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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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日。
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
約內容逐條向甲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搬家貨運契約託運人 (以下簡稱甲方)搬運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經乙方事先出示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到場估
填妥搬運作業估價單(如附件)並同時出示空白定型化契約書,
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搬家貨運契約條
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搬運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到達起運地點搬運預定於
中華民國○年○月○日○時完成搬運。
第二條
搬運地址:起運地址:
迄運地址:
乙方須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貨品搬運至迄運地址內之指定位置
第三條
搬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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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包價方式收費,總金額新台幣○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每車次新台幣○元預估車次○次視實際
運送車次數計算費用,但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乙方應按車輛之容積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滿載
方式為之。其超出預估車次五分之一(20%)以內,仍依預估單價
收費,超出五分之一(20%)以上之車次,則一律不得加收費用。
第四條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
附加費用。
搬運期間,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過橋費、通行費、油費等均由
乙方負擔。
有電梯之房屋如電梯非因乙方之過失無法正常使用除前條所
約定之搬運費外,均依附件搬運作業估價單約定方式另行收費。
第五條
搬運費繳付方式簽約時預付定金新台幣○元款新台幣○元,
於搬遷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乙方應簽發收據給甲方。
第六條
使用車輛及電梯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令如有違規由乙方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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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之正常使用應由甲方事先確認
第七條
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
者,應負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
物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甲方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運物品有毀
損滅失不易發現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第八條
甲方提交乙方運送物品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
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除甲方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
價值者外,乙方對於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
過失者,不在此限。
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第九條
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交付乙方搬運之物品經甲方要求辦理保險時其費用由甲方
負擔之。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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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如需變更搬運時間者應於約定搬運日期前○日通知乙方
則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元之遲延費。但不得超過原估價
總金額二十分之一。
甲方因故解約者乙方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之一之賠償
金。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將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送至甲方迄運地址內
之指定位置,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開始搬運,甲方得請求
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並應賠償甲方所生之損害
第十三條
搬運作業進行因刮風下雨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
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
第十四條
搬運作業因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要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五
之一之賠償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按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並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扣除按比
收取費用之餘額五分之一之賠償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其所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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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台幣○元由甲方負擔。但總金額不得超過原約定之搬運費。
第十五條
附件之搬運作業估價單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管轄法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
轄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契約併同搬運作業估價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乙方不
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立契約書人:
託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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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搬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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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託運人
付款方式
□現金 □支票
預定搬運日期
星期
編號
完成作業時間
星期
起運
地址
迄運
地址
自用電話
公用電話
自用電話
公用電話
聯絡人
起運
地址
環境
住家區分
大廈‧社區‧公寓‧平房‧別墅‧坪數
迄運
地點
環境
住家區分
大廈‧社區‧公寓‧平房‧別墅‧坪數
樓梯區分
樓‧電梯(有‧無)
樓梯區分
樓‧電梯(有‧無)
道路狀況
離住家 公尺‧道路 寬‧窄
道路狀況
離住家 公尺‧道路 寬‧窄
無‧有(入口高度 公尺)
無‧有(入口高度 公尺)
評估人員簽名
重要項目備註
委託運送貨品明細表
服務項目
數量
備註
編號
名稱
數量
編號
名稱
數量
數量
1
冷氣機裝卸
1
衣櫥(大)
30
電視(25英吋以上)
2
抽油煙機裝卸
2
(中﹑小)
31
(12~24 )
3
特殊拆卸( )
3
電腦組
32
錄放影機
4
包裝作業
4
梳妝台
33
抽油煙機
5
清潔作業
5
長立鏡
34
空調冷氣()
6
垃圾處理
6
()
35
(中‧小)
7
超出電梯容納範圍之
之大型傢俱
7
(中‧小)
36
直立式風扇
8
書櫥()
37
抽風機
8
提供紙箱()
9
(中‧小)
38
乾衣機
9
提供紙箱()
10
書桌()
39
縫紉機
10
提供紙箱()
11
櫥具櫥()
40
落地檯燈
11
提供其它裝箱之物品
12
(中‧小)
41
鋼琴
12
提供網籃
13
餐桌()
42
電子琴
14
電話桌組
43
地毯
15
沙發桌組
44
保險櫃
16
卡拉 OK
45
書櫃‧鏡框
17
組合式櫥櫃
46
玻璃擺設
18
鞋櫃
47
佛龕
19
冰箱()
48
其他大型需拆之傢俱
20
(中‧小)
49
盆栽
21
烤箱
50
魚缸(尺吋: )
22
微波爐
51
已裝箱之物品
23
除濕機
52
已裝籃之物品
24
洗衣機()
53
其他
25
(中‧小)
26
音響組合
27
腳踏車
28
壁櫥()
29
壁櫥()
請儘速檢視,若有損害,請儘速告知
貴重
物品
明細
計價方式:
以車次計價﹕使用車型總重○公噸,置物空間(長
約○車次單價∕每車次新台幣○元,依實際作業車
次計價,超出預估車次五分之一(20%)以內,仍依預估單價收
費,超出五分之一(20%)以上之車次,則一律不得加收費用。
包價方式﹕總金額新台幣○元
※若電梯非因乙方之過失無法正常使用時:
採包價方式收費者,按每樓層勞務○元計價另行增收勞務費。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依每車次每樓層勞務○元計價另行增收勞務費。
不另收費。
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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