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pdf
704.81 KB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一方)
(以下簡稱乙二方)
(以下簡稱乙三方)
(以下簡稱乙四方)
(以下簡稱乙五方)
(乙一方乙二方乙三方乙四方乙五方統稱乙方)
為開發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甲乙雙方同意履行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訂約本旨
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地開發辦
法)有關規定,本開發案由乙方投資興建,並依本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本開發案:指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
(二)本契約:指本開發案投資契約書及其附件。
(三)本用地:指經新北市政府核定為本開發案之土地。
(四)本開發建物:指本開發案內所規劃、設計、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
構或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
(五)土地開發計畫:指乙方於投資契約簽訂後60日內提送,依審定條
件及評選會議審查意見修正後,經甲方核定之開發建議書。
(六)廠商:指乙方為執行本開發案,依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要點
調
者及營運人。
(七)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本開發案簽訂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
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者。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依權益分配取得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
者。
(九)預估投資總金額:指乙方依申請階段所提價格封內「申請人承諾
BC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2
及投資稅管費用(M)合計之金額。
第三條 土地標示及預估投資總金額
本用地坐落於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計平方公
,實際面積以
地政機關丈量為準
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元。
第四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以下文件為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如下:
(一)本契約本文及其修訂或補充。
(二)本開發案投資人須知及其附件(不含須知參考文件)之相關書面澄
清、補充公告。
(三)本開發案投資人須知及其附件(不含須知參考文件)。
(四)土地開發計畫。
(五)前3款文件以外之本契約附件及其修訂或補充
(六)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者。
第五條 開發內容
()□(詳)
理本用地內捷運開發建物之興建、營運執行事宜。
□乙方應負責本開發建物之統一經營管理事宜。
(二)本用地應依據市計畫及建築法,並配合市計畫及建築
樓層數
使用執照載為準
第六條 設計、造及建造執
(一)乙方應於簽約後3個月內,建置專,定公開開發內容及
進度等資,並應原土地所有權人意見。
()乙()甲方審核同
意。廠商之,乙方應得甲方同意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3
用由乙方負前、後廠商權利義務移轉
議應,與甲方涉;營運管理計畫變更同。
()乙造並提送造計畫
及辦理下列事
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2.
工程監督控制
3.
保固期間內有關保固作、會同
固期滿參與會等。
4.
本開發建物設計工
商之協調配合以及期舉行工地協調會
(四)申請建造執照前,乙方應每半年至少召1次產品說明會,甲方得
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乙方與甲方及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造執照後,乙方應依甲方限召開施工進度說明會。
()申須配合辦理審議要
使()調
並書面確認捷運設施應與捷運營
註記該供
使並於建造執照申請
書標示其位置及範圍,提送甲方審查通過得申請建造執照。
()乙市計畫及建
管機關審查前,應經甲方審原土地所有
權人權益、捷運設施面、是否符合相關設施規範,
甲方同意後,方得提送。
()乙評估,經評估後如有
共構工程之事,乙方應於開發建議書
入土地開發計畫,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施
及費用,應由乙方
應以甲方依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4
權益分配(以下簡稱權益分配原,如須知附件八)核定
者為準乙方不得甲方張任何賠償
(八)乙方應簽訂本契約之6個月內,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
其他法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文件送審,或有不
責於乙方之原,並經甲方同意者,其
(九)甲方及乙方為本開發建物之造人。本開發建物屬乙方應取得部
分,如行指定或中途變更起,應先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因變更,由乙方負行指定或
後之造人,應於繼受權利範圍內與乙方負連帶約責
()乙方得建造執照後1個內,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圖說等有
2甲方,並應依捷運開發資料數位檔(
)
CAD圖檔。有關資料包括(於):各業管機關核定(發)之
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說明
構計算書暨交通影響
建造執照核後,其附表意事所載各列管事應送審查或
查者,其核之文件及圖說,乙方應於各審查核起1個
內提送2份予甲方
()乙本開發建物捷運共構工程或捷運設施,應經甲方
本開發建物捷運共構工程或捷運設施
,乙方應條件配合,其所費用由雙方議定,經確認後執
行。
()乙本開發建物設計,應提送、預算、工
變更項目對照表等甲方審查,不得工資或
動而變更工程預算書
()乙樣品屋銷售房屋使
等設計與文料暨銷契約書範本(含公管理規約、
等相關文件)應先送甲方成審查,銷售契約應載土地
,所有銷售糾紛均由乙方,乙方並應切結個別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5
契約確實依照甲方核定之範本,載捷運開發與捷運設施
維護介與捷運有關之約定事
。甲方有權使用乙方銷售房
使、設計或文
,乙方不得議。如甲方使用前開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乙方應負責
理及承
()本捷運設施設,乙方應辦理事
1.管機關於建造執照及使執照「建區分
有權無償捷運設施及其管
件提有管理範圍不
公共金、管理費及修費用」。
2.開發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會
排除經營管理程及營運契約之規定,與公
規約運有特別等事
營運程及營運契約、公銷售
3.專銷售,應於中明,須
原區有權及土地開發辦法第21
之規範
()乙算捷運設施所需相關費用,
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前1年回覆甲方
(六)乙方應取得建築標通過綠建築分,並於
成協議書簽訂,及於使
核發後2年內取得章且移交相關文件方。
第七條 權益分配
(一)本開發案權益分配相關事,乙方同意權益分配原、新北
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辦法(以下簡稱協議價
購優辦法),及一相關法(包括行政規)辦理。
(二)甲方應分得之區,屬政或公益需要者,應優先分配。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6
()%、投資稅管費用率為
%期待為○%。(如附件○)
(四)乙方應以建造執照得日為調查分與評估價格之
並於6個月內提送開發建物總價評估告、建築相
關施工圖說、建築物裝修表、建備說明書、工程預算書(含工
程總表、詳表、價分表)、樓層價格建議表、權益分配
建議書等文件資甲方。乙方權益分配應提送資
表詳附件○。
(五)本開發建物以區分所有方,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開發
,依甲乙雙方議定之各區價格計算應得之
積。
()區所需之財務試算及區等相關資
並依甲方指示內容業程序,經甲方核定後,由乙
位;甲方或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選配建物價格
格三分之二以,應由乙方依議定價格
戶;未達成區選定協經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辦理
(七)乙方依前甲方先與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業,應依下順序與原行區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1.順序與本案之土地權人
價購參與開發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
2.於第位進議,
相同,以抽籤定之。
()甲權益協商事,或甲方分得
獎勵樓成協議,應依權益分配原
由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調
成協議,甲乙雙方得於協調會後60日內,經雙方書面
合意付仲裁,或以訴訟解決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7
()乙甲方與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出之相
關費用,乙方應行評估入投資稅管費用,甲方不
乙方。
第八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申成營造範圍及金
額如下
1.
營造工程損失險
(1)
項保險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2)
金額不得低於本開發案屬乙方辦理之工程總價,建造
()模變動時修正並
意。
(3)
一事故天災自負額超過該次損失額之20%
(4)
本工程附條款如下:
A.
保險彈性(動增加)附條款。
B.
加保交條款。
C.
48時勘條款。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項保險以甲乙雙方與雙方人及其合
被保被保險
執行三人之傷亡財產損害
(2)
6
負額不得於新臺幣5仟元。
(3)
2
負額不得於新臺幣5仟元。
(4)
1
負額不得於新臺幣1
(5)
保險期間內最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5仟萬元。
(6)
本開發案附條款如下:
A.
故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3元,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8
20%不低於新臺幣20
保險期間內最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3仟萬元。
B.
故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3
20%不低於新臺幣20
保險期間內最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3仟萬元。
3.
意外責
(1)
保險後,意外責
(2)
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元,
不得於新臺幣2
(3)
2元,
額不得於新臺幣2元。
(4)
保險期間內最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5仟萬元。
4.
其他:
(二)前款規定由乙方投部由乙方
負額、低於
範圍以外之損失因保險
額所需由乙方
(三)1款規定由乙方投保險期間,應乙方申查日
本開發建物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30,前開滿
生致支付11
第3目保險,乙方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
知甲方。
(四)乙方前3款規定辦加保,發生任何故致
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
(五)1款規定由乙方投保險限向中內經金管會核
,並於保單上註明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9
得辦理退
第九條 施工
()為執行本開發案能本契約要能,甲方得委由
五條(一)執行本開發案施工
及履約管理等工,乙方應配合辦理
(二)乙方應依甲方辦理開發土地點,不得。甲方並得
本用地內之地乙方為清
()本配合本開發案所
部設計費、施工費及其他為本開發案
由甲方先行或核定之款。前開款
乙方應於甲方於甲方未支付或核定之費
應依甲方。乙方依土地開發計畫下列方
:
□共構工程屬捷運開發空於甲方交付時
□分構費用並計利(依五大行平均利率
算),用不得建物興建成本(BC)計算投資人權配
如下:
A.共構工程屬捷運開發空於甲方交付時20%
B.本開發建物50%時30%
C.本開發建物興建樓樓板30%
D.本開發建物取得使用執照20%
(四)乙方應依甲方知及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空
交移交作業要點配合辦理點不得拒絕
()乙管理及
捷運設施或運工程本使甲方及第三者
或其他權利受損害甲方應
或其他責,其事及事責任完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應於得建造執照後6建築管機關申開工,並應
於申開工後提送下列文件: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0
1.應於申10日管機關之開工申文件
提送甲方查。
2.至完每月10將上
工工進度報告提方,工程月報應依附件○製作
3.施工圖說(含電)送方。
(七)乙方應於開工日前10日之相關資
告知甲方,並本用地發及意外事
通報處程,或意外事,乙方應確實據以執
行。
(八)乙方應於開工前提送施工表,本用地內之捷運設施
計畫,經甲方及捷運營運
查同意後方能施
(九)乙方應於捷運設施面施前6提送捷運設施面施工計畫,
表、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工地
人力計畫、機表及配合
業等計畫,經甲方審查同意
後方能施
()乙方使材料需依建築及環保關法規定使用。
(一)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業營建管理機構,得工程施
狀況,乙方應配合辦理。
()乙施工,如有施工不事,
其他工程
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求變更本開發建物設計
工計畫及預定,乙方應配合施工,變更工程得
,其日由甲方核定之,其依法應申辦之手續由乙方辦理
()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應依甲方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造成,應由乙方負責。
()乙捷運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1
定之面施工計畫。於捷運系統出
不得有線、物、
物,或施工水之行為,致影響捷運系統之正施工
運。乙方如有本款約定,應由乙方負責。乙方
,應金同額之懲罰約金甲方
()施期間對地區及建築物所造成之,由乙方負
責清理或修,並負其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
(七)乙方施工應確實及本契約之約定,不甲方有
工程施工而主張減免其責
期限
(一)乙方應於建築管機關申開工日○日(含六、日
日及其他休息日)內成本開發建物工程並使用執照
(二)乙方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與甲方、捷運營運調
與捷運設施管理維護介與捷運有關之約定事使
用執照、營運管理程、營運契約、管理規約及
提送甲方審查通過後,得申請使用執照。
(三)乙方應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製作驗屋計畫書、總表(載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分有部分與車位等)與交屋
驗屋報告(由第三方公單位依甲方核定之驗屋計畫書辦理驗屋
後出)、、設、管理程或管理規約,於使
執照後6個月成本開發建物有部分之交屋開本開發建物
經甲方依前條()者,得依核定日
使用執照圖說等有關資料複製2份予甲方,應依「捷運開
(○)掃描檔
可供編輯之文字檔、CAD圖檔。有關資料包括(於):使
執照、圖說、水電、機設施、及管線圖說等。
(四)乙方履約如任何變更通知、經甲方認定工地不利之
然障礙或其他不責於乙方之事由,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2
部分交屋期限時,乙方應於事件發後7內以書面知甲方,並
30甲方提出其遲延、預計
,以及施。甲方於
知後,應以書面合理之範圍內,乙方
最大力以
(五)本用地相關公共設施管機關預算不及列,
面積之建造成本者,應於使
執照日起至支付央銀利率計算之利
一條
(一)本開發建物及其用地之,應由乙方提出,並經甲方同意
之地政辦理土地合併登記、土地所有權、建物第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設立等。其辦機如下
1.
土地合記作業,於本開發建物興建板完
2.
地所移轉、建物所有權第一量與(含運設)
業,於取得本開發建物使用執照後10
辦理。
()乙前款規定之時間新北市政府、甲方或土地及
建物所有權人者,應由乙方負
10日內提出辦理
登記件者,不在此
二條 稅費
辦理開發應之相關管理費、規費與稅(括但於營
稅)等,由乙方額負,並依權益分配原,應計入投資稅管費用
(含營業稅)。
三條 履約保證
()履金依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之3%計算。乙方應於簽訂
金計新臺幣○元以申請
充外,不應於簽約前以下列
1.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3
2.行本行保付支
3.設定甲方之行定期存
4.行開發或之不銷擔保
5.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6.保險連帶保證保險單
○○○
連帶保證保險單,應分
被保證
合本開發案須知附之規定。
(二)履約保證金應以乙方名義
(三)甲方應於本開發建物頂版後,息退還履約保證50%
開發建物使用執照後,息退還原履約保證金之25%
款於不動產登記完有部分交屋予所有人及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交予管委會均成(□含委託興建捷
運設施之交付使用),契約成事保固保證
10退退,以履約
名義人為知及退
()履金之有效()本開發建物有部分之
90行開發或銷擔保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證保險單
本開發建物部分之屋期限期180日。
四條 保固保固保證
(一)本開發建物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
別交付後各保固期個別保固期依下列方計算
1.
物,裝修(本
)()本款第2
部分2年乙方
12保固情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4
未完成事項,就植栽保活部分先行解除保固責任。
2.
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等或為此等
之重表以乙方5
得低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定型化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之保
固期限
□3.植栽保活:12個月。
□4.其他
本開發建物工程隱蔽部分,如查明確屬乙方偷工減料或施工不良
等,乙方仍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
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二)乙方應於專有部分交予所有人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
屬設施設備點交予管委會均完成後7日內繳交保固保證金新臺幣○
元予甲方,逾期甲方得以乙方所繳未退之履約保證金逕行抵充之,
不足之數額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補足,逾期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
六條(二)之約定辦理
(三)乙方應於本開發建物下列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個別保固到期後,
申請甲方辦理保固會勘,經勘查二者保固情形正常且無契約未完
成事項,再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甲方退還保固保證
金時,以保固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1.
2年保固到期後,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50
2.
5年保固到期後,申請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50%。
(四)在保固期間如本開發建物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乙方負責無償
修復或更換,但其損壞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所致
者,不在此限,如因上述缺失或因修復工作而損及甲方或第三人
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修復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未依限完成,甲方得逕行僱工修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保證
金支用,並於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
日內給付甲方墊支之費用。因緊急搶修需要,甲方得不經通知逕
行修復或招商修復,所需一切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支用,並於不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5
足時向,乙方應於10甲方
之費用。
()保固保證比照履約保固保證
依本開發案預估投資總金額(新臺幣○元)之1%計算
()保固保證金之有效()本開發建物有部分之
90行開發或銷擔保
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證保險單納保固保證
金者,有效期限本開發建物有部分保固期延長90日
五條 管理監督
()甲()業營建管理機構,執行下列事
:
1.
並訂定契約,由甲方指
其工行並負契約責
2.
甲方或業營建管理機構,有權乙方及其廠商行之本開發
及履約管理等工
方應條件配合。
()依部或部分出,或設定地
使其所訂營運管理程,
()
甲方得經新北市政府核營運契約書。
(三)乙方應於簽訂營運契約書同額依營運
額及管理要點(詳附件○)規定計算。
(四)本開發建物屬捷運系統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新北市所有,由甲方
使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6
行管理及,並方之監督管理。
(五)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或乙方依法須配合辦理審議要
使
穿
權益分配原計入工程營造費用
六條
()甲及履約管理所要
第(二)()款有約定外,甲方並得1以乙方新臺幣
10()20
()乙依約定有關成本、費用或其他應者,
1賠償分之一之懲罰甲方,以30日為
()乙依約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開工或使用執照或
交屋1預估投資總金額(新臺幣○元)分之
一之懲罰甲方,以20%上限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
延長者不在此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工程土地提之土地
稅及其他稅捐增加時增加分由乙方負
()乙提送土地開發計畫、廠商資格文件、權益分配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7
1日應預估投資總金額分之一之約金
甲方,以20%上限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期限,不在此
(六)乙方之施工,依下列規定計罰懲罰:(預估投資
總金額50元以6未達503)
1.未契約(六)1.規定提送開工申
查,1日計3□6
2.未契約(六)2.規定提送工程月報,或主檢
查表及施工日每次3□6
3.未本契第九(六)3.提送(含)
甲方,經甲方知乙方新臺幣5
元,並改善期未改善成。
4.方或業營建管理機構施工,經
而未於規期限改善成,每次3□6
懲罰約金計總額合計以預估投資總金額之1%上限
()乙違反職相關法致受主管機關
者,外,依下列規定計罰懲罰
約金:
1.
5
部分工者,新臺幣3
2.
乙方有下列之一者,計新臺幣25仟限期
期未改善
改善成:
(1)
乙方於同一區查法第28條所定有立
(2)
於規定
期限改善成。
3.
3
期未改善,得改善成:
(1)
,造成第三人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8
交通車
(2)
設施不37
條第2項規定之
懲罰約金罰繳總額合計以預估投資總金額之2%上限
(八)乙方契約()(六)約
保證50%作懲罰約金,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
生損害賠償任;
乙方並應立即停止
方得約。
()乙個別銷售依照甲方核定之範本,載捷運開發與捷運
維護介面,與捷運有關之者,
預估投資總金額分之一之懲罰約金,並以20%上限
()乙,應經甲方同意經同意
懲罰約金新臺幣5萬,並改善改善,得
改善成。
()乙變更時依規定期限檢具有關文件送甲方
約金新臺幣5
改善,得改善成。
(二)乙依甲方所訂修正提送之相關圖說料時1
20%
()乙依本契約第五條(二)規簽訂營運契約書者,
1面積比以預估投資
20%
申請甲方同意延長期限在此
(四)乙方應依甲方
甲方得以履約金先行限期乙方補
如履約,甲方限期
金者權益分配之權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19
約金之請影響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如乙方之行為甲方第三人有,甲方得於
圍內乙方求損害賠包括但師費及訴訟
()因可歸本契約第六條()
者,1賠償新臺幣15仟元之懲罰方,並
)20%
甲方同意延長期限,不在此
七條 契約解除
()有依本契約其他約定理外,經甲方書面
知乙方
,甲方得本契約,並
不得議:
1.
違反約第(八)依申請建照、本契約第九條(三)依
甲方費用、本契約第九條(六)依開工及提送相
關文件、本契約第(一)依任何款約定。
2.
建造執照於開工前被作註銷
3.
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人。
4.
規定工或人、
認有不能依工之
5.
甲方
大,不能履行契約責者。
6.
違反契約第五條(二)依訂營運契約書者。
7.
違反約第(一)依成議價並簽訂委託興建契約者。
8.
可歸於乙方之事由致中途工、違背或不履行本契約。
9.
未遵或履行本契約條款。
(),乙方
賠償
(三)本契約於施工經甲方後,由甲方強制受領
程,甲方得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20
得建物及土地權利
變更起造人名義為甲方或甲方
約金及
開發建物經評定之價支付乙方。
()
法申請本用地建造執照,得依
以下約定辦理:
1.
可歸乙方本用法申請建造執照者,甲乙
雙方得合意本契於本契約第六條(八)所定之
(調)6
本契約
2.
開約定方得保證
約金(約金)、有關成本、費用及其他應支付
後,息返還有不
乙方移除及設解除
甲方之請權外,乙方不甲方主張任權利
八條 附
(一)乙方簽訂本契約書後,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本契約之權利
務轉讓他人。
()乙或負責人變更時自變更30有關文件
送甲方查。
(三)雙方依本契約所載地或事後以書面變更
法送拒收
(四)本契約約定應乙方之任何通、審核等
行為或文件,除另有規定外,以書面為之。
()雙本契約發是否交付仲裁或其他
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本開發建物之建造
,雙方合意以臺新北地
方法為第一審管
(六)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辦理本開發建物之施工及管理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21
內依法設立商業
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及一機關之法(包括相關之行
政規)、指示,乙方並應負責取得本開發建物施工及營運所需之
照。
(七)關於本契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準據規定。
()乙
(九)本契約書正本,由雙方各執本○
雙方使用,如有,以正本為準。
九條 特別約款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後,本案用地內之捷運設施,乙方應依據甲
,於甲方或其
30成委託興建契約書之簽訂
放棄簽訂委託興建契約書權利,本契約
(二)其他
第二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標示如下
(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人須知及其附件(不含須知參考文
件)及相關書面澄清、補充公告
( )土地開發計畫
( )申請人承諾及澄清事
( )甲方所提審定條件及乙方回覆意見
( )乙方權益分配應提送資
( )乙方申請階段所提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計算表
( )營運保證及管理要點
( )工程月報範本
( )共同投資協議書
( )本土地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明細
( )其他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22
立契約書人
方: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人:
乙一方
表人:
乙二方
表人:
乙三方
表人:
乙四方
表人:
乙五方
表人:
新北市○線○站捷運開發案投資契約書
23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