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一般工程適用
本契約由 (以下簡稱委託人)
與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訂立。
茲因委託人擬於:
興辦下列工程:
特行委託承裝業擔任本工程設計及監造事宜,所有手續悉依下列條文辦理:
第一條:委託工程項目:請選擇受委託之工程
電力設備
電器設備 □ 避雷設備工程
第二條:承裝業受委託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勘查現場。
繪製正式圖樣。
編定施工說明書。
代委託人向相關事業審圖單位提出圖面審查。
襄助委託人辦理投標及訂約。
督察及指導工程之進行。
解釋工程上一切糾紛及疑問。
會同委託人辦理竣工事宜。
第三條:本契約書共簽份,分別由委託人、承裝業、電氣工程公會及相關事業審圖單位各執一份存查。
電 器 承 裝 業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委 託 人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