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 」之停車預定買賣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預定買賣契約,其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車位座落於 縣 鄉 段「 」地下層停車場編號第 ,為□式車位,尺寸為□CM×□CM,計 坪。
第二條 地下室汽車停位其使用權專屬購地下室停車位者,並不得作其他用途(產權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面積包括停車位、車道及扣除公共設後之剩餘空間比例,並依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坪數係登錄含於公共設施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持份面積內,不另發給建物所有權狀)。
第三條 本車位之總價款計新台幣 元整,甲方且同意依付款明細表(如后)按期繳付,不得藉故施延短欠。
第四條 倘甲方違約止買或未照本契約各款之約定,經乙方催告係仍不履行者,乙方得解除本約,甲方願將已繳之款項,由乙方沒收,抵作乙方之損害賠償金。
第五條 甲方同意本買賣停車空間,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依法應優先無償提供作公共防空避難使用,平時並不得隔間及設置妨礙或防空避之障礙物。
第六條 甲方同意遵守本大樓之住戶公約及管理規章,並負擔停車位之管理費用與維修費用,本規定對甲方之受讓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均具同等約束力。
第七條 本買賣車位倘因政府法令變更,致使發生禁建或須變更原來設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照原設計繼續興建或交付車位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解除時,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之補償或損害賠償。
第八條 本約買賣之所有權及使用權,雙方同意非經乙方同意,不得更換為他人,本約之甲方如未成年,其依本約所負一切義務,其法定代理人應與甲方負連帶履行之責任。
第九條 雙方之通訊地址,以本約所記載為準,任一方如有變更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書件發生無法送達時,雙方同意將應送達之文書刊登於新聞紙,並以刊登日期視為合法送達日期。
第十條 本約對於甲、乙方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管理人、承租人均具拘束力。
第十一條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本委託書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乙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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