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群樂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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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長群樂樂》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業已於中華民國
經甲方攜回審閱達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特此簽認無誤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柯文貴
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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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長群樂樂土地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
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契約買賣標的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土地標示
土地座落新北市 樹林 東園 733 地號等 1 筆土地基地面積共
1,619.59 平方公尺( 489.92 ),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一
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第三條 土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出售面積:本社區編號______樓第___房屋之基地持分。
方所購買之土地持分所有權之應有權利範圍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
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各戶專有部分面積 方公(________
)佔本社區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________)之比例
為準。面積如附件一。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
定互為找補。
三、因土地分割、合併、被徵收、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所有權登記(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第四條 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依本契約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除了因土地分割、合併、
被徵收地籍重測或建物登記面積變動相關法令修正或其他不可歸
責乙方之事由,而產生分配面積之差異等情事或面積因單位換算(
方公尺/)而產生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之差異而致土地買賣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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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增減外,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
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以土
地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
交屋時結清)
二、土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第五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
整,如附件二土地總價明細表。
二、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所增減。
第六條 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
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
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如附件七予甲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
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機構)負責
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
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
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
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為辦理價金信託需要,甲方同意將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契約及金
額等相關資料,提供予辦理價金信託之金融機構。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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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
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
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
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加入本協定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
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與開工款外,甲方應依附件二付款明細表之約定於工程完
工後繳款,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 10 日內,自行向乙方指定之繳納
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指名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
產財產專戶)或匯款方式如數一次繳清,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
以上,如乙方依工程進度訂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支付之。乙方指定之銀行匯款帳號如下:
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產財產專戶
銀行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代號:011)
號:3192840+_______________(7 碼客戶編碼)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
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
一併繳付乙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
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
本契約第十六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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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
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依有
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經乙方辦理建物測量及建物
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三十日內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
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本條規
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
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依本契約第七條付款條件除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
記前應繳之款項、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妥各項貸款及對保
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得貸款或委託撥付貸款文件,
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
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乙方應於甲方繳清本契約所載
一切應付予乙方之款項後,將前開本票返還甲方。
() 本項第一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
現。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設定手續因係整體作業甲方同意由乙
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並依乙方通知時間內備妥所有權移轉申報
及貸款之資料證件供地政士辦理。另為便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甲方同意簽立「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如附件四倘為配合各項手
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甲方應於
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
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
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甲方應全數負
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甲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甲方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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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六),
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同意與本契約甲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
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交付乙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應與基地建物所有權人登記同為一
不得分離故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須與本房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同
一人。)
六、甲方如於乙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未履行本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約定,
乙方得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十條 交付土地及相關文件之條件、期限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契約土地產權登記且甲方繳清本契約所有之應付未
付款如:買賣價、因變更設計增加之工程款、依約應付稅費及遲延
利息等,並完成一切交屋手續,甲方始得要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二、本契約土地買賣係屬本戶房屋基地之持分產權買賣雙方同意以辦理
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視同本契約土地之點本契約由甲
乙雙方各自保存
第十一條 貸款約定
一、本契約第五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一併
簽立「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三與撥款委託書如附件五予乙
並於乙方通知期限內辦妥對保相關手續且開立與銀行貸款同額
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本票號碼 交付
予乙方,作為甲方應付乙方款項之擔保乙方於交屋時退還。惟甲方
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
機構,自行辦理貸,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
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自行備妥「撥款委
託書」由承貸金融機構完成用印簽諾,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
方,若承貸金融機關因此產生相關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二、甲
至乙方指定帳戶
三、第一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
各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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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乙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乙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__(期間不得
少於 7)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選擇
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
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甲方有權解除
契約。
() 可歸責於甲方或因甲方債信因素時 (如甲方未能提出貸款銀行
所需之資料使用票據紀錄不良收入負債比過高、其他貸款已
逾期未繳本息,其他不動產遭查封等等),甲方應於接獲通知
之日_____(不得少於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其差額。同時甲方
同意於繳清該部分之款項後乙方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如未
遵期繳納,乙方有權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辦理。
四、甲方若僅辦理原貸款金額之部分貸款或取消貸款時其差額應於使用
執照取得後乙方通知甲方銀行對保時起七日內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
支票或以匯款方式一次付清
五、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
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六、甲方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所生之稅手續費及地政士代辦等費
甲方願依乙方通知之期限全數預付並於交屋時按實際單據結算
多退少補逾期未繳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後續之買賣程序。
第十二條 貸款撥付
有關本條金融貸款為本契約買賣之期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
記完成及金融機構抵押設定完成同時撥付予乙方或由金
融機構逕予撥付乙方或由乙方直接領取以抵付應繳款甲方不得
以未點交房屋或屋況瑕疵為理由通知辦理之金融機構拒絕辦理或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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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質押禁止與土地轉讓條件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
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其因此所造成乙方之
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
同意,由三方另行簽定契約轉讓協議,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乙方得向
甲方收取本契土地價款千分之____(高以千分之為限)
手續費;其他因轉讓產生之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四、本契約之甲方如為未成年,依本契約所負之一切義務,其法定代
理人應與甲方負連帶責任。
第十四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
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
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
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
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土地移轉過戶予甲方時所發生之土地
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如甲方未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申辦
文件或配合辦理時,其因此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三、甲乙雙方同意,地價稅或土地相關稅賦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房屋
點交日為基準,該日以後之稅賦歸由甲方負擔
四、土地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費、印花稅、代書代辦費、各項規
費及依法令、習慣由甲方繳納之稅費等,均由甲方負擔。
五、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
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除稅費外,應由甲
方負擔之費用,甲方則同意在使照預繳新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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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並於交屋時結算,按實際發生金額多退少補。
【甲方簽章
第十五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土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佔用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
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
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前___
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紛情事時概由乙方負責清理,甲方因此所
受之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本契約土地買賣不能繼續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
所收價款依法定利息一次退還甲方。
五、本契約(含附件)對於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人之受讓人、繼受人、
管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約束力。
第十六 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
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
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
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
總價款百分之__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
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
總價款百分之___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
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
得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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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十八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十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土地之房屋由甲方另與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
田建設)價購且本契約與甲方及悅田建設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
賣契約書』兩契約間為相互依存之契約聯立其中任一契約如有
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原因致其契約效力消滅另一契約
亦視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而消滅。
二、本契約之附件及廣告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
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份不履行時,視同違約。
三、本契約經雙方簽章同意訂立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契約正本。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通知送達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任一方如有變
更,應立即以書面寄掛號通知他方變更,否則書件發生無法送達,如
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銷售仲介
本契約買賣經由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仲介銷售有關本建物在銷售過程
中之各項廣告及宣傳品均經仲介銷售人員詳加說明甲方業已充分了解並
無異議,並確認無契約以外任何說明及承諾,如有口頭約定或文字說明、
補充或其他條文增刪修正等應在簽訂本契約時一併提,且以文字載明
於本契約,並由雙方加蓋與後列簽約處相同之印章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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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
本契約附件及附圖詳列如下:
附件一、面積明細
附件二、土地總價明細表
附件三、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
附件四、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附件五、撥款委託
附件六、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附件七、不動產開發信託合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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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方:
人: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方:
人: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不動產經紀業: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人證號: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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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面積明細表
基地面積:1619.59 平方公尺(489.92 )
房屋土地持分面積:_________平方公尺(_________)100000 分之
建物編號:第 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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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長群樂樂》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業已於中華民國
經甲方攜回審閱達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特此簽認無誤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理人:
戶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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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長群樂樂房屋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
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契約買賣標的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買賣建物標示及停車格規
一、標的房屋:同前述基地內【長群樂樂編號第 樓第
(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日第
建造執照如附件一;本契約房屋平面圖如附圖一。
二、停車位部分:
() 乙方購買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共 位,其車位
號、位置、性質、型式及規格如附件如停車位空間位於共有
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
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本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比例計算如附件三。
() 前款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明列停車空間
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如附件二。
() 乙方購買之停車位屬獎勵或自行增設停車位者依本契約附件二
所載,附件五簽訂之車位使用確認書,視為車位之分管契約書,
其餘相關事宜悉依本契約約定為之。
() 乙方購買停車位須自行考量自有車輛寬度及預留開門空間車位
若位於柱邊或壁邊須調整開車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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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房屋面積:乙方所購買房屋面積明細如附件二。
二、停車位持分面積:乙方如購買停車位、不分樓層、位置,其面積依附
件三為準,停車位持分面積除包括該車位位置外另含部分通道
道及其他必要空停車位所有權人併入共有部分面積內辦理建物第
一次登記如有購買停車位者其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共有部分面積即
包括停車位持分面未購買停車位者其共有部分面積不包括停車
位持分面積。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點
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
一、有關本社區共有部分項目面積計算分攤及建物第一次登記說明如附
件三。
二、本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
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
為計算。
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停車位規格誤差之處理及其價款找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
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雙
面積之認定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規定計
(如附件三)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
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
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
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
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
解除契約。
四、停車位竣工面積之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且雙方同意
面積誤差之找補,以該汽車停車位價款除以該汽車停車位面積(含部
分車道及必要空)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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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
第六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房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整,如附件四房屋總價明細表。
二、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所增減。
第六條之一 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
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
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如附件十五。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
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機構)負責
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
約定辦理工程款交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
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
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為辦理價金信託需要,甲方同意將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契約及金
額等相關資料,提供予辦理價金信託之金融機構。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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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
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
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加入本協定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
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甲方應依附件四付款明細表之約定於工程
工後繳款,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 10 日內,自行向乙方指定之繳納
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指名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
產財產專戶)或匯款方式如數一次繳清,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
以上,如乙方依工程進度訂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
支付之。乙方指定之銀行匯款帳號如下:
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產財產專戶
銀行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代號:011)
號:3192840+_______________(7 碼客戶編碼)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
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
一併繳付乙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
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
本契約第二十四條「 違約之處罰」規定處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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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
一、地下層停車位
() 本契約地下層共二層總面積________平方公尺________
扣除地下層大公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
餘面積__________平方公尺(__________坪)乙方依法
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社區承購戶。
() 未購買汽車車位者,充分認知本契約總價並未包含汽車車位
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規
定外並已確認且同意對本大樓之汽車車位並無使用權利嗣後
亦不得向乙方汽車車位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或管理委員
主張使用本社區汽車停車位或其他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持分
所有權及管理使用權)
() 有購買停車位者為維護管理地下室停車場之停車位另簽立附
件五之「地下室法定及自行增設停車位使用確認書」;無購買地
下室停車位者另簽立附件六「地下室法定及自行增設停車位放棄
使用同意書」
() 未經出售且為共同持分之汽車車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或
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使用方式。
二、法定空地
本社區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並為區分
所有權人共用甲方同意由乙方統籌規劃如附圖二施作各種庭園美
化設施供公共使其使用方法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但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台及突出
本社區大樓棟共有部分之屋頂避難平台及屋頂突出物(含但不限於
電梯間樓梯間機械房及水箱)等共同使用部份均屬公共設施,不得
約定為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
約草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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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施工準悉依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
約附件七之建材設表施工建材設備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
之名義變更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乙方能證明有不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
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
限。
二、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
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
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
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
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日之前開
工,民國 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順延其期間:
()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停工
期間。
()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
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契約
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變更設計
() 甲方若有要求室內隔局變更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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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辦理,逾期即視為放棄程變
更之權利,惟現場已施工完成部受理變更,僅就未施
部分辦理工程變更,且需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
認為準,如甲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乙方不生
效力,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原則。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
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建管法令
及影響本戶結構安全,如需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
申請之。為避免影響使用執造申請進度,工程變更期限以乙
方通知期限為主,逾期則不再受理變更。
() 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
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天然瓦斯設備、空
調主機規劃位置、消防設施、公樓電梯、公共設施
要求變更。
() 變更材料以本預售屋該戶現有材料為限,且甲方不得自行提
供材料要求工地代為施工,亦不得要求與該項工程不同施工
方式。
() 工程變更追加減計算以連工帶料核計,追加部分加收該總價
(含營業稅)10%(
)90%退款。若加減帳之管理費合計未達新臺幣壹仟元以
時以新臺幣壹仟元收費。
【甲方簽章
() 依據本條第一項辦理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同意後,由乙方提
出追加減帳,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甲方須於七日內於工
變更單上簽認追加減帳完成。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
應於簽認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交
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
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次結
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甲方得於交屋款中扣除。方無
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 本契約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而解除時,乙方依本條已進行中或
已完成之各項工程變更甲方應另負擔回復原狀之工程費
二、乙方變更設計
() 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及自來水、電力、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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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汙水之設備管線等,均由乙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藍圖
設計圖設計設計施工,若各公用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
安裝或現場配置認為須另行變更設計時,甲方同意依主管機
關之建議變更,絕無異議。
() 鋪設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亦同意乙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
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 發電機、消防泵浦、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
防管線及設備、排風設備、警衛室、電信室、瓦斯管線
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因法要求廠商正式設計
安裝認為須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2) 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大樓管理系統,在不影
響甲方之居住使用不改變合約建之情況下,得由乙
方做局部之變更。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
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 為增進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等整體效益,
乙方得依實際需要逕行指示相關工程技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
更設計。
() 本工程規劃興建之建築物,甲方同意乙方就未售出戶有權逕
行指示建築師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等之變更設計
第十三條 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
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
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
乙方指定期限內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乙方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一次載明
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
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
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
計費、施工、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
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其管線費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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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 預售屋基地範圍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由甲乙雙方議定
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
四、各戶之瓦斯錶、電信接通及有線電視配線施工由甲方於交屋後自
行向各該事業單位申請洽辦,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
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 雙方同意以稅捐機關評定之房屋現值為申報契稅之價格。
二、乙方違反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納金)時
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依本契約第七條付款條件除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
登記前應繳之款項、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妥各項貸款及
對保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得貸款或委託撥付
款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面上註明禁
,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乙方應於
甲方繳清本契約所載一切應付予乙方之款項後,將前開本票
返還甲方。
() 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
部兌現。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設定手續因係整體作業,甲方同意
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並依乙方通知時間內,備妥所有權
移轉申報及貸款之資料證件供地士辦理。另為便於房地所有權
移轉之登記甲方同意簽立「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附件九。
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
項稅費時,甲方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
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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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益時,甲
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甲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甲方應於交付必備文
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
件十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同意與本契約甲方所未履
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交付乙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應與基地上建物所有權
人登記同為一人不得分離,故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須與本建物
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同一人。
六、甲方如於乙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未履行本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約
定,乙方得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十五 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 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 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
繕。若有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另須修繕者,甲方得
依第十七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乙方辦理。
() 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
屋手續。
() 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
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
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屋保
固書(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
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正本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乙方代繳稅
費之據交付甲方,並交屋證明書,俾憑換門禁感應磁扣
及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逾期
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四、甲方同意通知之交日起三十日後不論是否遷入,發生
水電(含共同使用部分)、瓦斯基本費、污水處理費、瓦裝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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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保證金等,概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前,如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遷入、
裝潢或施工。
第十六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甲方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貳拾捌條規定時間內召開第一次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甲方同意自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組
織報備完成之期間,乙方應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代管本社
區,並以乙方委託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本社區之各項管
理服務工作,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含公共設施點交)由甲
負擔共有分之水電費、管理費等諸項費用。甲方並同意於交屋
預繳六個月社區管理費,依本契約房屋登記面積(車位)
每戶每月每坪(不足坪以四捨五入計)繳交新臺幣_____元整
汽車車位每月每位繳交新臺幣_____元整方代
收,用以支付前六個月之管理費用。交屋滿六個月後甲方同意續
依管理費收費法按繳交管理費管理員會報備准後,乙
方應將代管期間之各項管理支出費用及收支狀況編列清冊連同管
理費之餘額全數繳交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有不足,由各區分所
有權人依坪數分攤補足差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起造人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撥依建造執照工程價計算之公共基金預
估約為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實際金額依政府主管機關
核算之金額為準,待管理委員會報備完成時,再向新北市政府申
請核撥。)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與廠商資
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
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之,方並通知政府機關派
員會同見證雙方是否移交。如管理委員會於乙方指期限內會
同檢測及移交,且逾十日不檢測移(含不於點交清冊上用印)
則視同公共設施已檢測移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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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含上述視同檢測移交完成)之日起,由管理委員自行
責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三、乙方擔任本社區管理負責人期間,甲方同意遵守簽約時簽立之社
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並對乙方依上開約及管理辦法之執行
行為絕無異議。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
,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例如
自更改結構、自行增改、外牆樓板開、增設樓、修火警
感知器及消防撒水頭等)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針對保固如下:
() 結構部分(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
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等)責保固 20
() 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地磚等等)責保
18 個月。
() 防水保固負責 5
二、前項規定若因甲方使用、維護不當或裝潢破壞或因不可抗力等非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毀損者,不適用之。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
具房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
三、本條第一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四、本條之保責任不含備所耗材及必要之例行保養責任。
植栽為具生命力之活體,若因天災、豪雨、颱風等不可抗力造
成損害、植物病蟲害傳染或屬季節性植栽更換等,乙方不負保固
責任。
第十八 貸款約定
本契約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
整,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甲方應於簽訂本
契約時一併簽立「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附件八,撥款委託
書如附件十予乙方,並於乙方通知期限內辦妥對保相關手續,且
開立與銀行貸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本票號
碼: )交付予乙方,作為甲方應付方款之擔
保,乙方於交屋時退還。惟甲方得較低利率或有利甲方之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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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
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
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自行備妥「款委託書由承金融
機構完成用印簽諾,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若承貸
機關因此產生相關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二、甲方承諾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將本約預定貸款金額一次撥
付至乙方指定帳戶。
三、第一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乙方同意以
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乙方同意
原承諾貸款之利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_(
間不得少於 7)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
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甲方分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
有權解除契約。
() 歸責於甲方或因甲方債信因素時 (如甲方未能提出貸款銀
行所需之資料、使用票據紀錄不良收入負債比過高、其他
貸款已逾期未繳本息其他不動產遭查封…等等)甲方應於
接獲通知之日起___(三十日)
額。同時甲方同意於繳清該部分之款項後,乙方始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如未遵期繳納,乙方有權依本契約第二十
之約定辦理。
四、甲方若僅辦理原貸款金額之部分貸款或取消貸款時其差應於
使用執照取得後乙方通知甲方銀行對保起七日內,由甲方以現
金或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一次付清
五、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乙方知之
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六、甲方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生之稅費、手續費及地政士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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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費用,甲方願依乙方通知之期限全數預,並於交屋時按實際
單據結算多退少補,逾期未繳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拒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後續之買賣程序。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
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
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
方。
第二十 質押禁止與房屋轉讓條件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
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其因此所造成乙方之
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
同意由三方行簽契約轉讓協,乙非有正理由不得
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
甲方收取千分___(分之為限)
手續費;其他因轉讓產生之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四、本契約之甲方如為未成年,依本契約所負之一切義務,其法定代
理人應與甲方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
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房屋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費、印花稅、貸款保險費、代
代辦費、各項規費及法令習慣由甲納之稅費等,均
甲方負擔。但起造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
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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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方於理所有移轉登記,應將
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除稅費外應由
甲方負擔費用方則同意在使照取得後預繳新台幣_______
元,並於交屋時結算,按實際發生金額多退少補。
【甲方簽章
第二十三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所有權清楚,並無物數賣占用
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
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不含乙方代甲方向金融機構貸
款設定之抵押權及乙為擔保甲方繳付本契約買賣款所設定
抵押權)或債務糾紛等情事,乙方應知,並於約定交屋
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_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以確保甲方權
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若甲方繳清價金並要求提前
交屋者,則不在此限。
二、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保責任,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
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之處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廠牌、格」「開及取得使用
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
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
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
房地總價款百分__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
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方得沒收依房
地總價款百分之___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
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限,
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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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致本契約房屋
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
計算退還甲方。
第二十六條 分管約定及特約條款
一、本社區建築基地範圍內,依法留設、退縮及設置之前後側院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屋頂平台、突出物及一樓法定空地所有
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
用,大樓區分所有權及管理委員會應負管理維護之責。非依
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分管約定另有約定,
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約定專用使
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亦不得增建
何構造物。
二、本社區大樓棟之門廳、樓電梯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屋頂平
及地下室各層公共設施皆屬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共同管理範
圍,不得任意更動或私自占用、堆放垃圾、雜物及影響本大
所有權人緊急避難逃生等。
三、本社區大樓棟屋頂平台增設曬衣桿(附圖五),約定由大樓棟
A1A2A3A4A5A6B1B2 各戶無償分管使用,其費
用由乙方負擔。
四、本社區大樓棟 B1 B2 兩戶一樓庭院與一樓夾層露台(詳附圖
),約定由大樓 B1 B2 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無償分管使
用,其使用內容不得違反相關之建築法令或其他規定
五、本社區別墅棟 C1C2C3 C4 等四戶一樓庭院(詳附圖二)
定由 C1C2C3 C4 各戶之區分所有權人無償分管使用,其
使用內容不得違反相關之建築法令或其他規定
六、本社區大樓棟 89樓之 A1A2A3A4A5A6 各戶,可於
屋頂無償約定專用增設加壓馬達,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七、本大樓各戶之空調設備,考量本大樓整體觀、散熱效益
後設備維護方同意空調設備應依乙方所標示之位置設置(
附圖一)
八、甲方同於本社區大樓屋頂突出物、外牆或公設中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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