學者3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召 
 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進行現勘,並請提案單位派員協助相關工 
 作事宜。 
 (二)評審標準為計畫之完備性及可行性,備有配合款者優先。 
八、請款方式: 
 (一)活動結束後三週內,備齊領據、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及未重 
 複接受補助切結書、費用結報明細表、經費收支分攤表、原始支 
 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 jpg. 
 檔)二份送本局辦理核撥補助款。審核通過後,核實撥付款項, 
 逾時者將列入下次補助審查依據。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經費 
 請撥,逾期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如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如有隱匿不實、造 
 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一年至二年內不得 
 提出申請。 
 (三)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