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羅東鎮民租賃停車位契約書
出租人:羅東鎮公所(以下簡稱甲方)
鎮立停車場租賃車位契約書人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租賃停車位事宜,簽訂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羅東鎮興東路35號立體停車場停車位乙位,租與乙方合法使用,停車位僅
供停車使用,不負車輛保管責任及固定停車位。
二、租金以承租時之非鎮民月繳(3600元)或半年繳(18360元)或年繳(34560元)﹝含稅﹞為收費標準。乙方應於到期日前一日(例假日順延)至本鎮公用事業管理所開立繳費單,將該租金至羅東鎮公所出納處繳納後,始為延長停車之依據。
三、甲乙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如欲提前終止租約,需於到期日期滿前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並填寫退租申請書及繳回停車通行卡,甲方於收取後一週內退還剩餘停車月租費用。
四、本契約為鎮民月租優惠金額承租,未滿期限如欲退租者,退還金額以日計算,以單月30日扣除申請日後為返還租金之計算標準。
五、甲方於承租時提供停車通行卡一張供乙方24H停放車輛,通行卡僅供申請登記車輛(以書面或繳款書登記為準)使用,不得一卡多用或借予它方使用,經查獲後,需補繳實際停車費用(採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算,並依監視系統時間畫面為計價依據)。倘若遺失通行卡,請至本所辦理補卡及繳交工本費100元。
六、因本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羅東鎮公所
代 表 人:林 姿 妙
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興路3號
電 話:03-9545102
承租人(乙方):
地 址:
電 話:
車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