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試車責任) 
甲方要求試車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甲方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乙方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甲方之損害請求
賠償。 
第六條(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 
一、 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 否, 
□ 是,受損狀況____                   _ 
□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
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
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
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 
二、 是否為泡水車: 
□ 否。 
□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 乙方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
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甲方。 
四、乙方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乙方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若乙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甲方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
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返還日之利息。 
第七條(出賣人給付遲延) 
乙方逾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甲方定__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前項情形,甲方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支付定金者,乙方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第八條(買受人受領遲延) 
乙方能證明甲方受領遲延者,關於甲方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
失負其責任。乙方並得請求甲方賠償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甲方遲延受領後,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受領標的物,甲方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乙
方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乙方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第九條(買受人給付遲延) 
因甲方給付價金遲延者,經乙方定_____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以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