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保證金等,概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前,如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遷入、
裝潢或施工。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甲方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貳拾捌條規定時間內召開第一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甲方同意自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組
織報備完成之期間,乙方應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代管本社
區,並以乙方委託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本社區之各項管
理服務工作,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不含公共設施點交),由甲方
負擔共有部分之水電費、管理費等諸項費用。甲方並同意於交屋
時預繳六個月社區管理費,依本契約房屋登記面積(不含車位),
每戶每月每坪(不足坪以四捨五入計坪)繳交新臺幣_____元整;平
面汽車車位每月每位繳交新臺幣_____元整,上述款項由乙方代
收,用以支付前六個月之管理費用。交屋滿六個月後甲方同意續
依管理費收費辦法按期繳交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報備核准後,乙
方應將代管期間之各項管理支出費用及收支狀況編列清冊連同管
理費之餘額全數繳交管理委員會,管理費如有不足,由各區分所
有權人依坪數分攤補足差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撥依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計算之公共基金預
估約為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實際金額依政府主管機關
核算之金額為準,待管理委員會報備完成時,再向新北市政府申
請核撥。)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與廠商資
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
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之,乙方並通知政府機關派
員會同見證雙方是否移交。如管理委員會未於乙方指定期限內會
同檢測及移交,且逾十日不檢測移交(含不於點交清冊上用印),
則視同公共設施已檢測移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任。自檢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