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乙方向甲方承租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地下室汽車停車位1處(以下稱租
賃物,停車位編號:,僅供車牌號碼停放),特訂立本租賃
契約如下:
一、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行通知,且排除民法第451條規定之適用。
二、租金及押金約定:
(一)本契約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 元整(以按季為計算單位,每三月以新台幣3000 元繳納),乙方於訂約時同時繳交押金新臺幣500
元為遙控器押金。
(二)中途退租者,其退費依實際停放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並將地下室遙控器繳回,且不得有私自轉讓或由第三人使用之情形,中途加入者,依比例收取。
(三)完成退租程序者,退還遙控器押金新臺幣500元。
三、乙方不得將車輛停放於非本契約所約定之停車位,所約定之停車位僅供向甲方登記之車輛停放,但經與其他停車位承租人約定同意互換或有變更停放其他車輛時,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四、乙方就租賃物僅得依約定供作停車使用,乙方車輛或物品如有損毀、遺失、竊盜等情事,甲方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地震及颱風等天災時亦同。若有他人違規占用等情事,概由乙方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甲方得協助處理,不負排除違規占用之義務。
五、乙方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停車位:
乙方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
停車人員如有違約情形,經勸導仍未改善者,由甲方收回停車證及地下室遙控器,停止使用停車位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領有車輛停車證者,應將停車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憑查驗或識別;且不得轉讓、出借、偽造、變造或謊報遺失。
車輛應停在停車區間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處。
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致失火毀損或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乙方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若因此造成任何損壞,由乙方自負全責。
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遇特殊狀況需將車輛駛離本停車場者,乙方應予配合。
七、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九、本契約正本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約並加蓋甲方印信及主
管印章後生效。
立契約人:
甲 方: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代 表 人:局長 陳家濬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乙 方: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號碼:
聯 絡 電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