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節慶及傳統民俗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高市府民宗字第10430015900號函發布
一、為補助宗教團體辦理節慶及傳統民俗活動,以結合宗教社會資源,發
  揮宗教教化功能及促進宗教融合,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要點補助之宗教團體如下:
 (一)本市登記立案之寺廟。
 (二)本市登記立案之教會(含已登載於捐助章程並設籍本市之所屬分會、分機
   構、分堂等)。
 (三)在中央或本市立案,設籍於本市並以寺廟或教會為服務對象之宗教服務
   性質團體。
  (四)在中央或其他縣市立案之教會,其所屬已登載於捐助章程並設籍本市之
   分會、分機構、分堂等。
四、宗教團體辦理下列活動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宗教性慶典活動。
 (二)各類傳統民俗活動。
 (三)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宗教或專案性活動。
五、宗教團體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活動計畫書。
 (二)證明為第三點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活動計畫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活動目的。
 (三)活動日期與地點。
 (四)辦理單位。
 (五)計畫內容。
 (六)經費來源及概算。
 (七)活動預期效益。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者,不予補助。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依活動之內容、規模及效益等核定之。
  但不得逾活動經費概算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同一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順序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次序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七、經核准補助之宗教團體,應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
  應於活動開始前七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