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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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分配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權益分配原則,如須知附件八)核定
者為準,且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補償或賠償。
(八)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6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若因其他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原因,並經甲方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
(九)甲方及乙方為本開發建物之起造人。本開發建物屬乙方應取得部
分,如另行指定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時,應先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因變更所生之一切費用及稅捐,由乙方負擔;其另行指定或變更
後之起造人,應於繼受權利範圍內與乙方負連帶履約責任。
(十)乙方領得建造執照後1個月內,應將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圖說等有
關資料複製2份予甲方,並應依捷運開發資料數位檔案規格(詳須
知附件七),提供經建築師簽證之掃描檔及可供編輯之文字檔、
CAD圖檔。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各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發)之
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圖說、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
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結構計算書暨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等。
建造執照核准後,其附表注意事項所載各項列管事項應送審查或
檢查者,其核准之文件及圖說,乙方亦應於各項審查核准日起1個
月內提送影本2份予甲方存檔。
(十一)乙方申請變更本開發建物捷運共構工程或捷運設施,應經甲方
核准後辦理。甲方須變更本開發建物捷運共構工程或捷運設施
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其所生費用由雙方議定,經確認後執
行。
(十二)乙方申請變更本開發建物設計,應提送圖說、預算、工期、效
益及變更項目對照表等供甲方審查,不得因工資或材料價格波
動而變更工程預算書。
(十三)乙方搭建樣品屋或銷售房屋所使用之語音、文字、圖片或照片
等設計與文宣資料暨銷售契約書範本(含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分
管圖等相關文件)應先送甲方完成審查,銷售契約應載明土地持
分原則,所有銷售糾紛均由乙方自負責任,乙方並應切結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