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辦機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轉交
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
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
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案件,主辦機
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配偶
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配偶者,
應予駁回。
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主辦機關應以
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受
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
前項辦理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
後受補貼者年齡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四及附表
五,補貼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主辦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第六點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
自主辦機關指定之月份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應於核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補件,經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撥租金補貼:
審查或試算期間租賃契約消滅,未再檢附第六點第一款文件。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期限,於核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屆期未補件或補件未
完全者,不予補貼。
本專案計畫未撥之賸餘補貼期數,自核撥次年度租金補貼之第一個月份起消滅,主辦
機關並應廢止原補貼之處分。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三個月內檢附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
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
行政院公報 第028卷 第108期 20220613 內政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