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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基地自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或權利變換發布實施日或乙方書面通知搬遷起二
個月內,甲方應將土地及其地上物騰空搬離點交予乙方。 
第四條:房地分配 
雙方同意房屋分配,以現行法令規定計算,依甲方提供土地之可建樓地板面
積為分配基準,乙方按新北市建築及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基地最大可開發容積,
且乙方同意甲方計算可分配所分得之最大權利面積(以下簡稱:應分配面積),ㄧ
樓○平方公尺(○○坪)、其他樓層住宅○○平方公尺(○○坪)(即銷售坪;內含陽台、
平台等附屬建物及包含例如梯間、機械房、屋突等在內之所有公共設施(公設比為
33%±1%);且均依選配及權狀登記為準)、車位每選配達一戶者乙席、租金補貼一
樓新台幣 800 元/坪、二樓以上新台幣 500 元/坪(至使用執照取得止-約42 個月)、
違章補貼棚架頂蓋無側牆新台幣 8,000 元/坪;棚架頂蓋有側牆新台幣 15,000 元/
坪;RC 頂蓋側牆磚造新台幣 30,000 元/坪,實際面積以測量技師簽證為準(乙次/
暫不計入);其餘均歸乙方所有。乙方同意支付現住戶每戶搬遷費新台幣 50,000 元
整(乙次)。 
(一)建物選配方式: 
1.甲方應分配面積,及選配面積價值,皆以【更新後核定之估價值】為依據,
實際座落位置同意以權利變換【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記載為準。選屋
時依本案都更合建契約書流水號為選配順序。 
2.甲方選取本建案建物之實際樓層及區位,應以原有樓層及區位為原則,若甲
方與相鄰地主依原有樓層及區位選配而有不足分配者,應分配至原樓層之
上一樓層及相對區位選配,選屋如有重覆且經協調仍重複時,同意以抽籤
方式決定之。 
3.甲乙雙方同意以本建案建築執照暨事業計畫實際核准之面積辦理,甲方應依
本條房地分配價值方式實際選屋,如實際選屋後面積不足或多餘時,甲乙
雙方皆須依乙方第一次公開銷售價之 95%互為找補。 
4.甲乙雙方同意本建案地上層及地下層以水平方式選配建物及車位,即地上層
建物甲方與相鄰地主由壹樓往上選得應分配部分(一樓店舖由重建前一樓
店鋪持有者優先選配之,未得選配一樓之地主,待其他所有地主選配完成
後,再行由上一樓層選配之),乙方由頂樓往下分得應分配部分;地下層車
位甲方與相鄰地主由底層往上選得應分配部分,乙方由地下層頂層往下分
得應分配部分。 
5.土地:雙方同意依選得房屋主建物之建物面積比例,依照土地登記法規及相
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土地持分登記。 
(二)乙方於完工交屋後,起造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提撥本案更新後大樓
之公共管理基金,交由未來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指定銀行帳
戶,管理應用。 
(三)本合作開發之房屋不論權屬何人,一樓空地(包括公共設施、中庭花園及
其他約定地區)及屋頂(包括公共設施)均依法使用管理。惟屋頂如經決
議為公共使用,頂樓有漏水事宜必須由大樓全體住戶共同負擔維修費用。 
(四)甲方依本條第一項取得之房地及相關補貼費用,已包含本案都市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