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建築物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
 勵增設停車位。
 (一)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無獨立權狀
 ,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但經約定專用或依分管協議,得交由某一戶或某些住戶使用。自
 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指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或當地縣 (市) 政府
 訂定之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有關法令規定增設之停車位。
 (二) 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得以獨立產權單獨移轉。
 (三) 前揭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之設
 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
 增設。為避免糾紛,消費大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計圖說,以瞭
 解所購買停車位之類別。
 (四) 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或停車塔等
 其他可做為獨立產權登記之停車位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賣雙方參
 考本範本訂立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
 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五) 至有關法定停車位,請參考適用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函頒「預售屋買
 賣契約書範本」第二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第三款及第九條地下
 層共用部分權屬。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
 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
 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
三、停車位基地權利範圍之計算
 關於第二條第二款,停車位於公寓大廈中應分攤之基地權利比例,係
 以全部主建物及停車位面積之總和為分母,個別之停車位面積為分子
 ,計算其應分攤之基地比例;其停車位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
 規定之規格計算之。
四、產權登記期限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一次委員會議
 決議略以:業者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訂之契約中明定關於土
 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註:
 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表示土地移轉時間者,如「使用執照取得後
 」、「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係屬不特定之約定期間;另有關特
 定之約定期間如「簽約後三個月內」之表達方式,因其簽約日有明確
 記載,故可予認同。)
五、買方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
 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土地、建物
 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
六、轉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