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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訂    定    條    文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
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
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第二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
時○分止,共計○天○時。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租金每□日
□時新台幣○元整,共○日
時,計新台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附加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 
乙方欲加其他保險,請於租車時付清保險費,保險不得中途加保或
退保。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擔保方式: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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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3)其他:          。 
甲方於乙方還車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
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 
□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
逾一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
),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
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
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
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但有促銷特約者從
其約定。 
□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
一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三條每小時租
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
分之○(不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
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
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 
第六條   
本機車使用燃料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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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動。 
□5、其他:(          )。 
甲方交付本機車予乙方前,應加滿燃料;使用中乙方並應購用合法
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二項約定致機車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
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者,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
機車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機車出租單、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證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
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如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清
,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或機車被扣部
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由
乙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機車,禁止出賣、設
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第十條   
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
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合格修理廠修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條後段規定機車修理期間租金
,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乙方應
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三日以內者,並
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在四日以上十日以內者,並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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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該期間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
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十五日為限。但重型機車
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以上者,該期間租金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二條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
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當時市
價賠償。乙方未賠償前失竊機車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按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規定處理;乙方已賠償後失竊機車經尋獲者,如本機車未
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甲方應即將該機車過戶予乙方;如本機車有
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乙方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 
第十四條 
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非因不當操作所致
之機件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乙方如
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第十六條   
乙方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者者,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
意,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行特約規範。 
第十九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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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
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所保有乙
方之資料,甲方應返還或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信箱: 
 乙方: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駕照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