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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收到決標通知次日起14日內繳交契約簽訂當年3個月租金作為
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萬○千○百○元整,於租期屆滿或契約終
止時,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於扣抵所欠租金、延滯利息、違約金及
本契約乙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與損害賠償費用後,如有賸餘,則無
息退還,金額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於契約約定租賃期限起算前 3日內將該土地點交予乙方,並
拍照存證,但乙方如不配合點交,則視為已點交。
第八條、乙方之之注意義務及對租用土地維護
願遵守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對租用土地及原有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善加維
護,如有損壞或遭第三者損壞及侵占等情事,應按原狀修復及負責
排除。經甲方催告而逾期未修復及排除者,甲方得逕行修復及排除
之,其所需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並負賠償之責。
依核准使用計畫書、圖所施設之改良費用或其他對該土地之必要費
用,均由乙方負擔,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
使用期間,甲方將隨時派員抽查使用狀況,並拍照存證,乙方應予
配合。
使用第一條之土地及周邊土地與設施如須填土、整地及修繕等相關
管理維護工程,須先經甲方及相關單位同意後,由乙方負擔所有費
用及處理相關事宜,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任何補償及賠償。
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亦不得要求就
使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或要求甲方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對於自己或其受僱人,或其允許使用之其他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相關法令規定或違反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應負責改善,並依甲方
所定條件回復原狀,甲方亦得代回復原狀由乙方支付回復原狀所必
要之費用,如有罰款及罰金,乙方亦應自行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如因此致甲方或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遭受損害或第
三人向甲方或公路總局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
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含1041028修正對照表----P20 of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