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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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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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交路八十六字第○一一三七○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交路九十字第○○一二六一號函修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七十七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停車位租用人攜
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停車場經營業者簽章:
停車位租用人簽章: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
1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車場經營業者:
停車位租用人 (以下簡稱
方)茲為
以停車月票卡或停車回數票卡提供
使用本停車場租用格位乙事,雙方
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大型
輛,小型車 輛,機車 輛,乙方應按其車類停放。
停車種類及車位數如有變動,應於一個月前公告周知,如
影響乙方依本契約之權利時,甲方應對於停車價格或時數給
與乙方適當之優惠
甲方減少停車位達三分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停車月票卡:
(1)大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
□白天( 時- 時)每張
□夜間( 時- 時)每張
(2)小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
□白天( 時- 時)每張
□夜間( 時- 時)每張
(3)機 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
□白天( 時- 時)每張
□夜間( 時- 時)每張
□2停車回數票卡(每本 張)
(1)大型車每張 元,每本共 元。
(2)小型車每張 元,每本共 元。
(3)機車每張 元,每本共 元。
□3計時停車票卡
2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 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 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 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
十分鐘)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
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
十分鐘(或十五分鐘)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
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
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
□4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 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 元。
(3)機車每次收 元。
□5定期停車票卡:
(1)停車期限:
(2)停車時段:
(3)收費標準及方式: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 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停車場每月 日前發售停車票卡 張(佔總停車位
數百分 ,售完為止。
(二)乙方購置之停車月票卡,限當月使用,每日使用時段:
□1全日(0時-24時)
□2日間 時至 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
另行繳費。
□3夜間 時至 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
另行繳費。
(三)本停車場發售之停車票卡:
□1限本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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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於本停車場使用外亦可於○○○○等路外停車場使
用。
(四)乙方持用停車票卡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
□1提供固定車位(提供固定車位時間自 時至
□2提供不特定車位(提供車位時間自 時至 時)
(五)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
□1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2得轉讓他人使用,但須事先向本甲方報備確認。
(六)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得依實際未使用天
數比例申請退費甲方於受理退費時得酌收手續費 元。
(七)乙方未使用完之回數票卡,得申請全數退費,甲方得酌收
手續費 元。
(八)購置停車月票卡之乙方,如未進場停車時,停車月票卡遺
失,可攜帶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辦公室內辦理遺失補發
並繳交工本費 元。
(九)乙方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遺
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
內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
時起算,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十)除前款情形外,乙方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
甲方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乙方追繳停車費。
(十一)乙方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
位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
人得向甲方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 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
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
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甲方不予負責,若因而致
車場設施毀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
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標線停車格位佈設
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
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甲方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 元移置費(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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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
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
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
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
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乙方
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
或遭毀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對於設置
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 日以上未駛離,甲方得
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乙方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
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甲方應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
予以公告。
八、甲、乙雙方簽訂之租用契約條款如對乙方較交通部公告之應
記載事項規定標準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九、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
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
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十一、計時計次停車場應將契約內容以公告方式揭示於停車場入
口明顯處。
十二、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
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5
地址:
停車場登記證字號
負責人代表:
聯絡電話:
乙方: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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