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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申請人於複審完成前,經審查未具備第五點規定之條件者,應駁回
其申請。
九、租金補貼期間以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經核定之每月補貼
金額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十、租金補貼依公告各級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
請期間為限。如每月實際租金金額未達補貼金額,以實際租金金額
核計。
租賃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十一、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
局帳戶。
舊戶租金補貼,應於前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次年度租金
補貼。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
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
遷移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
者,停止補貼。
十三、租金補貼案件屬青銀共居案者,本局應於發給補貼核准函後之
一個月內,另函知該銀髮房東於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局申請修繕補貼:
(一)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