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鎮公所非鎮民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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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羅東鎮民租賃停車位契約書

出租人:羅東鎮公所(以下簡稱甲方)

鎮立停車場租賃車位契約書人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租賃停車位事宜,簽訂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羅東鎮興東路35號立體停車場停車位乙位,租與乙方合法使用,停車位僅

供停車使用,不負車輛保管責任及固定停車位。

二、租金以承租時之非鎮民月繳(3600元)或半年繳(18360元)或年繳(34560元)﹝含稅﹞為收費標準。乙方應於到期日前一日(例假日順延)至本鎮公用事業管理所開立繳費單將該租金至羅東鎮公所出納處繳納後,始為延長停車之依據。

三、甲乙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如欲提前終止租約,需於到期日期滿前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並填寫退租申請書及繳回停車通行卡,甲方於收取後一週內退還剩餘停車月租費用。

四、本契約為鎮民月租優惠金額承租,未滿期限如欲退租者,退還金額以日計算,以單月30日扣除申請日後為返還租金之計算標準。

甲方於承租時提供停車通行卡一張供乙方24H停放車輛,通行卡僅供申請登記車輛(以書面或繳款書登記為準)使用,不得一卡多用或借予它方使用,經查獲後,需補繳實際停車費用(採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算,並依監視系統時間畫面為計價依據)。倘若遺失通行卡,請至本所辦理補卡及繳交工本費100

六、因本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羅東鎮公所

代 表 人:林 姿 妙

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興路3

話:03-9545102


承租人(乙方)

址:

話: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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