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用契約
貸 與 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借 用 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房屋借用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條件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座落:
房屋無償借予乙方供 之使用。
二、借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借用期間本房屋之水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公共設施使用維護費,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於借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維護本房屋,如因乙方之因素造成本房屋有所毀損,乙方應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五、借用期間如造成甲方房屋稅捐有所增加者,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不得將本房屋全部或一部份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借用期滿,倘甲方同意繼續借用,雙方應另立新約為憑。
七、乙方如有違約情事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或借用期滿,乙方應於五日內搬遷返還本房屋。乙方如有留置任何器具物品,同意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處理費用並應由乙方負擔。
八、本契約書共一式三份,除由公證留存乙份外,餘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貸 與 人:
借 用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