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藝文民俗活動補助要點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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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暨民俗節慶活動補助要點修
正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暨民俗節慶活動補助要點前於一百年一月
十六日以中市文推字第一○○○○○一二六二號函訂定,並於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歷經二次修正。茲為多元
發展臺中市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使各團體申請補助作業流程能更加完
備並符合實務所需,經全面檢視檢討後,爰修正本要點,以臻完備,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要點名稱。
二、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 配合業務實際需求,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 修正補助額度上限並酌修有關不得重複接受補助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五點)
五、 新增補助經費用途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 修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收件截止日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 新增審核結果通知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 新增計畫修正處理原則之規定,將現行規定第六點及第八點,關
計畫變更及終止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整併,其後規定點次予以調整。
修正規定第九點)
九、 修正請款方式應備文件及有關核銷作業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 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後段文字與修正規定
十一點第三款整併。(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新增有關行政中立及食品衛生安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二、新增本要點書表格式由文化局訂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三、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時之辦理依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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