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式車輛租賃契約書(新車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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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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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通用標準版(訂閱式租賃-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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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契約書
(以下簡稱承租人)
立契約書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出租人)
茲因車輛租賃事宜,特訂立本契約,約定如下以茲共守;
1. 租賃車輛、期間、租金給付: 詳如下表所載:
A、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B、租賃車輛標的
廠牌型式:
出廠年份:
數量: 輛
排氣量: cc
牌照號碼:
引擎/車身號碼:
車色: 色
其他附件:如『客戶交車確認表』
C、租 金
(含加值型營業稅)
a.每輛每月租金:新臺幣 元整。
b.繳款方式:每三月計壹期租金,共計四期,首期繳款兌現期間為起租日
當日;第二~四期起租金繳款兌現期間為當期起租日前五日。
D、里程租金
(含加值型營業稅)
a. 承租人每月均應支付 1000 公里之里程租金(每公里 元),首三個月之
里程租金應與第 1期租金一併繳納,第四至六個月之里程租金應與第 2
期租金一併繳納,爾後里程租金繳款期間依此類推。
b. 出租人每月提供 1000 公里保用里程,並以累計租賃期間計算保用總里
程數。於期滿或中途解約時,如使用里程超過保用里程時,超過部分每
公里加收 元里程租金。
E、履約保證金
a.每輛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於簽約時繳納。
b.租賃期滿,於抵充應付款項後,剩餘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F、指定付款方式
a. 承租人應以信用卡至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3742417)架
設之「SeaLand Online 汽車訂閱平台」付款。
b. 承租人同意本契約之發票得由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83742417)以代收代付發票之方式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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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約定服務項目:(以『含』或『不含』標示之。承租人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審慎選擇保險種類,相
關承保範圍及理賠責任以本合約租賃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單條款為準。)
含A. 車輛年度稅費。(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
含B. 領牌規費及代辦費。(不含選牌費,牌照遺失、行照遺失補發費用)
含C. 年度檢驗費。
含D. 定期保養費及一般維修費。
含E. 強制第三人責任險。
含F.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 4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害總額 800 萬元/每一
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100 萬元
含G. 乘客責任險及駕駛人傷害險(按行照載運人數投保):每人 100 萬元。
含H. 竊盜險。
不含 I.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不含 J. 高額零配件被竊損失險。
不含 K.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不含 L. 酗酒駕車責任險(不附加強制險酒償條款)。
含M. 車體險:乙式(含車體免追償險)。
維修自負額:租賃車輛為國產車時,最高以 1 萬元為限;租賃車輛為進口車時,最
高以 3 萬元為限;如遇租賃車輛全損,則依本合約第 5條第 E項賠償。
含N. 本條第 D項之維修代用車服務。
含O. 車體出險代用車服務,已依本條 M項所投保之保險出險理賠時。
含P. 車輛失竊代用車服務,已依本條 H項所投保之保險出險理賠時(但如屬零件、配件單
獨失竊時,則不提供代用車服務)。
不含 Q.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出險代用車服務,已依本條 K項所投保
之保險出險理賠時。
不含 R. 取送車服務。(包含定期保養及一般機件維修、出險、檢驗)
含S 超額(溢額)責任險:1000 萬元。.
3. 交付與驗收: 承租人簽妥『客戶交車確認表』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
4. 一般約定:
A、承租人應由有合格駕照之員工或家屬,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及交通法規使用租賃車輛。
B、租賃期間,承租人應依租賃車輛原廠使用手冊之規定操作、按時保養、維護車輛,並盡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與義務。
C、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以電話通知 SeaLand Online 汽車訂閱平台
(02-86654040)、以線上 Line@通知 SeaLand 訂閱保姆或通知出租人及「行遍天下」進行拖吊,並至
出租人指定之保修場作緊急修護;承租人對於因租賃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
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出租人賠償。
D、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不得利用租賃車輛攬載客貨營業、擅自改造測試、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
或置放違禁品、允許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租賃車輛。
E、租賃車輛如為貨車,其用途僅限於承租人自用,不得配送非本身所需或非本身所生產之物品。
F、租賃期間內,承租人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應即通知出租人。
G、承租人茲授權出租人之人員,進行必要或例行性之檢驗或保養以取回租賃車輛為目的時,得進出出租
人認為係供停放租賃車輛之地點,惟須事先告知承租人。
H、租賃期間內,租賃車輛發生之公路通行費、停車費及其他類似之法定費用或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或其它
法令規定所受之罰款,承租人應不待出租人通知自行向徵收機關、營運單位或應到案處所繳納,如有
因逾期繳納而衍生之費用亦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於收受罰單、公路通行費時,得逕向監理單位、高
速公路局申請轉罰,如無法轉罰時,出租人得代墊相關費用,於出租人代墊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立
即以現金償還,否則即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抵扣。
I、租賃期間內若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原因致租賃車輛依法令遭吊扣牌照、移置保管或承租人依法令遭吊
扣(銷)駕照、禁止駕駛等處分,承租人除應配合法令之執行外,執行期間承租人應照常繳付租金;
另租賃車輛於保險出險理賠及失竊協尋及維修期間內,承租人亦應照常繳付租金。
J、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車輛保持功能正常、外觀、內裝配備完整,並合於正常使用之
狀態,送至出租人本約地址或出租人指定之合理地點,返還出租人,如有違反,承租人應負擔回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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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之所有費用。在租賃車輛未完成點交前,承租人仍應依本契約第 9條第 B項支付車輛使用費,並繼
續負擔本契約承租人責任。
K、租賃期間內之保險範圍,係由承租人依其實際需要與能力所指定,由保險公司接受承保,並由租金涵
蓋其保險費用(依本契約第 2條第 E ~ M、S項約定服務項目內容為準)由出租人負責其投保保險責
任,但因承租人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所生之損失(含因此所生租金損失)概由承租人負責。另遇保
險公司拒絕承保或保險理賠不足及未保險部分(即本契約第 2條第 E ~ M、S項及以外之項目)如有
發生損失時,承租人同意全額負責。
L、承租人應配合相關監理、維修、保養、保險等業務之辦理,倘未能配合辦理所致之損失或影響出租人
之權益時,概由承租人負擔。
M、租賃車輛使用燃料由承租人自理。承租人需使用合格燃料,如因使用不合格燃料造成租賃車輛損傷,
其損失概由承租人負擔。
N、若因承租人之使用需求,由出租人同意依承租人指示代為於租賃車輛上另行加裝額外配備,如 FRP 車
箱、帆布、冷凍(藏)機組、尾門昇降機組或其它等,於租賃期間內,此額外配備之保養與維修等費
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處理與負擔。且加裝額外配備之規格,係承租人所指定,如有違反法規,其罰款
及需重新驗車及變更車箱規格等等之衍生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與處理;如因此影響承租車輛之
性能、安全結構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而與出租人無涉。
O、若承租人擅將車輛交由第三人使用,發生意外事故而不屬保險理賠之範圍,其一切責任由承租人負擔,
並應賠償出租人所受之損失。
P、承租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或車況異常而有維修需求時,是否為全損、是否繼續修復,概由出租人決定,
惟若租賃車輛損傷、異常程度未達全損而出租人決定不予修復時,出租人應提供另車予承租人代用,
且承租人同意以代用車續租至本契約期滿或終止。
Q、承租車輛如發生全損或失竊時,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本約,承租人並同意依本約第 5條E、F項賠償出
租人損失。
R、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同意若因自己之事由無法就租賃車輛使用收益或未使用本契約第 2條約
定服務項目時,承租人不得免除租金給付義務,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租金或其他費用。
5. 保險約定:
A、依本契約第 2條第 E ~ M、S項約定服務項目之勾選:勾選中之保險項目,由出租人付費投保;未勾
選之項目及本條未列名之其他保險,概由承租人自行投保與負責。
B、承租人自行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2.F)時,其保額不得低於每一個人傷害 400 萬元/每一意外事
故傷害總額 8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100 萬元。
C、承租人自行投保乘客險(2.G)時,其保額不得低於每人 100 萬元共 5人(內含駕駛本人)。
D、承租人若自行投保保險,應將保單副本交付出租人。
E、車體險由出租人提供時,遇發生車輛全損,承租人除應補償該保險年度未到期保險費之損失予出租人
外,租賃車輛若為國產車時,承租人應另賠償車輛現值*10%;租賃車輛若為進口車時,承租人應另
賠償車輛現值*20%。
(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0.976n計算,其中 n=租賃車輛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
F、竊盜險由出租人提供時,承租人遇發生車輛失竊時,承租人應賠償自負額(租賃車輛為國產車時,自
負額為保險理賠金額*10%;租賃車輛為進口車時,自負額為保險理賠金額*20%)及補償該保險年度
未到期保險費之損失予出租人,惟車輛零件/配件單獨失竊者,承租人應全額賠償。
G、本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時,承租人應即請警察機關處理,並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出租人,俾
利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理賠,如承租人怠於通知警察機關致出租人喪失保險請求權時,所有之損害均
由承租人負擔。
H、意外事故發生時,承租人除自願負擔損失而與對方和解外,應即於 48 小時內通知出租人,租賃車輛
之毀損,非經出租人或保險公司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且車輛出險維修內容與維修廠應由出租人決
定。
I、承租人若因出險率過多致保險公司調漲次年保費時,出租人得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於接獲
通知後 30 日內無條件按調整後之差額以現金一次給付出租人。
6. 一般維修保養:
A、本契約第 2條第 D項約定服務項目之勾選:勾選之項目費用實際發生時依約定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
不再向承租人另外收費,惟保養維修項目及維修廠應由出租人決定。反之則由承租人負責。(車輛鏽
蝕損壞、經原廠判定非屬零件瑕疵所產生之維修費用、非正常消耗維修費用及一般行駛之破胎、爆胎
與輪胎平衡定位費用,仍由承租人負擔。)
B、已依本契約第 2條第 D項約定服務項目之勾選但可更換輪胎條數已使用完畢或未依本契約第 2條第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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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約定服務項目之勾選,如遇車輛定期檢驗或其他依法令之檢驗時,承租人應確認輪胎胎紋深度符合
法定標準,如未達標準應自費更換符合標準之輪胎,承租人未更換輪胎致車輛檢驗不合格或致車輛牌
照遭吊扣時,承租人應依本合約第 4條I項負責。
7. 代用車約定:
A、依本契約第 2條第 N ~ Q項約定服務項目之勾選:若已包含出租人提供代用車服務,於租賃期間內,
原承租車輛進廠作業時間需超過 24 小時以上者,或租賃車輛損傷未達全損而出租人決定不予修復時,
則出租人應免費提供另車予承租人代用。
B、代用期間出租人提供代用車之第三人責任險、乘客險均比照本契約辦理。
C、承租人使用代用車,如有發生車體碰撞出險時,承租人須負擔出險自負額(租賃車輛為國產車時,每
次最高以 1萬元為限;租賃車輛為進口車時,每次最高以 3 萬元為限)。如發生全損、失竊時,則依
本契約第 5條第 E項及第 F項規定負擔自負額。
D、出租人提供代用車,以每次事件提供一次為限,代用車若發生車體碰撞出險時,出租人不再提供第二
次代用車。惟若係代用車機件故障致無法正常使用,或出租人依本契約第 4條第 P項提供之代用車發
生碰撞出險時,出租人仍需提供另車替代。
8. 取送車服務約定:
A、 本租賃車輛若由出租人提供取送車服務時,承租人應於需服務前一個工作日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
安排服務。
B、 若租賃車輛有保險者,如於接送期間發生事故,承租人同意優先以保險出險理賠處理之,但自負額部
分由服務人員自行負擔。
9. 違約之處理:
A、 承租人如有違反以上各項義務或本契約任何約定條款、或信用狀況發生不良變化等情事時,承租人同
意出租人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或逕自取回租賃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應
無條件付清全部積欠租金及其他應付之款項,及賠償出租人車輛牌價 25%之違約金,和因請求履行本
契約義務所衍生之費用,且出租人得沒入承租人已支付但未到期之租金及里程租金。
B、 因本契約之月租金屬優惠費率,若本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而承租人未即時還車時,承租人同意依以下
方式支付逾期還車期間之車輛使用費予出租人:
a. 逾期還車期間在 5日內(包含第 5日)時,承租人每日應支付月租金*50%之車輛使用費予出租人。
b. 逾期還車期間在第 6日以上時,承租人每日應支付月租金*25%之車輛使用費予出租人。
C、承租人同意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賃車輛租金及代墊款項,遲延償付租金及代墊款項應自遲延償付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付遲延利息;並於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請求之,同時優先由保
證金中扣抵。
D、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應提前通知出租人,且承租人同意另賠償違約金予出租人,
賠償標準如下:
【(月租金 x12)- 承租人已支付之月租金總額】為違約金之計算。
10. 茲因承租車輛係由承租人所選定之全新車輛,出租人僅負以現況交車之義務,而承租人同意由原製造廠
負產品保固責任,則承租人自不得因承租車輛於設計、製造、使用等瑕疵,作為解約之依據,出租人僅
負協助處理之義務,但因售車商對承租車輛之瑕疵符合「經濟部按消費者保護法」所訂汽車買賣定型化
契約之退車標準【如附件一(見底頁)】,而願辦理退車時,不在此限。
11. 營業稅、車輛稅規費、年度檢驗費、強制及任意保險費等費用如遇政府或保險公司公佈調整時,其差額
雙方同意由租金做多退少補之調整。
12. 本契約如有其他特別約定附約時,若特別約定事項與本契約規定相異時,以特別約定附約之約定為準。
13. 若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誠實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4. 本契約於簽立前,業經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充份審閱及授權出租人為信用財產調查,並完全了解本契約
之內容後,始同意訂立,如有未盡事宜,依特別約定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特別約定事項】
A. 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若車輛行駛里程未達保用總里程數時,經承租人配合出租人完成相關退款手續
後,出租人應另無息退還未使用之里程租金。
承 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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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地 址:
連絡 電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駕 駛 人:
身份證字號:
連絡 電話:
地 址: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字號:
連絡 電話:
地 址: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字號:
連絡 電話:
地 址:
車輛收受人:
身份證字號:
連絡 電話:
地 址:
出 租 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鄭榮富
通訊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濱江街 309 號5樓
營業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號11 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220888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對
保
簽
名
蓋
章
對
保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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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交通
通違
違規
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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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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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繳款後請將收據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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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交罰款方式:
貴公司可直接至全省「萊爾富」及「7-11」超商以及「郵局」與「各監理單位」繳款銷案。
1. 「萊爾富」及「7-11」繳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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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機
機關
關→
→輸
輸入
入貴
貴
公
公司
司統
統編
編及
及違
違規
規車
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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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點選
選應
應繳
繳明
明細
細→
→列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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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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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
再持
持繳
繳款
款單
單至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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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枱
枱收
收銀
銀員
員處
處」
」繳
繳納
納即
即可
可銷
銷案
案。
。
2. 「郵局」繳款方式:
持「公文函(含附件)」+「罰款」→至郵局「匯票」
方式→公文函影本及匯票寄至監理單位繳納銷案。
3.「監理單位」繳款方式:
持「公文函(含附件)」+「罰款」→至就近「監理單
位」繳納銷案。
B.罰單
C.相片
A.公文函
信封內含A.公文函、B.罰單、C.
相片、合約、營登影本等
已
列
全
省
監
理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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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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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4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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