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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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書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建地買賣事宜,雙方協議訂定本契約各條款如左:

第一條 乙方投資興建     第 層 號房屋乙戶,其基地應有持分面積之所有權出賣予甲方。

    甲方承買基地座落     地號土地 筆,持分面積約 坪,基地須辦理分割分筆登記,其產權移轉登記之精確面積以地政機關分割測量結果為準。並以主建物之精確面積為準計算土地持分。

第二條 本約建地買賣價款總額新台幣     元正(本價款包括拆遷補償及整地等費用(。其付款辦法如左:

    第一期:新台幣     元正於訂購時交付。

    第二期:新台幣     元正於簽約時交付。

    第三期:新台幣     元正於房屋開工時交付。

    第四期:新台幣     元正於壹樓地板完成時交付。

    第五期:新台幣     元正於貳樓地板完成時交付。

    第六期:新台幣     元正於參樓地板完成時交付。

    第七期:新台幣     元正於四樓地板完成時交付。

    第八期:新台幣     元正於伍樓地板完成時交付。

    第九期:新台幣     元正於交屋時交付。

    第十期:新台幣     元正於交屋時交付。

    貸款部份應另行交付自交屋後,至乙方取得該貸款時止,依銀行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若甲方於房屋開工後始行承買,應於簽約時乙次付清所應交付之前面各期款項。若甲方以支票付款,倘支票全部或一部份不能兌現時,視為違約。

第三條 甲方於接到乙方繳款通知時參日內,應準時交付當期款項,若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時,其延遲欠繳金額依銀行放款利率計算利息予乙方。惟甲方之延遲繳款不得超過壹星期,經乙方催告仍未繳付時,視同甲方自願放棄承買權利,無須乙方以甲方違約之明通告,乙方即可將甲方已繳款項全部無條件沒收,充作乙方房屋興建工程上所受損害之賠償。至所承買之土地,由乙方另行處理,若甲方於簽約付款後自願解除契約時,該已繳付之各期款項,應由乙方全部無條件沒收,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四條 若各期土地價款繳付後,對於應繳付之房屋買賣各期款項有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三條規定情事發生時,甲方所繳付之土地價款,亦由乙方無條件沒收,甲方絕無異議。

第五條 本約土地,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讓與第三者,若因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甲方負責處理,概與乙方無涉。

第六條 本約土地,乙方保證來歷清白,而無任何糾葛,若有第三者主張異議時,無論產權或債務之糾葛,均由乙方負責理清,不得連累甲方,若因糾葛致使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願負賠償責任,絕無異議。

第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地上房屋同時辦理,並於交屋時一併點交。於點交之日前,乙方如有應繳而未繳之任何稅費,悉由乙方負責繳清,點交之日以後,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本約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甲方之權利人名義,應與地上房屋甲方之權利人名義相符,俾使產權清楚一致而利登記。

第九條 本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一切手續,由乙方特約之地政士統一辦理,所需甲方有關之書件證章,經乙方通知,應即提供配合辦理,至所需印花稅、地政規費、代書費等由甲方負擔,並按通知期限內繳付乙方。土地增值稅依法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本約土地,未點交前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致受損害時,由乙方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一條 本約有未盡之事宜,適用社會一般慣例或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約同文乙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 立 契 書人: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乙方 立 契 書人: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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