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事業檔案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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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A114.6

僑及外國人申請初次投資(含新設)國內事業應附文件檢核表

(適用於申請書僑外A表)

有關各項申請案件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請詳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並在□內打ˇ,如附件不齊全將逕予退件



內投資事業名稱:

檢查事項請勾選

共同必要文件

1-1.申請書

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

1-2.投資人資料

基本文件說明基1

2、基3、基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各1

外國自然人:國籍證明書;或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港澳地區自然人:港澳地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港澳居民聲明書

華僑:(1)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2)我國普通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之加簽護照及僑居地之居留證或護照

外國法人(含港澳地區):(1)最近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或登記證明文件及(2)外資資格聲明書及其附件(請逕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僑外來臺投資-其他項下下載)

  • 自行申請者,併應檢附下列資料:

    • 外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

    • 法人應檢附(1)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在臺分公司登記表(2)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有效期限之護照或中華民國身分證

  • 外國公司併購資格聲明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公司法第156條進行股份交換案件

1-3.代理人資料

基本文件說明基5、基6

8、基9

申請代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各1

投資申請代理人身分證1份(代理人為會計師或律師者另檢附加入我國公會之執業證明書)

其他

1-4.投資事業資料

基本文件說明基10、基11

新創事業

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

現有事業

  • 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公示資料代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另檢附公司章程)

  • 商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有限合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限合夥登記申請書及有限合夥契約書

申請事項必備文件

2.現金增資

詳申請案應檢附文件

說明申3

  • 股份有限公司:1股東會(含修正後章程)(本次增資未逾公司資本總額者,免附)及2公司依公司法266條規定決議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或董事同意書

  • 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股東同意書(含修正後章程)

  • 商業:獨資免附;合夥為合夥人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契約書約定之文件(無則免)

3.受讓或受贈國內股東股權

申請案應檢附文件

說明申4

  • 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轉讓股東明細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另應檢附股東名冊(應加註日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暨符合章程所載之相關文件

  • 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股東同意書(倘同時修正章程,並檢附修正後章程)

  • 商業:獨資為轉讓契約;合夥為合夥人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有限合夥:1)轉讓契約書及(2)合夥人同意書或依有限合夥契約書約定之文件

  • 受贈國內股東股權者,檢附贈與稅繳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 同意代理人辦理之聲明書(轉讓人為代理人者檢附)(詳基本文件說明基7

  • 加蓋公司大小章之投資事業最近一期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或依審查需要時檢附)

  • 股權買賣合約書(依審查需要時檢附)

4.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

詳申請案附文件

說明申5

  • 貸款投資計畫書

  • 貸款投資契約

5.以繼承遺產投資詳申請案應檢附文件

說明申6

  • 家族系統表

  • 遺產分配表

  • 死亡證明

  •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6.其他出資種類

  • 新臺幣出資者:在取得新幣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依審查需要時檢附(詳基本文件說明基12

  • 機器設備或原物料出資者:自用機器設備或自用原料清單,及依公司法決議之相關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基本文件說明基13

  • 智慧財產權出資者: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雙方簽訂之作價合約書、鑑價證明文件、2年以上閉鎖期聲明書及其他基本文件說明基14

  • 重整債權投資: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重整計畫書、關係人會議事錄、法院同意重整裁定書等詳基本文件說明基15

  • 以對投資事業貨幣債權作價者: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及其他詳基本文件說明基16

  • 以可轉換公司債出資者詳基本文件說明基17

  • 以股票出資作為股本詳基本文件說明基18

其他事項應附文件

  • 投資人因國內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或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進行股份交換而投資案件 (詳申請案應檢附件文件說明申8、申9

  • 投資人因國內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跨國併購或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進行跨國股份交換而投資案件(詳申請案應檢附件文件說明申10、申11

  • 外國公司發行新股予國內公司股東,交換取得國內公司股東持有之國內公司已發行股份而投資案件詳申請案應檢附文件說明申12

  • 購買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案件

(本申請書適用於對單一國內事業初次投資

僑外A

初次投資


請靠左裝訂 線

    僑外申請書□外國人 □華僑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本案回函請以 1.□電話通知取件

                              3日內未取件即郵寄文件送達地址)

       2.郵寄回覆

                               

  1. 僑外投資人:(僑外投資人2人以上者,請就下列事項分列填寫,並填列附表一僑外投資人名冊)

一、姓名或公司名稱 (中文,無中文譯名可免填)               (英文)             國籍:       

二、國外公司註(投資人為法人)或永久居住(投資人為自然人)地址(英文):                   

 

三、投資人簡要背景:

投資人為自然人:完整學經歷

投資人為法人:(分述投資人及主要控制股東集團主要營業內容說明,包括設立日期、產品或服務之名稱、銷售或服務對象、員工數、實收股本及近期營收等,可自行以空白紙填寫)



四、本案投資資金來源(係指最終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來源:   (係指投資人之股本或營業所產生之營收(含業外收入);自然人則指薪資、投資利得等。) 

銀行借款 (檢附借款合約) □公開募集(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五、投資人(包括整體投資架構)是否為實質受益人:(倘為多層次投資架構,最終投資利益歸屬為股權架構之股東,則投資人為實質受益人) □是 □否(請說明)

六、自然人投資人是否已擁有中華民國就業金卡、梅花卡:是(請檢附) □否

貳、本案申請人/投資代理人:

一、僑外投資人姓名(名稱        (簽章)


或投資代理人:        (簽章)

(投資人自行理申投資者,應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外國法人自行申請者,請寫明投資人名稱並蓋外國公司登記表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之印鑑;委託投資代理人申請者,投資人無須簽章


二、僑外投資人或投資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文件應受送達地址,僑外投資人自行申請者,自然人應送達地址為居留證地址、法人為分公司登記地址;代理人申請者,送達地址為代理人戶籍地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

□□□-□□ 

三、本案資訊:

申請人/投資代理人之國內電話(必填):(           分機       

國內傳真:(           E-Mail                

本案聯絡人(必填)         電話:(       分機      

(必填,若同申請人/投資代理人,請填同上)

國內傳真:(           E-Mail               

參、本案僑外投資人之投資計畫

一、國內投資事業:

1.新創事業 現有事業

2.組織型態:□商業□有限公司 □非閉鎖型()公司□閉鎖型()公司□其他(請說明)

3.公開發行:□否 □是,但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 □是,且為上市上市上櫃興櫃公司

(一)事業名稱  

中文:(必填)             統一編號:         

                    負人:         

英文:(可免填)            登記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       

(新創事業,統一編號免填;負責人及資本額則填寫預計金額)

(二)事業地址:□□□-□□                         

(新創事業未知確切地址,可僅填區域,如臺北市)

(三)營業項目:

1.同公司(商業、有限合夥)預查表或變更登記表


2.併案申請增加或刪減變更營業項目:請另填寫僑外E表申請書。增加營業項目者,另檢附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刪減營業項目者,倘為現有事業,另檢附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含修正章程)。



營運計畫:

1.主要經營業務:(請填寫公司登記表或預查表上登記之營業項目,不超過三項,並請勾選是否從事報紙業或雜誌業:□是□否)

123


2.目前營運現況:新設事業免填,投資現有事業應請逐項填寫,如不敷使用,請自行擴充

-主要營業行為(請說明製造、銷售或研發)

-最近一期營收:

-主要產品名稱(或勞務服務內容)及占總營收比重:

-商業模式:

-銷售或服務對象及銷售市場:

-目前員工數:

-設廠情形:(倘有設廠,應請說明設廠地點及自有或租賃)

3.營運規劃:應請逐項填寫,如不敷使用,請自行擴充

-預計發展產品項目或勞務服務內容,新設事業並說明將從事製造、銷售或研發:

-業務拓展計劃(含拓廠或設廠計劃、商業模式及行銷規劃):

(五)轉投資狀況:

1.國內現有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情形:

無:若國內公司登記經營一般投資或創投業,應另請說明原因。

有:請臚列所有國內轉投資事業名稱;若為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另請註明;並檢附國內轉投資事業之變更登記表(可以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公示資料代替)


國內轉投資事業名稱

轉投資金額

依帳列金額

持有股數

(此欄轉投資有限公司免填)

持有股權比例(%)

轉投資事業

主要經營業務





















2.未來轉投資計畫 (僑外資持有所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已明確轉投資計畫者,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5條規定併案申請轉投資許可;新設事業亦然)



二、本案投資方式

組織型態

投資項目

股份有限公司

(每股面額新元)

有限公司及其他

新設

認購股數        股

每股發行金額      元

出資額

認購現金增資

認購股數        股

每股發行金額      元

認繳出資額

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請填列附表二國內轉讓股東明細表)

受讓股數        

每股成交金額      

(成交金額若為外幣,可直接填外幣金額)

受讓出資額

總成交金額

(成交金額若為外幣,可直接填外幣金額)

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

(可以新幣或外幣為計價標準)

折合新幣        元

外幣           元

折合新幣    元

外幣          元

其他(請說明,如投資事業下市櫃逾1年認列股權)

持有股數  股


三、本案僑外投資人股本及貸款投資出資明細表:

項       目

投 資 金 額

一、股本出資種類

現金

  □匯入外幣

  



新臺幣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價值

  □自國外輸入

  □自國內採購


智慧財產權

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贈與□遺產繼承□重整債權

貨幣債權□併購□其他:

(贈與及遺產繼承金額請填寫向稅捐機關申報之核定數)



折合新臺幣 元(請填新臺幣金額)


外幣      

(受讓股權以外幣計價者適用,請填幣別及金額,如美金10元)

新臺幣             元



折合新臺幣          

新臺幣             元



新臺幣             元


新臺幣             元


合            計

折合新臺幣     元

新臺幣 元

外幣              元

本案實行後,投資申請人持有投資事業股權比例約佔事業實收資本額

二、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

  □匯入外幣(依借款合約內容載入幣別及金額。倘合約借款金額為外幣,如美金100元,則勾選本項,並於右邊外幣處填美金100元;若借款合約為新臺幣,借款金額從國外匯入,仍請勾選本項,並於右邊折合新臺幣填寫借款新臺幣金額)


新臺幣:(僅適用借款合約金額為新臺幣金額,依合約內容載入金額)



折合新臺幣 元(請填新臺幣金額)


外幣   元(請填外幣金額)



新臺幣  元


四、投資事業有無原幣保留需求:(限匯入外幣且投資金額逾新臺幣15億元者填列)

否 □是,擬原幣保留          (請填入保留數,倘擬全數原幣保留,則填寫全數;受讓股權以外幣計價者,則填外幣數,如美金10元;受讓股權以新臺幣計價者及新設事業或認購(繳)現有事業現金增資,得填入外幣數或新臺幣數;無申請原幣保留部分,無論申請時計價為外幣或新臺幣,審定時均應結售為新臺幣。)



肆、併案申請事項:如有,請說明相關事項,如併案申請增修營業項目、變更國內事業名稱、申請轉投資等,申請內容及應檢附文件詳各原申請事項申請書如E表、HG表等,或載明申請事項後,檢附申請事項之申請書為附件)



伍、其他說明事項:(凡投資計畫未包括前述各項之重要事項均可列陳)





附表一:僑外投資人投資名冊(如不敷使用,請自行擴充)

投資人

文名稱

投資申請人

英文地址

僑居地

或國籍

自然人性別

投   資   額

僑外投資人或代理人簽章

折合新臺幣元

或外幣(請填幣別及金額)

匯入外幣出資

新臺幣元

新臺幣出資及其他出資















合計




:投資額請配合前頁三、本案僑外投資人股本及貸款投資出資明細表內容填寫,相關說明亦詳前頁。



附表二:國內轉讓股東明細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擴充)

編號

國內轉讓

股東名稱

有限公司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額

受讓人姓名

轉讓出資額

轉讓股數

每股成交金額

1







2







3







4







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一、投資人在中華民國無居所或營業所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為代理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或營業所者,得不委任投資代理人,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自然人本人於申請書簽章(法人投資者請蓋外國公司登記表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之印鑑);投資人為自然人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投資人為法人者,並檢附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在臺分公司登記表、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有效期護照或中華民國身分證送(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前述有居係指自然投資人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有營業所係指法人投資人在臺設立分公司者。

二、法人投資人應切實自行查核確具法人資格及是否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投資人,投資申請代理人並應協助法人投資人瞭解前揭法令,並請參照國外第三地區公司為陸資投資人認定標準釋例進行確認;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投資人,應改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申請書」申辦,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相關罰則規定(罰則規定請參考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投資法規之內容)。

三、僑外申請人投資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司,除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當選董監事備查身分及跨國併購案件外,請逕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投資事業登記地址位於各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園區,僑外投資申請案件,除跨國併購案件外,請逕洽各管理局辦理(相關分工請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公告)。

四、本案投資人申請投資方式若為投資新設或認購(繳)現有事業現金增資,申請投資金額不適用直接以外幣計價

五、涉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審理之業務如「J3出版事業」,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時,將依法定程序另函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營業項目代碼涉及「A101農藝及園藝業」、「A3漁業」、「A4牧業」及「J3出版事業」,應請於伍、其他說明事項處詳細敘明所擬經營之內容〔「A101 農藝及園藝業」、「A3 漁業」、「A4 牧業」:營運地點及面積、產品(作物、養殖物)種類及用途、銷售對象等;J3 出版事業」:營運規劃、產品內容、資金配置、合作及銷售對象〕。

六、投資申請書須以中文填寫,其附件為外文者,請檢附完整中文譯本。

七、本申請書各欄不敷使用時,可另加附頁或自行印製,惟格式應與本申請書之各項內容相同,紙張則請用A4尺寸,並請靠左裝訂。

八、投資申請書應一式二份(正本1份、1份,影本毋需附證明文件),正本應簽章及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正本查驗)逕送(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地址:74147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電話:06505-1001惟涉及併購案件(申8、申9、申10、申11、申12)案件本及影本份數請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辦理。如涉及陸資案件請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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