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基本資料可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監理服務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
第 六 條 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七 條 報到與出車之時間應由甲方告知,並由雙方協議合法停等地點;如未能準時報
到及出車,致損害甲方權益,應由乙方依第九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
甲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行程安排之路線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
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相關
禁行路段及應特別注意路段公告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監理服務項下業者資訊內
之遊覽車項下查詢,網址:http://www.thb.gov.tw)
乙方應記載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如附行程表)
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
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第 八 條 乙方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
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如附服務項目表)
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乙方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
上車。
乙方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
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後,交由甲方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第 九 條 乙方駕駛員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實施酒精檢
測,並經甲方或其指定人確認駕駛員未有飲酒情事,方得行駛。駕駛員經檢測未能
通過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
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乙方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
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乙方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
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
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血管疾病及血
壓檢查)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可逕上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監理服務網項下之業
者資訊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
倘乙方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乙方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
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
得超過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