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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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訂 定 條 文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
(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
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第二條
間自○月起至○月
時○分止,共計○天○時。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租金每□日
□時新台幣○元整,共○
,計新台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附加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
乙方欲加其他保險,請於租車時付清保險費,保險不得中途加保
或退保。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擔保方式: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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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甲方於乙方還車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
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
□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
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
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
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
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但有促銷特約者
從其約定。
□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
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三條每小時
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
收百分之○(不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
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
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
第六條
本機車使用燃料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動。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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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本方前滿;使並應
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二項約定致機車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機車不得超,並不得載送下列品:
1、違品。
2、險品。
3、不損車輛之品。
4、不宜隨車之動類。
5、其他:( )。
乙方應在約定範內使用機車,並不得交無駕之他人駕駛、
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者,甲方得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付使
用機車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機車出租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證及行車執照供稽查人,期間所生車費、過路通行
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如因違規所生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
清,如由甲方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或機車
部分(含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租
金,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義務維護本機車,止出設質
抵押讓與擔保、當機車行為。
第十條
本機車發生擦撞損,除有不能向警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
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格修理廠修理,如因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所生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條後段規定機車修理期間
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者,乙方
三日
十之四日者,
間百金;以上
期間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以十五日為限。
以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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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算,最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二條
本機車遺失或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
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盜者,乙方應
市價賠償。乙方未賠償前失竊機車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按第十條
一條賠償者,
保竊,甲乙方
竊盜乙方價與
額。
第十四條
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因不當操作所
之機件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車。乙方如
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第十六條
延長期限並取
意,為有
第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習慣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行特約範。
第十九條
乙雙為第
不得條及
百三十六條之九定之小額訴訟管轄用。
第二十條
料負有保密義務經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不得或為契約用,並應依電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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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保法之定保護個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
有乙方之料,甲方應返還或銷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二,由甲、乙雙方各執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司統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
網址或電
乙方:
日期:
身分證字號
照字號
地址
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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