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
114年10月1日修正
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計畫目的
「iYouth」包含國際(international)和青年(youth)之意,鼓勵我國青年積極參與全球國際組織及非政府組織會議、活動或計畫,於各領域代表青年或代表臺灣發聲,或於國際組織長期蹲點研習,推動在臺國內外青年交流,提高青年國際參與能力,厚實國際視野,同時提升臺灣國際形象及能見度,特定本計畫。
申請對象
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國內各大專校院。
申請條件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團隊籌辦,透過國內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函文申請。
海外執行:
(1)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參與或辦理海外國際論壇、會議、活動或計畫。
在臺辦理: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參與或辦理國際論壇、會議、活動或計畫。參與國家應達3國以上(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青年名冊中臺灣青年參與人數比率達計畫或活動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屬下列範疇者,不予補助:
藝文、音樂展演、展覽、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活動、體育賽事等。
海外志願服務、國際學術會議、研習營、學術講座、學術研究、移地研究、教育展、招生宣導活動及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其他依教育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等。
獲本署補助後,於參與或辦理期間成功取得國際會議主辦權、在臺成立國際組織分會、擔任國際組織幹部者,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外,每項額外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前項獎勵金,團隊須函文檢附佐證資料,俟結案時依實核撥(此獎勵金不受本計畫第九點規定有關自籌款不得少於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及原核定補助比率之限制)。
類別2:海外蹲點研習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個人或團隊籌辦,透過國內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函文申請。
赴海外(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國際性及地區性非政府組織研習至少6週(42日)以上。
申請者自選議題,並應先自行與擬赴蹲點研習之組織聯繫,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接受前往蹲點研習後,取得研習同意證明文件據以申請補助。
擔任國際組織幹部因職務需要赴海外蹲點研習者(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除外),應提出職務證明,據以申請補助,且同1人每年以補助1次為限。
屬下列範疇者,不予補助:
(1)藝文、音樂、展覽、體育、專業技藝能學習等。
(2)海外志願服務、民間組織正式派駐人員、修習學位或課程實習學分之一部分者、系所專業領域研習或學術研究等。
類別3:推動「青年壯遊點」臺灣文化體驗活動
安排18歲至35歲在臺國內外青年,赴本署核定青年壯遊點所辦理之深度認識臺灣的體驗活動,總參與人次達30人次以上。
臺灣青年及在臺外國青年參與人數比率分別須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類別經核定補助辦理者,應配合本署宣傳全球趨勢論壇活動,並擇優推薦在臺國內外青年出席。
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
原則須於計畫執行前提案申請,全年度分以下3階段受理,倘未依限提案者將併至下一階段審查:
階段
受理截止日
第一階段
114年9月30日前
第二階段
114年12月31日前
第三階段
115年5月31日前
審查流程:
初審:為資格審查,資料不全、申請條件不符者,不予受理。
書面審查: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審查原則:
完整性:計畫具體內容、國際連結交流規劃(如連結對象及目標)等,30%;
可行性:計畫規模、特色性、創新性、過去執行經驗等,35%;
影響性:成效擴散與推廣、質化與量化效益等,35%。
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
補助額度及項目
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類別案件,至多補助三案,另同一會議或活動之申請,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補助額度:
部分補助上限20萬元為原則。
受補助者,須自籌計畫總經費20%以上,且須於行前投保旅遊平安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補助項目:
赴海外執行:(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核銷範圍為計畫或活動期程前、後一個月內)、(2)簽證費、(3)會議註冊費、(4)旅遊平安保險費用、(5)生活費等,補助標準請詳閱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附件5)。
在臺辦理:(1)旅遊平安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費用、(2)食宿費、(3)場地費、(4)器材租借費、(5)交通費、(6)講師費,以及(7)赴壯遊點體驗活動費(由壯遊點開立單據,計算單位為每人)等。
類別1及類別2青年團隊含經濟弱勢青年、原住民族青年及新住民(子女)青年者,於原核定補助額度外,每名增加補助1萬元。
為經濟弱勢青年(含低收、中低收入戶)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3)。
為原住民族青年及新住民(子女)青年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含記事1份。
申請方式及資料
檢附相關文件1式如下:
公文。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大專校院免附)。
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1)。
企劃書(如附件2)。
青年名冊(如附件3,類別3免附)。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或附件5)。
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4)。
於計畫執行前,配合各申請階段送件,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寄送電子檔至計畫工作小組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小組)
函文紙本資料一式,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體驗及學習組」,收件人「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小組,以郵戳為憑。
經費核撥
如有無法執行計畫之情事,須敘明原因函送本署申請註銷核定計畫。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且完成辦理成果發表後2個月內,辦理核銷,並將應備文件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紙本1式1份(併附完整電子檔1份),備函向本署申請撥付。若申請單位計畫執行期程為10-11月,則案件核銷時間最遲需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將應備文件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紙本1式1份 (併附完整電子檔 1份),備函向本署申請撥付。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或推廣,如辦理交流分享會、成果發表會或線上平臺交流分享(會議、直播、影片等形式)等。若辦理實體活動,活動時間至少2小時,累計至少30人次參與;若採線上分享,累計至少300人次觀看。倘成果分享會參與人數或線上活動累計觀看次數未達本計畫規定數(次),可將成果分享內容撰以貼文於社群平台發布,以閱覽數補齊不足數(次),若仍未達標,本署得予以扣款,每人(次)扣減100元,扣款金額以補助款總額之20%為上限。
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公文1份。
成果文件檢核表及成果報告(含媒體或網路社群廣宣、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資料等)(如附件6-7,紙本1式1份,併附完整電子檔1份)。
活動照片及成果照片電子檔(至少提供5張以上,每張照片檔案大小不得低於1MB,檔名為照片內容介紹)。
領據1份(如附件9)。
國外旅費報告表(如附件10,類別1赴海外執行者及類別2需檢附)
簽到表或參與清冊(範例如附件8,類別1在臺辦理行動者、類別3需檢附,並標示參與青年身分別及性別)
收支結算表1份(如附件11)。
支用單據1冊:
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支用單據採就地審計辦理,由執行單位依規定妥適保管。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補助經費項目之支用單據黏貼於黏存單上,並需有相關人員蓋章,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查核。
為保障青年參與活動之健康安全,須檢據保險費用證明(投保旅遊平安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未檢附相關文件,酌予扣減補助經費。
機票核銷需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須填寫買受人抬頭)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以及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如有大幅變更原企劃內容、總經費額度以及實支總經費調降等情形,請來函辦理計畫變更,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並請於經費核銷時,併同檢附以下文件:
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12)。
調整後之經費申請表(如附件4或附件5,調整後之自籌經費仍需達總經費20%以上)。
為提升計畫辦理效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進行網路社群廣宣,且所提供之活動訊息、成果報告、成果短片等,無償授權本署進行宣傳、重製、修改、出版、展覽等權利及公開使用之各項相關權利,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其他注意事項
補助經費如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如經立法院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款,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本署得視情形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活動執行成效,並由受補助單位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如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註銷原補助案件之核定,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必要時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同一年度同一案件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
企劃及成果報告等內容若有抄襲、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本計畫規定或其他法令者。
未執行企劃、成果報告不符原規劃內容者。
未配合出席本署指定活動或協助安排本署活動訪視,且無正當理由者。
補助款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如經發現支用單據未依規定保存或銷毀者。
前項情事,如經本署通知繳回補助款項,須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繳回,逾期未繳回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逕送強制執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銷毀支用憑證應依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會計法與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為促進性別平權,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之董(理)事或監事,建議其人員組成以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辦理。
本計畫實施時程將視狀況調整,如有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修訂並於官網公告。
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獎補助資格,原獎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提出其他獎補助申請案件。
為維護受補助單位海外行動安全,所赴國家須為外交部旅遊警示黃色以下,始得列為計畫所赴國家。受補助單位須於出發前1週確認旅遊警示情形,倘外交部變更旅遊警示,受補助單位須就擬赴國家進行調整、取消或延期等必要作為;如係出發後,服務之國家方變動為外交部旅遊警示橙色警示以上分級,受補助之單位則須主動聯繫本署及我駐外館處,並得配合外交部相關措施提前回國,如實際計畫執行期程與原核定之計畫期程不同,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附件1
申請文件檢核表(封面)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類別 | □類別1:赴海外執行或在臺辦理可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 □類別2:赴海外蹲點研習 □類別3:推動「青年壯遊點」臺灣文化體驗活動 | ||
申請單位 | |||
申請代表人 | 聯絡方式 | 電話: Email: | |
企劃名稱 | |||
辦理/所赴地區 | 國家: 城市: | ||
預定期程 | 年月日至月日,計日 | ||
企劃經費 | 所需總經費元 擬申請補助金額元 | ||
企劃摘要 | 摘要: 預計參與人數:計名(請依據活動或會議預計參與人數填列) (國內青年名、外籍青年名;男:名、女:名)。 預計參與國家(組織):,共國 (如:美國、荷蘭、新加坡,共3國)。 籌備團隊人數:計名(請以青年名冊中人數填列) | ||
文件檢核 | □1.公文 □2.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1份(大專校院免附) □3.(如附件2)企劃書 □4.(如附件3)青年名冊 □5.(如附件4或附件5)經費申請表 (前列文件請勿使用訂書針裝訂) |
附件2-1
企劃書(類別1、類別2)
※請依審查項目及下列主題,研擬提案申請書
一、企劃名稱
二、《計畫執行》或《所赴組織》重要性及國際代表性
三、執行方式
(如:行動內容、國際連結交流規劃、連結對象及方式等)
四、歷年量化或質化成效說明
(如:歷年曾參與類似活動次數及成果概述…)
五、預計達成目標及效益
(條列方式說明,如:會議或活動參與程度、辦理分享會Ο場次、媒體報導、粉絲專頁擴散度等……)
六、預計進行社群宣傳方式
七、預計辦理成果分享方式(請列出具體時程)
(如:辦理分享會Ο場次、辦理形式、預計參與人數等……)
八、其他佐證文件
(含會議、活動或計畫正式邀請函及議程表或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或擬發表之內容摘要)
註:A4紙直式橫書、字體14字元、頁碼置中、雙面列印、勿使用訂書針裝訂,請務必使用本署文件格式,勿套用其他模板。
附件2-2
企劃書(類別3)
※請依審查項目及下列主題,研擬提案申請書
企劃名稱
預計到訪壯遊點
1.壯遊點建議清冊可參考本署網站補助計畫資訊 https://pse.is/42vvep。
2.請留意各壯遊點導覽語言、提供體驗活動等,依需求擇定壯遊點並規劃外語導覽等配套措施。
(如質化及量化效益、成效擴散與社群推廣方式等….)
預計辦理成果分享方式(請列出具體時程)
註:A4紙直式橫書、字體14字元、頁碼置中、雙面列印、勿使用訂書針裝訂,請務必使用本署文件格式,勿套用其他模板。
附件3
「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
籌備團隊青年名冊
序號 | 學校/系所/年級或任職單位/職稱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份 (西元年) | 特殊身分 | 電話/Email | 保險 證明 |
1 | □經濟弱勢 □新住民(子女) □原住民身分 | 如已辦理,請打勾。 | |||||
2 | |||||||
3 | |||||||
4 | |||||||
5 | |||||||
6 |
※申請類別3免附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
本團隊同意申請「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所填載及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就讀學校或任職單位、姓名、出生年份、電話及email等),無償提供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蒐集、儲存、分析及運用,以確認申請資格。
本團隊成員皆為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經查身分不符者將取消受補助資格。
僅限使用於本計畫必要之範圍內,且本團隊個資必須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措施銷毀程序,非經本團隊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必須確告知對貴團隊權益的影響,如貴團隊未簽名,青年署將不會審核貴團隊的資料。
計畫申請代表人亦須列入本名冊。
此致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申請代表人(簽名):
□申請表
□核定表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附件4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青年署: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青年署填列)
(元)
核定補助金額
(青年署填列)
(元)
說明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青年署 青年署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捐)助方式: (青年署填列)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青年署填列)
□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備註:
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補助項目說明:
赴海外執行可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可補助項目:(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簽證費、(3)會議註冊費、(4)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5)生活費。
赴海外深度研習可補助項目為:(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簽證費、(3)旅遊平安保險費用、(4)生活費。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依行政院對國外出差人員投保綜合保險之相關規定辦理。
生活費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標準計算,最高補助6週(42日)。
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教育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附件5
□核定表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青年署: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青年署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計畫金額(元)
補(捐)助金額(元)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團體負責人
單位 單位
青年署 青年署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備註:
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之民間團體適用。
為促進性別平權,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之董(理)事或監事,其人員組成以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教育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補助項目說明:
赴海外執行可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可補助項目:(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簽證費、(3)會議註冊費、(4)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5)生活費。
赴海外深度研習可補助項目為:(1)最直接航線往返經濟艙機票、(2)簽證費、(3)旅遊平安保險費用、(4)生活費。
旅遊平安保險費用,依行政院對國外出差人員投保綜合保險之相關規定辦理。
生活費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標準計算,最高補助6週(42日)。
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非指定項目補(捐)助,新增二級用途別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補(捐)助方式:
(青年署填列)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青年署填列)
□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附件6
成果文件檢核表
附件7-1
成果報告(類別1、類別2)
【※如為申請類別1在臺辦理者,請檢附簽到表或參與清冊佐證】
成果報告英文摘要
網路社群公開分享文章1則以上:提供截圖及網址連結(標註#「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等字)
目標或效益達成狀況(質、量化成效說明):
(一)所聯結國際組織
(二)執行計畫特色及參與程度
(三)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及國際社會後續連結效益
(含成果文件、照片JPEG檔案等,須寄送電子檔至本計畫信箱[email protected])
註:A4紙直式橫書、字體14字元、頁碼置中、雙面列印、勿使用訂書針裝訂,請務必使用本署文件格式,勿套用其他模板。
附件7-2
成果報告(類別3)
【※請檢附簽到表或參與清冊佐證】
計畫概述(含目標、執行期程、執行內容等)
成果摘要(約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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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或效益達成狀況
活動照片5張(含圖說)
簽到表或參與清冊佐證(範例如附件8,註明參與國內外青年、人數以及生理性別)
成果分享說明(含照片或截圖)
提供完整電子檔
(含成果文件、照片JPEG檔案等,須寄送電子檔至本計畫信箱[email protected])
註:A4紙直式橫書、字體14字元、頁碼置中、雙面列印、勿使用訂書針裝訂,請務必使用本署文件格式,勿套用其他模板。
附件8
簽到表(範例)
編號 | 姓名 | 生理 性別 | 青年身分 | 國籍 | 簽到處 |
範例 | 王○明 | 男 □女 | □18-35歲之青年 (□學青、□社青) 非青年(35歲以上) | ||
範例 | 李○華 | □男 女 | 18-35歲之青年 (學青、□社青) □非青年(35歲以上) | ||
1 | □男 □女 | □18-35歲之青年 (□學青、□社青) □非青年(35歲以上) | |||
2 | □男 □女 | □18-35歲之青年 (□學青、□社青) □非青年(35歲以上) |
※本表格僅供參考,受補助單位須提列或證明相關數據,可提供既有活動表件或參與清冊佐證。
※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
附件9
「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
領 據
茲收到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名稱) 經費,
計新臺幣元。
學校(團體) 關 防 |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主辦會計: (簽名或蓋章)
出納: (簽名或蓋章)
經手人: (簽名或蓋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款項請撥入:
行庫別 | 銀行 | 分行別 | 分行 |
存款帳號 | |||
存款戶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 本表格僅供參考,申請單位可使用既有收據,但需包含上述應填列項目。
2. 每次請款請於領據背面黏貼存摺封面影本,俾憑核對,學校匯款帳戶如為國庫機關專戶,免備存摺封面影本。
附件10
國外旅費報告表
用途:國外旅費(在臺辦理計畫者免附) □類別1:赴海外執行者 □類別2:赴海外蹲點研習 | 金額(請填新台幣大寫) | ||||||||
拾萬 | 萬 | 千 | 百 | 拾 | 元 | ||||
|
|
|
|
| |||||
支用人 / 請領人 (親筆簽名) | 經手人 | 主(會)計單位 | 首長/單位負責人 | ||||||
年月日至月日,檢附單據張 | ||
計畫名稱 | ||
所赴國家/城市 | ||
機票費NTD | ||
簽證費NTD | ||
會議註冊費NTD | (赴海外執行可提升國際能見度之行動可申請、蹲點研習無此項經費) | |
保險費NTD | (出國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新臺幣400萬元) | |
生活費NTD | USD____元/日*____日*匯率____=NTD____元 (匯率請參照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 | |
總計NTD | ||
如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請勾選原因: □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 搭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 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 其他特殊情況:。 | ||
備 註 | 1.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
附件11
執行單位名稱:所屬年度: 年
計畫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定函日期文號:單位:新臺幣 元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經費項目 | 青年發展署核定計畫金額(A) | 青年發展署核定補助金額(B) | 青年發展署撥付金額(C) | 青年發展署補助比率(D=B/A) | 實支總額(E) | 備 註 |
(依經費申請表表列) | 請查填以下資料: ■部分補助 請列明各分攤單位與金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元 (其他單位):元 自籌:元 | |||||
合計 |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經手人: 主(會)計單位: 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本表「青年署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署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本表「青年署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青年署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附件12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經費第 次調整對照表
執行單位名稱: 計畫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定函號: 年 月 日臺教青署字第 號函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部分補助 | 所屬年度: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 ||||||||
經費項目 | 調整前核定計畫 | 調整後之計畫 | 調整數 | 調整原因說明 | |||||
青年發展署核定計畫金額(A) | 青年發展署核定補助金額(B) | 青年發展署核定計畫金額(C) | 青年發展署核定補助金額(D) (青年署填寫) | 青年發展署核定計畫金額(E=C-A) | 青年發展署核定補助金額(F=D-B) (青年署填寫) | ||||
(依經費申請表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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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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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人: 主(會)計單位: 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
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委辦計畫僅需填寫「青年署核定計畫金額」欄位,「青年署核定補助金額」欄位可不必填寫。
三、請另附調整後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並註明係第幾次調整。
附件13
為申請「iYouth voice」青年國際發聲及蹲點研習計畫」之確認經濟弱勢身分等需要,本人同意提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使用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惟僅限使用於本計畫必要之範圍內,且本人個資必須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措施與銷毀程序,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此致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 ||||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 ||||
□第1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2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3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4款 (請填寫abc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
□第5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