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土地租賃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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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限標租案使用)土地租賃契約範本
(標的名稱)
土地租賃契約
號:
契約編號:
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區養護工程處
人:
址:
聯絡電話:( )
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華民國○○年○○月
局附件 04020-8B
版本:1(104.10)
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含1041028修正對照表----P17 of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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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主文
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甲方
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定本租賃契約如下:
第一條、租賃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號
簽約年
報地價
(/m2)
全筆面
(m2)
出租面積
(m2)
合計:共 筆,全筆面積 平方公尺,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第二條、土地位置:
省道
編號
里程/
高架橋名稱(或工程路段名稱)
土地位置
0k+000 0k+000
/○○○○橋
高架橋下空間土地
第三條、承租用途:
限作為乙方依其投標時所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所載之自營公路汽車運
輸業營業車輛之停車場。其使用計畫、圖 (附件 1),均列為本
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所稱公路汽車運輸業係限依公路34條所定之公路汽車客運
業、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等公路汽車運輸業。
第四條、租賃期限
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年。滿租賃關係即不存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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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另通知。
乙方如有意續租,應參與相關土地重標租案之投標競標,如得標
應重新簽訂契約,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條、租金
本契約之年租金係本契約第一條所列各筆土地之年租金的總合(
各筆土地之年租金以各筆土地當期申報地價乘以其出租面積再乘以
年租金率) 1年為 1期,分期繳付,乙方應主動於每期起始日
(始日該日遇例假日則順延)向甲方繳交,或匯入甲方
定○○銀行○○分行,戶名「○○○○○○」,帳號:0000000
之帳戶內未達 1租金以年租金除以 12 計收
未達 130
前項租金申報調本契約應一併修正並調整租
如因
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或標租之租金率底限高本契約所訂之租金
率時
調整於次 1退
滿12%之違1
15%
1
上述各項金額及租金計算以元計,小以下四捨五入。
條之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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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14日內繳契約簽訂當年3個月租金作為
,計台幣○○萬○千○百○元整,於租期屆滿或契約
時,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於扣抵所欠租金、延滯利息、違約金及
本契約乙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與損害償費用後,如有賸餘,則無
息退還,金額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於契約約定租賃期限起算前 3日內將該土地點交予乙方,並
拍照存證,但乙方如不配合點交,則視為已點交
第八條、乙方之之注意義務及對租用土地維護
願遵守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對租用土地及原有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善加維
護,如有損壞或遭第三者損壞及侵占等情事,應按原狀修復負責
排除。經甲方催告而逾期未修復及排除者,甲方得逕行修復及排除
之,其所需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並負賠償之責。
依核准使用計畫書、圖所施設之改良費用或其他對該土地之必要費
用,均由乙方負擔,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
使用期間,甲方將隨時派員抽查使用狀況,並拍照存證,乙方應予
配合。
使用第一條之土地及周邊土地與設施須填土、整地及修繕等相關
管理維護工程,須先經甲方及相關單位同意後,由乙方負擔所有費
用及處理相關事宜,不得抵償租金或求任何補償及賠償。
不得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亦不得要求就
使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或要求甲方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對於自己或其受僱人,或其允許使用之其他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相關法令規定或違反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應負責改善,並依甲方
所定條件回復原狀,甲方亦得代回復原狀由乙方支付回復原狀所必
要之費用,如有罰款及罰金,乙方亦應自行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如因甲方(以下)受損或第
三人向甲方或公路總局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國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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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應賠償甲方及公路總局之損失。
第九條、乙方應遵守之租賃條件與使限制
()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第三條之承租用途與附件 1使用
計畫書、圖,或從事其他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行
為。
()應依第三條之承租用途使用,並於相關單位之核准後始
使用,並不得附掛、穿透、鑿打橋梁及其附屬設
()負責所使用之橋下空間土地安全,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安
等設施並作適當之安全措施,接受甲方及主管機關檢查
() 不得增設其他任何建物,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設其他任
何工作物,其設置並應依相關規定辦
()不得妨礙行車及交通、公共、道路及橋梁結構、路基邊坡穩
等安全,亦不得妨礙道路及橋梁之檢測、巡查與維修、公路排
水、環境景觀與衛生等暨以上之相關作業。
()不得儲備燃料及違禁物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其他可能影響橋梁安全之物品,亦不得為其他可能影響橋梁安
全之行為。
()應保持所使用之土地完整,不得有堆置雜物、掩埋廢棄物、採
取土石、破壞水土保持、妨礙排水染土地、製造噪音危害
環境衛生、有礙觀瞻或其他影響損害原有設施及相關土地之價
值或效能等行為,如有以上情形,無論係本人或第三人所為
乙方均應依甲方所定條件回復原狀,甲方亦得代回復原狀由乙
方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不得有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情形,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
事,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不得將租賃土地(含所設之停車位)全部或一部轉租、分租、轉
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者使
第十條、乙方違約之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甲
方並得命乙方停止相關行為或拆除其相關地上物,乙方如退回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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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甲方之通知或屆期未改善或不配合辦理,甲方得代為改善並終止
契約,收回土地,所需費用由乙方負
()乙方之使用情形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
()租金遲付,經催告仍不繳交,且已逾期達 2個月者。
如有上述情形,乙方繳納之履約保證金,視同違約金全部沒收不予
退還如因此致甲方或公路總局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或公路總
局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及補償,乙方應賠
償甲方及公路總局之損失。
第十一條、其他甲方得終止契約之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甲方
所訂期限騰空地上物(甲方原有之設施除)並交還土地不得向
甲方請求任何補償及賠償:
() 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 政府因實施國家政策市計劃開發利用必收回租賃土
地。
() 甲方如工程及其他業務需要,必須收租賃土地
() 乙方將租賃土地(含所設之停車)或一部轉租分租
轉讓、出借或其他方式,供第三者使
()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毀損土地、橋或其他設
() 乙方未經同意擅增設地上變更使用土地或
() 乙方受破產宣告或解散或法人格消滅
() 乙方使用情形違反法令
() 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特殊情甲方認為有必要終契約
者。
除乙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終止契約,且其於租用期間無其
他違約紀錄者外,其他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依前條及
本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繳納履約保證金,視同違約
金全部沒收不予退還。如因此致甲方或公路總局遭受損害或第
三人向甲方或公路總局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
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及公路總局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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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乙方提前終止契約
乙方在契約期間欲終止使用時,應於 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止契約,並按時繳交租金,但契約期起算日起滿 4月後,
乙方不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時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於 2個月後(
計至少需租滿 6個月)止契約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前(如可能儘量合甲方重新招標時程議定
契約終止日)依第十三條將土地歸還甲方。
終止契約後已繳如有賸餘按比例無息退還。乙方提前終
止契約,除乙方依第一項但書終止契約,且其於租用期間無其他
違約紀錄者外,因其他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乙方繳納履約保
證金,視同違約金全部沒收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契約期滿或契約終止後土歸還
契約期滿或依約定終止契約時,除甲方同意保留設施外,乙方
應即將其於租賃期間設置之地上物拆()除騰空恢復原狀
土地,且不得有其他遺留物並不得有其他占用人置留於期限屆
滿日點交予甲方,並拍照存證,及繳清欠款。但因契約期滿且
方參加相關土地重新標租案之投標而得標並簽約者,則依新契約
使用。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不依前項約定交還土地者,即為無權占
有,乙方應於翌日起按月繳納該月相當租金之逾期使用費,至遷
讓返還為止,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不影響甲方之返還請求權。
前項情形,乙方應拆()而未拆()除之地上物及其他遺留物
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甲方得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所需
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及賠償
第十四條、衍生稅捐、其他費用負擔
本契約如有其他衍生之稅款、他有關之水電費、瓦斯費、環境
清潔費廢棄物處理費、乙方營業之業稅及其他一切費用(
)罰鍰罰金均歸乙方負擔乙方非法使用土地或管理不
遭科處罰鍰或追究民、刑事責任或衍甲方及公路總局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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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時,乙方應全額負擔及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五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對本契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
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契約之釋疑及修正
本契約之內容如有疑義,依甲方之解釋。
本契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第十七條、 契約生效日
契約自訂約雙方簽訂契約之日較後者效。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機關變更
土地管理機關變更時,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單位
受本契約甲方之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文件或資料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當事人之任一方地址變更,他方於受變更地址之一方通知並變更
契約原載之地址前,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
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
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二十條、乙方之協助說明義
本契簽訂日起,如甲方於業務需要向相關單位說明,乙
方須配合甲方前往協助說明,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附件 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及其變更或補
契約附件 2:土地標租案開/決標紀錄
契約附件 3:出租公告資料表及出租公告資料更正表
契約附件 4:土地標租案標租文件補充說明
契約附件 5:地籍圖、土地登記資料、平面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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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附件 6:土地標租案投標須知
契約附件 7:土地標租案投標書
契約附件 8 乙方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
類似影本(請填寫實際所附文件名稱)
與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互為補充,如有相互牴觸,其效力及
優先順序以契約主文及其變更或補充優先依上述附件順
序。
以上條件均經雙方確認,立契約正 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乙份,另副本 5由甲方分別陳報備用。副本如有誤繕缺頁,
以正本為準。下列簽署人業經充分授權分別代表該土地管理機
關與承租人在本契約上簽署、蓋印,為證明。
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含1041028修正對照表----P25 of 29.
10 10
甲方: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區養護工程處
定代理人:處長
址:
話:
乙方: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或公私法人統一編號:
址:
話:
國○○年○○月○○日
甲方
關防
乙方
印信
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含1041028修正對照表----P26 of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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