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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中市文推字第100000126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中市文源字第10500227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中市文源字第10800225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中市文源字第1140007417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藝術及民俗節慶多元發展,鼓勵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
學)會與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舉辦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提升藝術水
準、文化素養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每年五月(計畫執行: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及十二月(
計畫執行:隔年一月至六月)開放提案申請為原則,如有變動,本
局將另行公告。 
三、補助範圍:本市優質之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其活動主題明確,有
助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
藝文水準者,惟民俗祭儀材料及設備、才藝類課程與娛樂性團體活
動等,非本要點補助範圍。 
四、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
社團、協(學)會及基金會等之非營利公益團體。 
五、補助額度: 
(一)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補助金額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
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惟申請補助
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之限制。 
(二)配合本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有助提升本市文化素養
具指標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本局得專
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
算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三)經審查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同一經費項目不得重複接受臺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六、經費用途:依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七、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