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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1.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730052162 號令訂頒
2.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730083261 號令修正
3.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114021 號令修正,並自
108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6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143531 號令修正,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厚植文化力,帶
動文化參與」之核心理念,規劃從單點的文化資產保
存,結合地方文史、文化科技,並跨域結合各部會發
展計畫或各地方政府整體(都計)計畫,整合為「線」
或「面」的區域保存,重新「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
的歷史記憶」、「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
的在地文化」、「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
濟」,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文化保存整體政策,落實
文化保存於民眾生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文化部
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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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以文化資產為核心的空間策略,創造有魅力
且高品質的城鄉環境。
(二)藉由以臺灣史地為本的人文地景,厚實文化創新
的底蘊。
(三)結合科技與文化資產,擴大文化資產的應用場
域,建構具深度的加值內容。
三、核心理念:
(一)文化資產整體策略的治理思維:「文化治理
(cultural governance)」決定了文化的深度,而
文化的深度則能夠決定城市的意象與願景,「再
造歷史現場」,強調以文化治理帶動城鄉發展,
而非單點、單棟或片斷的文化資產保存。
(二)復育文化生態以軟體帶動硬體:深化連結土地與
人民的歷史傳承,重現與再現歷史記憶,透過軟
體帶動硬體的規劃,將文化價值與當代重新連
結,其重點在於復育文化生態,而非一味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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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資產的公民運動:透過社會參與及不斷累積
對話,期望帶動在地人文歷史及形塑文資意識,
共同型塑文化資產的保存意識。
(四)文資空間的歷史連結與多元想像:「再造歷史現
場計畫」將歷史場域活化再利用,在承載歷史記
憶及文化脈絡時,更思考空間用途的多元想像,
透過文化治理,使歷史文化記憶與脈絡重新連結
當代、在地生活的需求。
四、執行策略:
(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落實中央
與地方政府及社區團體之協力、夥伴關係,由中
央部會進行政策規劃,並輔導地方政府研提相關
整合計畫,整合所屬行政單位進行區域性工作推
動。
(二)以計畫品質及地方配合條件為前提,包含有形及
無形文化資產,緊密與當地歷史脈絡與區域發展
紋理結合,建立競爭性評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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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多元合作模式,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涉及跨專
業領域之整合,鼓勵申請縣市以文化帶動城鄉空
間治理結合產業觀光、科技創新、建構在地文化
資產保存、活化教育學習網絡。
(四)建立適當調整計畫管考規定,賦予計畫更大實施
彈性。
(五)以「滾動式」原則,適時檢討評估計畫實施成
效,彈性調整計畫預算分配。
五、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六、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
生活圈計畫期程評選核定至一百零九年。
(二)提案內容:
檢視區域範圍內整體資源,提出清楚、明確之
發展願景、藍圖與行動方案,並建構跨局室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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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跨領域合作等協力模式,落實文化資產區
域環境整合保存與活化,例如:
1.區域內文化資產與其他跨域整合之調查、研
究或規劃。
2.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建築本
體修復或再利用。
3.文化景觀路徑、堤防護岸…等設施或重要地
標、碑碣等景觀環境整理。
4.區域內之水岸、水圳、礦坑等自然環境景觀
生態,結合生態環保、綠建築等概念復原改
善。
5.結合產業觀光、科技創新融合文化資產議
題,發展文化資產多元活化方案。
6.運用科技融合歷史文化,再現歷史空間;辦
理導覽服務、活動宣傳及推廣資源建置、實
施方式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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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與文化生活、歷史環境有關之有形及無
形文化資產活化與傳承。
七、補助經費比例與上限:
(一)補助經費比例上限參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
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
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
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
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
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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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強化地方政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任,本計畫各
項工程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億元。
八、提案相關規定: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年度匡列補助額
度,考量規劃設計、施工各階段執行期程,務實
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確定之補助項目
及額度以本部核定通知函為準。
(二)各提案若為跨部會整合型計畫,請詳列相關子計
畫之申請單位、經費及執行等相關內容。
(三)涉及各類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評選原則:
(一)強調均衡城鄉發展計畫、離島建設計畫及花東地
區永續發展計畫等各部會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或
其他相關計畫結合之套裝計畫,並配合智慧國土
等國家重要空間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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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調有形、無形文化資產價值之延伸及歷史文化
傳承,且實施地點與內容具整合性、系統性及串
連性。
(三)強調歷史的重要性,計畫內容有助於歷史記憶的
實現。
(四)計畫內容或實施方法落實公共參與保存及活用文
化資產。
(五)計畫各階段皆應視其特性,搭配具延續性計畫管
控並結合教育網絡及推廣機制。
(六)計畫具備明確可行經營管理方案,營運績效目標
具永續性與公益性。
(七)提出可量化之具體衡量指標數量營運績效指標或
自償率。
十、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召開「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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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提案理念,
俾確保個案申請計畫符合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
畫之補助精神與範疇,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召開
「協商會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管局(處)首長(或指派具決策層級主管)及相
關人員出席討論。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辦理初
審後提報。
2.完成初審後,應彙整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
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含建議
補助金額),依限送本部文化資產局召開複
審會議。
(三)收件截止及召開複審會議:
1.收件截止日期:以本部文化資產局通知日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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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部文化資產局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行政機
關代表辦理複審作業,有關複審作業時程及
方式等事宜,另案通知。
十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含初審意見)。
(二)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依各申請計畫實際需要
分別檢附。
(三)申請計畫之自主查核表(送經主辦局(處)首
長代表簽章)。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1.格式、份數:計畫書原則以二十五頁為限,
A4 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
邊膠裝,一式十份。
2.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
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
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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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摘要。
(2)計畫緣起及目標。
(3)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
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
隊之組成。
(4)環境概述:
A.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B.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並
確實註明面積)。
C.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
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
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
照片)。
(5)規劃設計構想圖文。
(6)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子計
畫或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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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
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8)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
需求。
(9)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
應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一
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
達成度。
(10)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
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
務、人力等來源。
(11)附錄:聯絡名冊等。
十二、撥款作業:
(一)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
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不涉及採購
發包者檢附修正計畫書)、領據、請款明細表、
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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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
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附領
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
助切結書影本、執行進度佐證等相關資料一式
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
十。
(三)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領據、請款明細
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
結算驗收證明、成果報告、施工竣工圖(非屬工
程類免附)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依據實支數撥
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四)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
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
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十三、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
定後填寫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並應於每月
填報本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本部文化資產局
將每季召開檢討會議(或視實際執行情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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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必要時得以相關輔導或現勘等方式考核
計畫實際進度。
(二)受補助單位於年度經費核定後,辦理各項審查
及相關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媒體宣傳或開、
閉幕式等活動均應於二週前函邀本部文化資產
局列席,俾利本計畫相關成效評鑑工作,並列
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三)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
案者,本部得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
且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亦應依規定繳回。
(四)本部為使「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有效執
行,提升文化資產保存與施政品質,得訂定相
關輔導考核評鑑規定。
十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
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
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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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需求等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
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
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申請計畫具體結合內政部城鎮之心工程者優先
支持。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資
源整合事宜得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
依照「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
點」規定,本
要點
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
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基本設計審
議。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
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
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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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
內容及相關表格另登載於本部文化資產
局網站。
(七)本要點
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
定,另行通知辦理。
十五、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本部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申請並經核定之
計畫,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