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興建房屋契約書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達土地充分利用並創造其價值之目的,乙方同意提供所有之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委託甲方興建住宅大樓,為推動本委託興建案(以下稱本案),特約定以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委託興建之土地
詳如附表。
第二條 土地與房屋保證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土地或房屋於委託興建履約期間不得移轉予第三人,且其產權絕對清楚。如有其他租賃權利之存在或其他糾紛等情形,應於本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由負責清理,並應自行負擔所需之費用。
第三條 出資金額及方式
一、乙方同意為進行本案,負擔有關本案之企劃、設計、建築、監造、檢查、申領建照、領取使用執照及工程上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地質鑽探、營建施工,工資、材料、機械設備等,連同本大樓竣工同時需接水、接電、電信、衛生下水道(不含瓦斯)等公共工程所需一切費用。
二、委建所需工程造價,可依乙方需求選擇下列金額,並應於本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與甲方確認所選擇之工程造價:
(一)建物:
1.新台幣○○○萬元/坪(含機電設備、空調設備、衛浴、廚具、室內裝修等),建材設備詳如附件(一)。
2.新台幣○○○萬元坪(含機電設備、室外空調主機設備、衛浴、廚具等),建材設備詳如附件(二)。
(二)車位:
1.地下一層:新台幣○○○萬元/個。
2.地下二層:新台幣○○○萬元/個。
3.地下三層:新台幣○○○萬元/個。
三、本案營建資金來源,由乙方依營建面積及車位計算總價後加計二成,以乙方所有之土地為擔保,提供予信託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方式籌措,並同意於信託銀行開立本案工程款專戶,同時授權信託銀行於核准前述承貸金額後,統一撥款至工程款專戶。
四、倘乙方所有土地有設定其他銀行之抵押權存在,應於本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清償或轉貸至信託銀行,並各自負擔因此所產生之費用。
五、為執行本案,對外與廠商所簽訂之各項契約,由乙方具名簽立,廠商就應收款項,應個別開立乙方名義為付款人之發票,向信託銀雙方請領款項。
第四條 大樓規劃設計
一、本大樓規劃設計壹樓為店面、門廳車道、機車停車位,貳樓以上為住宅,地下室為停車位及設備空間。但使用用途依政府相關法規申請。
二、本契約生效後,乙方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房屋拆除同意書與相關文件,交由本案選定之建築師進行規劃及申請建築執照。
三、關於本案之構造及一切建材設施,應與乙方選定之建材設備相同,其建築設計圖以將來建築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圖樣為準。
第五條 執行
一、本案之綜合規劃管理,由甲方全權負責與執行,但乙方得派專人協助與督控,並成立「○○專案小組」以協助執行。
二、為利本案之推展,由甲乙雙方指派專人組成「○○專案小組」,就下列重要事務共同參與討論:
(一)建築師、營造商、機電設備廠商之遴選事宜。
(二)建築設計案討論與修正事宜。
(三)營建工程招標及興建工程監督事宜。
(四)其他為執行本大樓改建所需之一切相關事宜。
三、「○○專案小組」以合議制進行,甲方應依本案之進度不定期召集之,會議地點為甲方公司或工地現場,如有需要得應任何一方之要求隨即開會,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
四、除本條前項之事務外,自本契約生效後,迄完工交屋前,諸如:請領建造執照、監督簽約承商履行契約、領取使用執照、辦理產權登記、接通內外水電、交屋及為使本案順利興建有關之事務等,統由甲方負責執行。
五、有關本案工程之發包及指定分包項目(例如電梯、空調、保全、衛浴設備、廚具等)由甲方提供三名信用及業績優良之廠商,以公正、公平之原則,由「○○專案小組」依品質、信用及價格等條件綜合公開評選,甲乙雙方並同意各方之關係企業廠商或實質關係人不得承包本案工程及相關業務。上開工程承攬契約亦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具名簽訂,但不互為連帶保證人。
第六條 執行管理費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新台幣○○○萬元整之綜合規劃管理費,作為甲方提供本契約所約定之管理服務報酬。前開款項平均分別於本案取得建造執照時、工程開工時、取得使用執照時、對乙方或其承購戶全部完成交屋且地公共設施點交時,分四次給付予甲方。
第七條 產權、起造人及營建資金信託管理
一、本案土地所有權及建照起造人名義,乙方同意全部信託登記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託銀行)名義,並共同具名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本契約相同。乙方所有之土地應於信託登記前,依需求向受託銀行完成融資貸款作業,於信託期間不得再辦理變更。
二、乙方依第四條第三項之方式向受託銀行所籌措之營建資金,同意於受託銀行開立工程款信託專戶,除支付本案相關之一切費用與各方貸款之利息外,不得挪作他用,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託銀行有權拒絕乙方之請求。
三、本信託存續期間自辦理土地所有權信託,至依本約第九條取得使用執照起六個月且完成結算為止。取得建造執照後即辦理起造人信託。
四、辦理信託管理之費用,由乙負擔。
第八條 出售房地款之收取
乙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出售應分配之房地及車位,所出售價款各自收取。但不得要求受託銀行變更土地、建照起造人、營建工程款之信託委託人為買方名義,有關與買方之權利義務待本案交屋後由出售分得房地之任一方自行處理。
第九條 結案
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且公共設施完成點交後,應辦理本案所有一切相關費用之結算。本案保固期間內之修繕費用,由承攬本案之營造廠全部負擔,保固期滿後之修繕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違約條款
一、乙方應擔保所有之土地,不會受債權人為查封等強制處分,倘發生前開事由,受強制處分之一方,應立即迅速解除強制處分,以避免影響本案之興建。倘經他方催告,仍未解除強制處分時,即屬違約。
二、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情事發生,經他方催告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聲明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回復原狀於客觀上有重大困難時,應就就回復原狀部分另行協商。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效力
一、本契約之效力及於雙方繼受人或管理人。
二、甲乙之任一方於本契約生效後,非經他方全部同意,不得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履約期間自本契約生效後,至依本契約第九條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交屋後且完成結算日為止。
第十三條 通知與送達
本契約所需之書面通知,以立契約書人所留之地址為通信地址,將來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時間視為既已送達,如任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及地政士,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以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為之。
第十五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經雙方簽章同意後生效,絕無反悔,特立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