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衛理堂宣教教育大樓新建工程
第4頁,共 6頁 委任契約範本-108.01.24
(三) 已完成發包手續而未施工者,依第四條規定結算至第五期。
二、前項終止執行原因消滅,甲方在本基地有相同或類似之本工程再執行時,乙方
有相同條件優先取得受委任設計監造之權利,其委任契約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
定之。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並依雙方協議結算酬金:
(一) 未依相關建築法規或雙方確定之設計需求、預算及條件辦理,經甲方提出
更改修正,經雙方議訂之期限再逾期二個月仍未予修正完成者。
(二) 違反本約第六條有關規定經依仲裁法仲裁或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甲方有違反本約第六條有關規定經依仲裁法仲裁或法院判決確定者,乙方得以
書面終止本契約並依第一項結算酬金。
五、本條所定服務報酬及必要費用,雙方合意乙方得以終止書函作為憑證,逕向台
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轉付之,如建築師公會代收之保管款額不足時,甲方應補
足差額。如有餘額,乙方亦同意甲方得逕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要求給付所餘保
留款額。
六、契約終止時,乙方辦理本工程服務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之文件資料、模型、照
片及報告等均屬甲方之財產,應於契約終止後甲方付訖服務費之同時一併交付
甲方,不得毀壞、隱匿。
第八條:契約變更:
一、於規劃設計經甲方審定完成後復經甲方指示重新規劃設計,或經由甲方決定並
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建照變更設計時,乙方應配合辦理。其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
定之。惟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變更設計時,乙方不得另行請求變更設
計費用。
二、有關因應甲方業務之需,要求乙方另與配合非本契約約定之其他作業項目,其
所需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另訂之;惟甲方有變更起造人名義需求時,乙方
應無償配合辦理。
第九條:乙方供給甲方之圖說
ㄧ、建築、結構、室內裝修及包含其他相關專業設備項目之施工圖說,於甲方及台
灣建經審閱期間,陸續修改出圖、抽換或補圖等費用,皆已含於委任酬金內。
二、乙方供給甲方之圖說(含電腦資料檔案)須包含:
(一) 配合甲方及台灣建經檢討所需要者。
(二) 圖說審閱認可後,提供五份完整藍晒圖說(裱本)及一份完整原圖或第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