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修繕補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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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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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租金
補貼(以下簡稱租金補貼)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以下簡稱修繕
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無子女監護權者。
(二)新婚:指於申請租金補貼日前二年內結婚者。
(三)家庭成員:指申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
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其戶籍內直系親屬。
2、申請人屬新婚者,其配偶。
3、申請人育()未成年子女(胎兒)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
(胎兒)
(四)育()未成年子女(胎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請人為年子(胎兒)之生父或生母,且為該子女之
法定代理人。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五)銀髮房東:指年滿六十歲以上,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
地址,並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新婚或
()有未成年子(胎兒)者,且共同居住之。
(六)青銀共居:指單身、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而承
租銀髮房東之住宅空房,並與之共同居住。
四、本局應就下列租金補貼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補貼名額
(四)各級補貼金額。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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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 其他必要事項。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成年
子女(胎兒)者。
(二)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三)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按家庭
成員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
本市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四)家庭成員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
貼。但經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
補貼者,不在此限;如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者,並應先行返還
或協議分期返還之。
七、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妻分戶者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
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國
民身分證影本。
(三)現於本市就業或就學之下列證明文件:
1、就業者:檢附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載明就業
期間、公司行號、本市就業地址及公司印信)
2、就學者:檢附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應載明就學
間、系所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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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擇一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1、診斷證明書(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
行發送之媽媽手冊),其資料內容應包含載有孕婦姓名之封
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
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孕有雙胞胎以上
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
(五)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
切結書後,提出指定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六)記載下列事項之租賃契約之影本:
1、出租人姓名。
2、承租人姓名。
3、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租賃住宅地址。
5、租賃金額。
6、租賃期限
新婚者,應由家庭成員中之一人提出申請。
()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應由該子女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以一人為限)
八、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
年度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
之資料辦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
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
(三)經複審合格者,於核撥當月發給租金補貼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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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申請人於複審完成前,經審查未具備第五點規定之條件者,應駁回
其申請。
九、租金補貼期間以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經核定之每月補貼
金額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十、租金補貼依公告各級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
請期間為限。如每月實際租金金額未達補貼金額,以實際租金金額
核計。
租賃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十一、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
局帳戶。
舊戶租金補貼,應於前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次年度租
補貼。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
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
遷移續撥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者,停止補貼。
十三、租金補貼案件屬青銀共居案者,本局應於發給補貼核准函後之
一個月內,另函知該銀髮房東於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局申請修繕補貼:
(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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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繕前後之照片。
(三)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修繕補貼所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如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一)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規
定之設施設備項目。
(二)滅火器及獨立型偵煙器。
十四、銀髮房東於提出修繕補貼申請後死亡者,該補貼金額得由其法
定繼承人其中一人於銀髮房東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辦
理變更領款人並提出變更申請書、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書及領
款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領款人者
,不予核撥補貼款
十五、修繕補貼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並以同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十六、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租賃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行政區。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
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
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
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
店鋪或零售業,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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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無法提供第一項第二款文件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之。
十七、本局得視情形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或前點規定,或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二)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續撥申請。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情事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
補貼得申請延期返還期限,並以一年為限;本局得就申請人之經濟
者,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始得申請以後年
度之租金補貼。
十八、補貼申請人及銀髮房東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十九、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提出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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