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 
 。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第五條(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 
2、  。 
3、  。 
第六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三)
予甲方。 
第七條(同級品之替換) 
乙方於提供殯葬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導致附件一所載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
務替代之。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退款
時,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
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時止。 
第九條(契約之完成)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於殯葬服
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四)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第十條(未經使用部分之購回) 
附件一所載之服務項目或物品數量,於服務完成後,如有未
經使用者,甲方得退還乙方,並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
之價款。 
前項退款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
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十一條(違約及終止契約之處理)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 
,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